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朱 俊
姚明状告“姚明一代”、飞人迈克尔·乔丹状告“中国乔丹体育”,中国体育品牌产业借助体育名人来达到品牌效应的举动屡见不鲜。对此,称得上国内“体育名人维权”先驱者的姚明有话要说。“我这个名字后面,代表着我的经历、汗水、伤病和心血,我应该对它有起码的尊重,所以我要维权。我相信迈克尔·乔丹以及很多像我们这样的人,会有一样的感受。而且,把事实澄清、把真相告诉大家,让一些有目的、误导性的商业行为停止下来,对消费者也是一种保护。”就近来备受关注的“体育名人维权”现象,姚明给出了掷地有声的说法。
早在2002年刚刚进入NBA(微博)时,姚明以及他的团队“姚之队”就开始有意识地开展姓名权、肖像权等一些权益的维护工作,当时“姚之队”所采取的手段还比较保守,仅仅是很客气地与对方沟通,希望终止这样的侵权行为,不过慢慢地他们发现,由于国内这方面意识的淡薄,他们的做法根本阻止不了这些行为。于是,2003年状告某碳酸饮料包装上使用姚明肖像权,也算是打响了国内“体育名人维权”的第一枪。当时姚明所签约的某国际知名品牌碳酸饮料,正好与这家使用包括姚明在内中国男篮几名队员肖像的碳酸饮料品牌是直接竞争对手,这使得姚明和他的团队,无论是为了维护自身还是签约品牌的利益,都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有意思的是,当时姚明方面提出的索赔金额仅仅是人民币一元,不过其用意以及对于日后国内体育名人维权所带来的意义却是深远的。
而这一次,尽管状告“姚明一代”侵权行为胜诉并且获判30万元的赔偿,姚明方面仍决意继续上诉。“这个案子一审胜诉后,我们继续提起上诉,因为我们认为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不足以起到有效的惩戒效果,还是会让对方感觉违规成本很低。”姚明表示,“我们维权,就是要让对方感受到(侵权的)成本太大,从而停止侵权。”
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开发销售“姚明一代”的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曾经私下与“姚之队”沟通,希望通过经济方式开展合作,但遭到了严词拒绝。“理由很简单,这就好比有人招呼都不打就把你的东西拿去用,回头跟你商量说‘以后我们一起用吧,赚的钱一人一半’。有这样的道理吗?”事实上,极力维护姚明的品牌价值以及各项权益不受侵犯,也是十年来“姚之队”一直在致力开展的重点工作之一。“一个企业要有自己的生命力,必须要有自主创新能力。”姚明认为,近些年来,体育名人的效应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关注、认可,一些体育产业和品牌希望借助名人效应来开拓市场,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但“任何事情都是有规则的,球场上有球场的规则,商场上有商业的规则,大家都遵守,才能形成良性竞争和良性的发展。所以我们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应该跟上去,更加完善。我相信,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知识产权保护是可以做得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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