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2015年12月30日,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体育总局篮球中心修订了《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具体细则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篮球竞赛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规范篮球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裁判员应坚持“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准确执裁”的准则,为球队提供公平竞赛环境,保证竞赛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技术代表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对于篮球事业做出长期贡献的裁判员设置荣誉裁判员称号。获得国际篮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篮联)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含国际级技术代表、三人篮球国际裁判员)。
第四条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篮球协会、总政宣传部文体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高等院校等篮协(以上合并简称省级篮协)负责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的管理工作。中国篮协负责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国际篮联对所认证国际级裁判员的管理,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 省级篮协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篮球项目一级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经向中国篮协书面申请并经中国篮协认证,可进行一级裁判技术等级审批并有权推荐参加国家级晋级考核(见附件1)。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篮球协会,经省级和上级篮协认证后,可负责相应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方有关篮球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规定负责本地区篮球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
第八条中国篮协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是中国篮协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中国篮协领导下,具体负责篮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九条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常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技术代表、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中国篮协专职人员在裁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十条 裁委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国篮协裁委会的日常工作。中国篮协竞赛部是中国篮协裁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裁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篮球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原则每单位一人,原裁委会副主任以上人员不占原单位名额),由中国篮协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篮协提名推荐候选人,经裁委会换届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生效。裁委会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裁委会委员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65岁,如年龄不够一届任期的现任裁委会副主任或委员(顾问组不受年龄限制),将不参加下一周期的裁委会改选工作。受过中国篮协二次以上公开处罚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裁委会委员。 第十二条 裁委会内设培训组、考核组、规则研讨组、顾问组等,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单项体育竞赛规则、裁判法以及最新的规则解释,研究制定国内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和特殊规定等。 第十三条省级篮协应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组成,并向社会公布。该委员会应将协会章程、裁委会名单以及认证一级裁判的实施办法,报经中国篮协认证后,方可以进行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级地方(含体育学院)篮球协会也应参照本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篮球协会报备并认证后,向社会公布。该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第十四条各级裁委会负责所注册裁判员的管理、选派、考核、培训等工作。裁判员执行全国裁判任务,参加中国篮协、地方篮协举办的裁判学习班、培训班,应视同因公出差,并享受相应待遇。裁判员在裁判工作中的表现,属于所在单位和地方篮协(裁委会)对裁判员工作评估的核心内容。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五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以及职业道德的考查和考察。晋升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考试,并根据国际篮联标准进行体测。 第十六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基本掌握和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篮球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能掌握和正确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篮球二级裁判员满两年,能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执裁全国性体育竞赛经验,能独立组织和执裁篮球竞赛的裁判工作;任篮球一级裁判员满两年,经中国篮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1(中国篮协晋升篮球国家级裁判员考试暨复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国际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由国际篮联执行,具体推选晋升国际级裁判员选拔办法见附件2(中国篮协推选晋升篮球国际级裁判员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技术代表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见附件3(中国篮协晋升技术代表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职业裁判员:认证标准及实施细则等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二十四条 省级篮协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晋级和复试等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五条 未经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上级篮球协会认证,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篮球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篮协统一制作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电子证书)。只有录入篮球裁判员管理数据库的裁判员,方能进行技术等级认证。 第二十七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级裁判员实行复试注册制度。中国篮协将两年进行一次复试及注册工作,复试合格的国家级裁判员方可进行年度注册,注册的裁判员方可执裁中国篮协主办的比赛。复试标准见附件1(中国篮协晋升篮球国家级裁判员考试暨复试实施细则)。
国际级裁判员按照国际篮联的规定参加复试。凡复试未通过的,不能被选派出访执裁比赛及执裁在国内举办的重大国际赛事。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应办理变更注册单位。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中国篮协备案。
第三十条各注册单位根据中国篮协下发的注册办法进行注册。或者在篮球裁判员数据库颁布后,各省级管理员进行数据库注册。注册经中国篮协审核并公示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裁判员必须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精通竞赛规程、篮球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具体工作职责规范见附件4(中国篮协裁判员工作规范)。
第三十二条中国篮协根据每年的比赛计划和注册情况,选派技术代表、裁判长及裁判员(含个别一级裁判员)参加中国篮协主办的各项比赛工作。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裁判员的选派、监督工作见附件5(中国篮协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中国篮协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三十四条中国篮协不安排各职业俱乐部和篮球运动队的现职人员参与有本俱乐部(运动队)参加的赛事裁判工作。
第三十五条在中国篮协注册的裁判员应邀参加非中国篮协举办的跨省市、跨行业赛事的裁判工作,必须报中国篮协裁委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篮协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每年不定期举办不同类型的裁判员培训班,对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进行理论、英语、身体素质的培训和测验。
第三十七条中国篮协将有计划地邀请国际篮联技术委员会成员来华讲课,举办培训班。被派遣担任重大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在比赛结束(回国后),应立即将执裁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篮协,中国篮协根据工作计划,将安排出访的裁判员在培训班上作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各地方体育局、地方篮协应根据各自的裁判员发展规划和具体情况,开展裁判员培训工作。
第五章退休裁判员和荣誉裁判员
第三十九条 年满50周岁的不再担任裁判工作。如工作需要,国际级裁判员退休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体能测试、规则理论考核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条 荣誉裁判员
对于篮球事业做出长期贡献的国家级和一级裁判员,可以申报荣誉裁判称号。中国篮协将每年进行一次荣誉裁判员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办法见附件6(中国篮协申报荣誉裁判员实施细则)。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篮球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篮球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裁;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篮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裁判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比赛裁判工作。各级篮协应对其所管理的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至少每两年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或向中国篮协推荐参加高级别的晋升考试或重点使用。
第四十四条 各赛区根据竞赛规程中对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评选条件和要求,可评选出1-3名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
第四十五条 中国篮协于每年的联赛裁判员总结会或培训班上,表彰上一个赛季CBA、WCBA、NBL联赛或国内重大比赛评选出的优秀裁判员。
第四十六条 对无故不参加基层裁判工作或表现不好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所属地方体育局(地方篮协)可给予批评、警告,或提交中国篮协裁委会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6个月至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中国篮协和各地方篮球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单项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裁判员所在注册单位相关部门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单项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违纪行为;在同一比赛中已受到一次警告的裁判员。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6个月—2年: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中国篮协认定有收送钱物等违规行为的,或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等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篮球协会)、裁判员相应级别管理部门、地方篮协应当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中国篮协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30日起施行。原《中国篮协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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