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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高尔夫规则详解 高尔夫运动的定义和原则

  内容提要:高尔夫运动的定义,以及一些基本的原则。

  除了给高尔夫下定义外,还有更好的方式来开始我们的高尔夫规则吗?规则1-1如下:“高尔夫球运动是依照规则从发球区开始,用一次或连续的击球将球打入洞中。”初看起来,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概念。然而,正如我们知道的那样,从发球区到球洞的过程中,球手要面对许多不同的情况,因此,我们的规则条目多达34条之多。

  1984年前的高尔夫规则有41条,而上面我们所引用的那段话是规则1。但规则进一步加强后,人们决定将一些基本原则放在书的开始。规则1分为四个部分。没有一部分是关于球场特定区域或特定情况的。相反,它们只是探讨最基本的问题以及合理打球的概念。

  如前所述,高尔夫基本上是一项用球杆将球从发球区打进球洞的运动。这里意思很明确,球手只能用球杆,而不能采用其他方式影响球的位置或移动球。这是规则1-2的基本意思。我们可能见过这种不幸的情况,球手打出的球在球洞边缘打转,而球手的命运则完全在此一举,球手在球洞边上跳动使地面震动,并使自己的球滚进洞中。如果球手跳动时球仍在滚动(见规则16-2),这种行为则被视为影响球的运动而违反了规则1-2。(球不动时,如果球手的跳动导致了球的移动则违反了规则18-2)。

  第三部分是说打高尔夫球必须按照高尔夫规则行事。球手或赛事委员会不能自由选择一轮比赛中使用哪些规则。如果委员会修改规则,如违反规则4-4a,允许球手带14支以上的球杆,那么将遭到惩罚。他们在该场比赛中遇到规则问题时将得不到美国高尔夫球协会和圣安德鲁斯皇家古老高尔夫球俱乐部的帮助。而如果球手自身出现了问题,如擅自修整钉鞋在球洞区上的划痕,则被判处高尔夫中的“极刑”—取消比赛资格。

  要订立一套囊括所有可能情况的规则是不可能的,因此规则1-4规定,如遇到规则没有规定的任何有争议的情况将按照公正的原则予以裁决。USGA每年收到几千封质疑规则的信笺,提出了不同情况下他们认为的最公正的答案。不过他们经常误用了“公正”的概念,因为他们不喜欢按规则处理的结果。他们需求的不是公允的结果——而是“公平”的结果。从规则的角度看,“公平”是一个折中的方案,是既非最佳也非最差的可能结果。在某些情况下,“公正”概念的使用会导致球手受罚;而在其他情况下,则不会。

  下面的有关1-4/10的判例可能是最著名的公正裁决。那些认为规则制定者都是铁石心肠的人,看了下面的文字后也许会改变看法。

  判例

  人们并不希望在一轮高尔夫比赛中频频与危险动物打照面。但是,由于运动是在自然环境中进行的,打球者会不可避免地碰到不太友好的动物。裁决1-4/10讲述了下述情况:当球手的球打到有危险的地方,如响尾蛇、鳄鱼或蜂窝区域时的处理方式。尽管在球场上很少出现这种情况,但要求打球者把球从上述3个地方打出去未免有失公平。规则制定者也不想因为打球者遇到危险动物的攻击而良心不安。除某些特殊情况外,打球者因逃离这些危险而遭到惩罚也不公平。因此在不接近球洞距离的情况下,打球者可以将球移到最近的安全位置而不受罚。自然,该裁决也允许打球者用另一只球代替原来的球。

                                编译:于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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