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认为:不构成盗窃罪,当事人已提起上诉
●检察院提请抗诉:法院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
金黔在线讯 一男子因在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捡拾一批高尔夫球低价出售给他人,日前被修文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目前当事人已提起上诉。
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腾某某窜至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将1249个高尔夫球盗走,价值15513元,案发后在其家中追缴高尔夫球699个。同时查明,腾某某将其中的150个高尔夫球低价销售给龚某某,获赃款410元;将400个高尔夫球低价销售给段某某,获赃款600元。之后,腾某某退赔高尔夫度假中心损失9681元。
一审法院认为,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已构成盗窃罪;龚某某、段某某收购犯罪所得之物品,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依法惩处。法院一审判处腾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数罪并罚,此前被判过缓刑,且在缓刑期内),缓刑3年,并处罚金9000元;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书下达后,腾某某不服此判决,已向贵阳市中院提起上诉。腾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前来贵阳高尔夫球场打球的球员,在进场前自己事先就花钱购买了高尔夫球,腾某某被指控所谓盗窃来的高尔夫球,实际上是球员的遗失物,其权属应为球员个人所有,而不属于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因此,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不属于本案的受害人,在没有受到所有权人委托的情况下,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也不是权利人,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腾某某还认为,他的所谓盗窃,应属于捡拾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属于《物权法》调整的民事范畴,而不是《刑法》调整的刑事范畴。如果有球员前来主张其权利或委托他人主张权利,并有证据证明腾某某所捡拾的球为某所有权人遗失的,所有权人或权利人有权追回该遗失物。
据悉,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也以修文县法院对腾某某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