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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高球有没有后悔药 中巡赛王会强规则案例解析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10月30日15:03  新浪体育

  新浪体育讯 虽然这样的事情并不多见,但是确实有些时候我们因为某种原因拿起了自己的球之后又开始感到后悔。但是在打高尔夫球的时候有后悔药可以吃吗?

  让我们看一下2007年中巡赛厦门站比赛中王会强的一个案例。

  在第一轮比赛进行到第3洞时,王会强的开球落到了球道右侧的球车道上,在这条球车道再往右是一片浓密的灌木。王会强看到自己的球在车道上后,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应该接受不可移动妨碍物的补救,于是给球做了一个mark然后将它拿起。但是随后他发现自己此时的最近补救点居然在那片灌木内。

  很明显,如果他把球抛到那一片灌木内,将肯定是一个不可打的球位。但是他还有机会再把球放回去并选择在球刚才的位置打球吗?

  在裁判员赶到后,王会强向他介绍了刚才发生的一切,并询问:“我之前已经把球拿起来了,这样有问题吗?我下面该怎样做?我现在可以把这个拿起来的球放回到原来的位置上吗”

  这的确是一整套很有意思的问题,把这些问题统统解释明白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下面就让我们一步一步来试着完成这个任务。

  首先,当球落在球车道上后,球员是可以不受处罚地按照规则24-2进行补救的,此时球员有权拿起自己的球。但是,如果此后球员因为某种原因又不想接受补救而希望把球再放置回车道上,那么他当初拿起球的合法理由就已经不再存在了。因此,他将不得不因为移动自己的静止球而被罚1杆(规则18-2a)。

  所以,裁判员告诉王会强,他可以有以下选择:

  (1)把拿起来的球放置回原位,但要因为移动自己的静止球被罚1杆。此后,虽然现场的条件使他无法得到实际上的无处罚补救,但是为了摆脱道路的妨碍,他可以宣布这个球不可打,然后再按照不可打之球的规则进行处理。但是,他要因为宣布球不可打而再被罚1杆(规则28)。

  (2)他可以不用把这个球放置回原位,而直接用这个球原来的位置作为参考点,按照规则28b或c(不可打之球)进行处理,即在球洞与球的停点后方连线上或者在球的停点2支球杆范围内抛一个球。但是,我们知道,当球员宣布自己的球不可打并按照28b和c进行补救时,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他必须要知道自己的球的位置,否则他将没有办法找到上面说的“连线”,也没有办法在“球的停点”2支球杆范围内抛球。因此,如果王会强不想打球车道上的球,而希望被罚1杆后在“连线”上或2支杆范围内抛球,他就必须首先假设自己把刚才拿起的球放置回了原位,然后再按照不可打之球的规则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宣布自己的球不可打,他也没有办法绕过规则18-2a(移动自己的静止球),所以他还是要被罚2杆(移动静止球罚1杆,宣布球不可打罚1杆)。

  (3)他可以按照规则24-2(不可移动妨碍物)抛球。之后,他可以用球的新位置作为参考点按照规则28(不可打之球)的规定进行处理,被罚1杆。也就是说他必须先按照自己的初始意图进行处理,然后再想办法解决抛球后的问题。

  (4)直接按照规则28a进行处理,即接受1杆的处罚后,回到上一杆打球的地点再打一个球。如果按照这种办法进行处理,他将不用再接受移动静止球的1杆罚杆。原因很简单,在按照规则28a进行处置时,由于要回到上一杆打球的地点,所以球员无需确定一个新的参考点。这里和(2)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在(2)中,球员需要找一个参考点来进行抛球,而那个参考点却因为球员移动了静止球而被破坏了,所以他要因为破坏这个参考点而被罚额外的1杆。但是在这里,球员宣布自己接受一杆加距离的处罚后,他在上一杆打球的地点再打一个球时根本无需理会那个参考点,所以他也无需受到破坏参考点而带来的1杆罚杆。

  当裁判员向王会强解释了他的所有选择后,王会强显然认为在这个地方被罚2杆的损失有些过于“惨重”了,于是他决定在接受1杆的处罚后,把球放置回球车道上,并且在球车道上进行击球。

  这个案例的复杂之处在于,裁判员必须能够清楚地认识到球员当时的所有选择权利并将它告知球员,而做到这一点需要对不同规则之间的联系(比如规则24-2b,28a、b、c)有深入的认识,否则球员将很可能失去其中一种甚至几种他可能拥有的选择权。而这显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

  (李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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