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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治超律师会籍漫谈:约定禁止转让但继承权有效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08月19日10:08  《高球先生》

  阻碍会员转让权益的现实情况常常是:会籍条约里面常常约定会籍不能转让,或者即使能够转让,受让人也必须达符合俱乐部的条件,有的会员不顾这点,照样转让,理所当然被拒绝了。

  上期拙作《会员权益可以转让么?》刊登之后,读者们都认为卫先生是幸运的,也希望这样的运气会降临到自己的头上。

  卫先生的幸运,其实是有先兆的——他的会籍合同规定他有权转让会籍,兼之本次转让,俱乐部的批准程序失误,终于让他“修成正果”,虽然曲折,但结局总算是完美的。

  然而,其他会员们是否也有这样的幸运呢?具体到类似卫先生的会籍转让,一旦俱乐部完善审批手续,那么转让还是需要费一番周折的,尽管会籍条约上面约定会员有权转让会籍。其他会籍转让,尽管有了法院的判决先例,但是中国毕竟是成文法国家,判例仅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到中国法官审理,至于成为像英美法体系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因此,卫先生的判例不足以让我等会员兴奋起来。

  其实,阻碍会员转让权益的现实情况常常是:会籍条约里面常常约定会籍不能转让,或者即使能够转让,受让人也必须达符合俱乐部的条件,有的会员不顾这点,照样转让,理所当然被拒绝了。就这点上来说,卫先生是幸运的,这也是他能够胜诉的基础。的确,不能转让的约定已经束缚了会员的转让权利,从法律的角度上分析,这样的约定也是合法的。正如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条款里面说的那样:合同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不能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因此,如果合同约定不能转让会籍的,那么法律和法院就会尊重约定,不可能支持会员转让会籍的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会员也许心存疑虑:既然不能转让,那么继承可以么?其实,会员的继承和转让性质不同,会籍条约之中约定的不能转让只能约束会员和第三人之间的合意,但是因为身故而产生的继承问题,那就不是“合意”了,而是一种法律事实,不能适用于合同专属的“意思自治”调整,换而言之,继承会籍是合法的,此点不适用于合同法和会籍条约的约定,会员们大可不必担心。

  那么,会员处于个体的弱势地位,欲图转让会籍是否有确实可行的办法呢?这种情况下,除了联合起来协商解决问题之外,别无办法。

  或许,聪明的读者们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可以告知大家分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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