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对张修维做出判决 拘役三月罚款八千元

2017年12月15日19:48 新浪体育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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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修维犯危险驾驶罪

  北京时间12月15日消息,天津和平区法院公布对张修维醉驾一案的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修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公告原文如下: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津和检公诉刑诉[2017]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修维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修维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受损车辆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书细节
判决书细节

  被告人张修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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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天津张修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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