(陆晓晴 宋宁华)英国人麦克(化名)陪客人到高尔夫球场打球,不料被飞来的高尔夫球击晕、头部受伤。虽然俱乐部支付了他的医疗费,但麦克认为其还需赔偿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为此,他将俱乐部告上法庭。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麦克的诉讼请求。
突然飞来“横球”
今年53岁的麦克在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任市场部总监。2009年2月14日,他陪同客户到高尔夫球场打球。下午1时,麦克正专注于挥杆打球,不料被意外飞来的高尔夫球击中头部,当场被击晕、头部受伤。
在高尔夫俱乐部员工的陪同下,他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治,麦克头部有2公分长的伤口,被缝了3针。高尔夫俱乐部支付了医药费。虽然如此,但麦克认为,俱乐部有限公司作为高尔夫球场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他在高尔夫球场内受伤,不但破了像还影响了工作,俱乐部应当承担责任。在与俱乐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6月20日,麦克诉至法院,要求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赔偿误工费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以及律师费2000元。
球场不存在过错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是高尔夫球场的经营者,确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原告头部受伤是因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告对原告的损害不存在过错,被告没有赔偿的义务。且根据被告与会员单位签署的协议书附件中约定,除俱乐部工作人员被证明有怠忽职守行为外,业主、俱乐部和管理层对会员、家属或其客人因使用俱乐部而发生的任何伤害概不负责。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运动竞技风险,或者原告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
另外,原告不能提供其合法就业、合法收入等证据,原告诉称的损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击球者赔偿损伤
法院认为:从事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人,如果疏于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导致受害人之损害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损害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案被告是高尔夫球场的经营者,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原告在被告处打高尔夫球时,由于第三人将高尔夫球击中原告,致其头顶部受伤,属于第三人致原告损害。对原告的损害结果,被告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并不存在过错,没有赔偿的义务。而且被告已为原告支付医疗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由于原告受伤轻微,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不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