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豁免权:符合以下条件的选手将无需提供差点证书(注: 符合条件的选手有责任知会赛事委员会自己的豁免资格,如赛事委员会未收到相关通知,豁免资格无效):
5.1所有以往英国业余锦标赛冠军。
5.2所有以往美国业余锦标赛冠军。
5.32000-2009年APGC 和 IGF 会员国业余赛事冠军。
5.42008世界业余队际锦标赛的参赛选手。
5.52007亚太业余队际锦标赛的参赛选手。
5.6由国家高尔夫球协会指派的选手(最多2名)。
5.7 由亚太高联指派的选手。
5.8由观澜湖高尔夫球协会指派的选手(最多12名)
6.媒体:亚太高联对该赛事所有电视直拨、转播或其他形式的视觉或电子的赛事资料持有拥有权,未经许可,不得传播。
7.出发时间:在没有免除规则33-7规定的取消资格处罚的合理根据的情况下,如果球员在其发球时间之后五分钟之内到达出发地点并做好打球准备,对于其未及时发球的处罚为在第一洞加罚两杆。
8.球的规格:球员使用的球必须是R&A最新公布的《符合标准的高尔夫球一览表》中指定的球。
违反规则的处罚:取消资格。
9.开球木杆
按照样式和杆面倾角进行识别,球员携带的任何1号木杆的杆头必须是R&A规则有限公司最新公布的《符合标准的1号木杆杆头一览表》中指定的杆头。例外: 在1999年以前生产的1号木杆杆头不受此条款限制。(可在www.golfaustralia.org.au 查阅该一览表)。
对于携带但并未用于击球的不符合条件的球杆的处罚:
违反条件的处罚: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加罚两杆;每轮中最大加罚杆数:四杆。
对于两洞之间违反规则的,处罚将施于下一洞。
一旦发现任何由球员携带的球杆违反了该项条款,该球员必须立即向其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发表不使用声明,在该规定一轮的剩余部分中该球员不得继续使用上述球杆。否则该球员将被取消资格。
对于使用不符合条件的球杆进行击球的处罚:取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