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 记者范善菁
昨日,“姚之队”在北京召开新闻通气会,在新闻通气会上,“姚之队”表示,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公司在未经姚明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姚明的签名及包含姚明姓名的“姚明一代”作为商标,标识在其生产的服装、鞋等商品,因此姚明将对该公司提起诉讼,而武汉的法院已经正式受理。
记者专程前往北京,采访了“姚之队”的中方经纪人陆皓以及相关的一些人士,发现此事并不像我们想像中的那么简单。这起案子还牵扯到另外一家名叫“香港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正是这家企业将“姚明一代”这一品牌转给了武汉云鹤;而这家香港姚明企业公司,还就“姚明一代”这一商标与“姚之队”斗了10年,目前此案正由北京市高法受理。
对于“姚之队”的说法,记者试图采访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公司,但记者拨通了该公司的电话之后,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起因】 10年前的抢先注册
姚明与“姚明一代”的纠纷要追溯到10年前:2002年,姚明以状元秀的身份登陆NBA。“姚之队”为了保护他的商业利益,到工商部门成功注册几十种“姚明”产品。但此时他们才发现:运动鞋、服装两类已于2001年被上海大鲨鱼体育用品公司提前注册掉,当时对方注册的名字为“姚明一代”,英文名称为“YAO MING ERA”。
据上海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当时负责“姚明一代”品牌开发的一名高管表示,他们生产的鞋子和耐克、锐步的姚明鞋不是一码事,与姚明将来出自己品牌的鞋子更无关系,“我们只是注册了‘姚明一代’的商标,生产高端运动鞋和服装。而且我们比姚明本人注册还早,谈不上侵权。”
记者了解到,上海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并不是一家上海公司,也与上海东方大鲨鱼篮球俱乐部没有隶属关系,该公司的地址在广州番禺区。此后该公司摇身一变,成为“香港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将“姚明一代”品牌转手给了新成立的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如何制止抢注?
网友支招:
重罚
本报北京电(记者范善菁)“你不知道吧,你们武汉的李娜也已经被人抢注了!”昨日,一位北京的同行向记者透露了一个惊人的消息。由于在澳网上创造了历史,李娜在经济和知名度上也创造了众多纪录。WTA掌门人阿拉斯特说,由于网球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巨大,李娜的知名度已不逊于姚明。她被抢注的消息着实让记者大吃一惊。记者登录国家工商管理局的网站进行查询,网位消息显示:“李娜”商标注册公告于2009年2月,有效期10年,主要应用于服装、鞋、帽等类别,注册人为李庆义。
2009年“李娜”商标被注册成功时,李娜成绩开始突破,多次在国际网坛取得优秀成绩。目前,其已经是网坛名人,那么李庆义注册的“李娜”商标到底合不合法,是不是侵犯了其名誉权?
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有权注册普通人的商标,注册‘李娜’商标是合法的”,而成都商标事务所有关人士昨日也表示,“只要不注册如政治人物名称等,注册‘李娜’并没有法律问题”。
记者还注意到,该商标提出申请的时间为2005年,但李娜显然没有姚明的好运,在整整4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人发现这一问题,以至于她的名字被成功抢注。而李娜目前也还没有像姚明一样,对自身的商标权益进行保护,这也是国内众多明星普遍存在的问题。
【争议】 商标争议仍未终审
对于“姚之队”而言,最幸运的是:他们发现“姚明一代”被申请注册的事情时,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期内。这为“姚之队”赢得了时间。
此后,姚明对此商标申请提出异议。随后,商标局裁定姚明异议理由成立,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随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商评委在之后的复审程序中,裁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对此,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服。2010年6月,他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主张,其“姚明一代YAO MING ERA”商标的申请日为2001年10月18日,此时姚明还只是中国篮球队的一个普通球员,在社会公众中并不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且该公司自2001年使用该商标以来,并没有发生过消费者误认的情况。北京市一中院在随后的判决中支持了商评委的裁定。但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向北京市高法提出上诉。
上述的情况可以用一句话来总结:经历10年时间,“姚明一代”商标注册的问题仍然处在司法过程当中。
【展望】 一个复杂的侵权案
昨日,在“姚之队”发出的新闻稿件当中,文中指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公司对姚明侵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其产品和商业宣传中使用姚明签名和肖像;二是不正当使用“姚明”、“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识。
对于第一点,“姚之队”的工作人员现场向记者们展示了他们收取的一些“姚明一代”的鞋子,鞋子上面清楚地印有“姚明”的字样。陆皓还向记者表示,他们收集了许多的图像、图片资料,都已经提交给了法院。
但是“姚之队”也有自己的苦恼。因为对于是否不正当使用“姚明一代”商标的问题,现在仍然没有一个定论。正如上文所述,“姚明一代”商标注册的问题目前仍然在另外一个案子当中。在这里,“姚之队”遭遇到了“案中案”,这使得这个案子变得复杂起来。
因此,对于此案何时能够有结果,陆皓也不能给出明确的答复:“司法需要一个过程。”
本报北京电(记者范善菁)近年来,明星被恶意抢注的现象愈演愈烈。对此,有网友提议,为减少此类行为,有关部门应借鉴国外做法,让抢注者承担“撤销”商标费用,以大大减少类似的行为。
近年来,有关体育名人的商标纠纷不断。2006年开始,福建易建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易建联就因为“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打了4年的官司,直到2010年4月,北京一中院才宣布了篮球明星易建联胜诉的判决。而田亮也曾被一家江苏公司抢先注册。
之所以出现大量的抢注现象,利益驱使是最大的因素。“抢注域名费用非常便宜,一年的使用费也就100多元,到专业公司办理起来也很方便;目前没有严格的政策管理,并已出现了域名交易的平台;最为关键的是出卖域名获利太高了,有的域名能够卖出几十万的高价,一般的价格都得几千元!”业内人士这么分析。
而娱乐明星和名人也难逃抢注“魔爪”。除了泻停封、流得滑、王小鸭的谐音之外,成龙甚至被一家企业注册成棺材的商标,刘德华则成了香肠的商标。据悉,“刘德华”商标分别被注册为化妆品、香肠两类,还有刘德华本人注册的磁带行业等。“成龙”商标注册成功的不下几十个大类。
对此,有网友提议,如果抢注商标被撤销,让抢注者承担一定赔偿费用,将大大减少抢注商标总量。据介绍,在一些发达国家,如果类似商标被抢注,本人提出异议并且成功撤销了抢注的商标,被诉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提出异议的费用,可能高达几千至数万美元不等。而在我国,如果抢注的名人商标被撤销,抢注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一旦有“本主”要求买回抢注的商标,抢注者则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