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尔夫球盗窃案”进行二审。审理中,贵阳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撤销了修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据了解,2009年3月6日,修文县人民法院就腾某某在贵阳高尔夫球场“捡走”高尔夫球后进行变卖一案,以盗窃罪对腾某某作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的一审判决。
8月1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数额巨大,不应判处缓刑,应当重判。腾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捡拾他人遗失物系民事行为,不属于盗窃犯罪。最终,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修文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