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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际象棋之乡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http://sports.sina.com.cn  2010年08月27日11:56  新浪体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促进国际象棋项目的普及与提高,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全国国际象棋之乡”称号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国际象棋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国际象棋之乡”(以下简称“国象之乡”)称号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协会审批,协会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 “国象之乡”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四条 “国象之乡”授予对象为县级(含)以上开展国际象棋活动较好并具有特色的地区。

  第五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国际象棋之乡”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项目管理部门为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授予标准

  第七条 被授予“国象之乡”的地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政府及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出台促进国际象棋项目普及的相关政策。

  (二)当地建立较为完备的国际象棋项目组织机构,负责国际象棋项目的普及开展工作。

  (三)当地具备开展国际象棋运动的比赛场地和比赛器材。

  (四)当地具备开展国际象棋普及活动的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其中参加过初、中级教练员培训班的教练和教师不少于10人。

  (五)授予期内每年需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举办的各类比赛和培训活动。

  (六)授予期内至少承办省级比赛(或培训)2次或全国比赛(或培训)1次。

  (七)授予期内有向省里或者“全国后备人才基地”输送高水平后备人才的义务。

  (八)授予期内每年至少开展1次国际象棋普及活动,并取得较好的宣传力度和普及效果,使其成为地方的特色优势体育项目。

  (九)当地至少有3所以上中、小学,5所以上幼儿园开展国际象棋运动并进入其校本(园本)课程。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八条 “国象之乡”的申请程序:申报地区提出申请,经所属地基层政府签署,向本地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国象之乡”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和本地区开展国际象棋活动的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二)加盖所属地基层政府部门公章的批准函;

  (三)申请县(含)等基层地区基本情况介绍及当地开展国际象棋活动氛围和普及情况,如本地优势及特色,包括地方政府支持在本地开展国际象棋的政策性或指导性文件、当地学校社区开展国际象棋活动的情况、举办国际象棋的传统赛会活动等;

  (四)当地硬件(场地、器材等)情况;

  (五)本地区国际象棋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和从事普及工作的教练员、教师、裁判员队伍情况,包括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情况等;

  (六)用于开展国际象棋工作经费情况;

  (七)当地开展国际象棋的民间组织的情况;

  (八)当地对开展国际象棋活动的宣传情况;

  (九)相关照片或光盘材料。

  第九条 “国象之乡”的批准程序: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有关专项委员会应在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地区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和审核意见报协会常委会审批;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批准意见。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一条 对获批准的申报单位,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正式批复并在中国棋院在线等官方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负责组织落实授牌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未被批准项目之乡的地区,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复函说明理由,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四章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被授予的“国象之乡”,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给予项目开展方面的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

  第十四条 被授予“国象之乡”称号的地区,有权以全国“全国国际象棋之乡”的名义,在本地区依法开展国际象棋的普及推广等方面的活动,努力为本地区项目爱好者提供服务,推动地区棋牌项目的广泛开展,为丰富广大棋牌爱好者业余文化生活服务。严禁任何地区和任何组织以此名义向当地群众进行摊派费用等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被授予的“国象之乡”有义务承担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组织开展的有关赛会、集训和培训活动任务。相关任务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于每年年底在拟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时提出。

  第十六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有对被授予的“国象之乡”开展普及推广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 “国象之乡”的授予周期内,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对“国象之乡”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方式包括年检和复查。

  年检每年进行一次,由被授予地区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并须加盖本地区政府公章和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复查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组织,一般在授予周期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十八条 根据年检情况和复查结果,对开展国际象棋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国象之乡”,在全国智力运动会期间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国象之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及时提醒,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且给本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经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研究,将撤销该地区“国象之乡”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象之乡”称号的授予是一项严肃而规范的工作,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并在获得授予后积极开展国际象棋的普及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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