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联盟筹备出现六大分歧 原则性条款互不相让

2017年01月16日11:37 《足球》报 微博
职业联盟筹备出现反复

  记者程善报道 在1月5日上海召开的职业联盟筹备会议上,俱乐部代表们计划用俱乐部讨论的章程草案修改报送民政部注册,当时会议上足协没有表示异议,上周,除了出台3外援新政,足协要求筹备小组还是要用足协拟定的章程草案为蓝本进行修改,足协版本的章程草案与俱乐部版本的章程草案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表述,对一些双方认为“原则性”的条款则各不相让,为此双方也正在沟通进行修改。

  由于足协和俱乐部对职业联盟的期待各有不同诉求,足协希望对职业联盟还是能够有所约束,俱乐部则更多的是考虑一步到位,与欧洲五大联赛以及韩日联赛等独立运营,虽然是章程条款的差别,但是实际上是理念的差异,这关系到中国足球改革的步子究竟迈得有多大,从双方各自版本的职业联盟章程就可以看出来。

  对照足协和俱乐部两份章程草案,最明显的差别在联赛所有权、监事会、主体独立性、归属、表决、足协任职以及主席是否需要足协审批等几个关键部分,双方都各执一词,对职业联盟有着自己的理解。

  首先在联赛所有权上,足协版本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联盟承认中国足协是职业联赛的初始所有者”。而俱乐部版本未明确提及联赛所有权的问题,但是隐含联盟是职业联赛的举办者和所有者法律含义。

  其次是联盟主体的独立性,足协版本草案强调足协对联盟的控制,虽然足协草拟的章程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联盟为独立法人”,但是其第二款明确规定“本联盟承认中国足协是职业联赛的初始所有者,作为中国足协的团体会员,在中国足协授权范围内,组织和管理中国职业联赛。”同时足协版本章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中国足协对联盟的授权范围,以及第十二条规定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为联盟会员处罚申诉的唯一机构。

  俱乐部版本则通过章程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强调联盟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独立自主运营联赛,中国足协只是对联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个分歧在于联盟是否足协会员,足协版本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联盟为足协会员。而俱乐部版本则无此规定,强调联盟与中国足协为平行的两个社团法人,中国足协只是对联盟业务指导和监督。另外在表决机制上有重大差异,足协版本要求联盟会员大会决议经得出席代表3/4以上表决方能通过。理事会3/4理事出席方能举行表决,而一般事项要出席理事半数通过,重大事项要达到全体理事通过。俱乐部版本要求联盟成员大会决议要经出席成员2/3以上通过且整体中超俱乐部成员过半数通过方才有效。

  第五个分歧在于中国足协人员在联盟任职一事,足协版本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国足协占一名理事名额,且会派一名副主席或执委担任理事。而根据俱乐部版本,中国足协不可能派人担任理事,仅可能在监事会中由中国足协推荐一名监事人选。

  第六个冲突的地方在于主席、秘书长的独立性和提名上,足协版本没规定主席和秘书长的独立性,因此均有可能为中国足协所指定的人员担任。而俱乐部版本因有主席和秘书长独立性条款,因此中国足协任职人员和任何俱乐部有关联的人士均无法担任主席和秘书长。足协版本规定主席人选要经过足协审核,以及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因此足协版本规定将导致主席和秘书长两个席位均可能为足协所指定的人员所把持。

  上述为足协版本和俱乐部版本的几个较大的差异,但根本差异在于足协版本强调中国足协对联赛的所有权和联盟在其授权下经营。总局对职业联盟的成立有着具体的时间表,在3月前就要挂牌成立,如果这么短的时间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势必会影响职业联盟的挂牌事宜,这其中的困境还需要各方充分协调。

  16日,职业联赛理事会与中超中甲俱乐部的联席会议继续在武汉进行,将对职业联盟筹备情况进行通报和讨论,这次会议对职业联盟成立也很关键。

标签: 足协俱乐部职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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