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修订案)的说明
(2019年8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健全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制度建设,推动行业发展,中国足协秘书处在体育总局和民政部指导下,结合工作实践和国际惯例,在保持目前章程体例延续性的前提下,充分征求执委和各部门意见,对现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足球字〔2017〕103号,下称章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就章程修改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对中国足协性质、宗旨、职责和义务的修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足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改革方向,继续推进《总体方案》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有关要求,对性质、宗旨、职责和义务进行适当调整。
(一)在第三条第(一)款,将“中国足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调整为“本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结成,是具有公益性和广泛代表性、专业性、权威性的全国足球运动领域的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是代表我国参加国际足球组织的唯一合法机构”。
(二)在第四条第(一)款,增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设立党委,由体育总局党组领导。本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和人才政策,加强本会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日常管理,全面从严治党。遵守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本会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作为协会宗旨。
(三)在第四条第(二)款,将“打造技艺精湛、作风顽强、能打硬仗、为国争光的国家足球队”调整为“打造能征善战、作风优良的国家足球队”。
(四)在第四条第(三)款,调整增加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作为协会义务。
二、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管理要求和改革方向,对章程结构和内容的修改
(一)将原第三章荣誉职务调整至第四章组织机构的第四节。
(二)将会员大会职权、表决权、章程修改的位置进行适当调整,以符合其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
(三)取消“鼓掌通过”的选举方式,明确副主席、执委选举,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出席会员的一半。
(四)将秘书长与主席、副主席一并列为负责人,明确了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将秘书长的职责由原第六章办事机构调整至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三节负责人部分。
(五)增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章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信用承诺等信息。调整资产管理和适用原则、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和附则等章节,使章程结构更加合理。
(六)明确副主席数量范围、执委会成员数量范围,明确负责人人数不得超过执委会的1/3。
三、明确会员大会和执委会的职责划分
确定由会员大会决定本会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在第三十五条第(七)款中,确定由执委会决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成员,其中法律机构负责人由会员大会决定。
四、加强对会员协会的扶持和服务
(一)在第四条第(二)款,增加“加大对会员协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壮大其自身运营能力”作为业务范围。
(二)在第十二条第(三)款,对获得会员资格的申请人,增加“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有关内容。
五、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会员类型、明确中国足协对有关单位的监督职责
按照《总体方案》关于职业联赛调整改革的有关内容,调整会员类型,明确中国足协对有关单位的监督职责。
(一)在第十一条第(一)款第6项,将“各类足球联赛组织”调整为“各类足球联赛(联盟)组织”。
(二)在第十九条明确“本会从基本政策制度、准入审查、纪律和仲裁、重大事项决定等方面对注册范围内非会员的各级足球协会、联赛(联盟)组织、俱乐部、其他组织进行监督”。
六、关于对常务副主席和专职执委有关条款的修改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优化领导结构,加强班子建设,对涉及常务副主席、专职执委及主席履职和法定代表人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一)关于对常务副主席和专职执委有关条款的修改
1。章程中不再体现常务副主席和副主席的区分,统称副主席:删除原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原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2项、原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6项、原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2项、原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原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原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等7处涉及的“常务副主席”。
2。不再设置专职执委:删除原第四十四条涉及的“专职执委”。
(二)关于主席履职和法定代表人有关条款的修改
1。在第四十二条第(七)款,如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将“由常务副主席代理其职务”改为“由副主席代理其职务”。
2。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将“主席可授权常务副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会议”,改为“主席可授权副主席主持会议”。
3。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将“经主席委托、执委会讨论通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由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改为“经主席推荐、执委会同意,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由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 ”。
七、关于专项委员会有关条款的修改
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关于专项委员会定位和工作内容的有关表述。
(一)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将专项委员会的列举方式由全部列举改为“本会设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及其他专项委员会”的表述方式。
(二)在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将“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作为专项委员会主任由执委会成员担任的例外情形。
(三)将原第五十一条关于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的性质调整至第五十二条表述,同时删除原第五十一条关于仲裁委员会性质的规定。
(四)在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根据纪律委员会有关文件和工作实际,增加“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作为第6项。
八、其他
从逻辑通顺、表述严谨、实事求是等方面进行适当调整:
(一)删除定义部分关于民事法庭的条目;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1项诉至“民事法庭”改为诉至“法院”。
(二)章程中出现的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协等一律采用“本会”的表述。
(三)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将“大会议程、主席报告、财务报告及会议其他主要文件等随同通知发出”改为“大会议程等文件随同通知发出”。
以上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