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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队前董事长面临三重指控 辩称反遭俱乐部欠债

http://sports.sina.com.cn  2010年10月26日10:37  云南信息报
云南队前董事长面临三重指控辩称反遭俱乐部欠债

韩志昆在庭上眉头紧锁。(来源:云南信息报)

  昨日上午,前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以下简称奔牛)董事长韩志昆站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席上,公诉人指控其犯贪污、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要求判处无期徒刑,而韩志昆的辩护律师则称,作为占有俱乐部95.5%股份的董事长,是不存在自己贪污自己的钱的情况,请求法院判处韩志昆无罪。

  起诉:3大罪状

  昨日上午8时,连续两次被延长审查期限的韩志昆站上被告席。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显示:韩志昆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奔牛款项。

  2003年5月9日,韩志昆向建行蒙自县支行借款15万元用于自己装修住房,2005年5月8日借款期满时,尚欠14.46万元,康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其归还了借款。3天后,韩志昆指使奔牛财务人员用公款还给康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后一直未予归还,犯挪用公款罪。

  2005年8月11日,韩志昆指使蒙自帅达广告有限公司把奔牛管理的广告收入中的50万元,转账到红河官房地产公司账上作为购房定金。当年8月22日,他又指使奔牛财务人员以预付工程款名义拿出50万元转入红河官房地产公司账户,作为购房预付款。2005年8月31日,韩志昆将上述100万元资金连同其他200万元资金一同向红河官房地产公司购买了蒙自县天地商业街某商铺,犯贪污罪。

  2008年5月28日,其与马海卫签订购销铅矿协议。次日,马海卫把200万元合同款汇入韩志昆个人账户。韩志昆在交付价值50万元的矿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便利用职务便利于2008年11月20日指使帅达广告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从代为管理的奔牛广告收入中支付给马海卫15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

  辩护:装修自家是给球员住

  法庭上,韩志昆说,他没有挪用公款,也没有贪污任何钱。他说,自从当上奔牛董事长后,由于政府的划拨资金没有到位,俱乐部经营举步维艰。经上级领导同意,奔牛球员和教练员都搬到他家居住,伙食费由他垫付。当时还签订了租房协议,一年12万元。他装修房子就是为给球员和教练员居住。这几年来,他先后把自己家的数百万元投进俱乐部,到现在为止,俱乐部还欠着他的钱。

  至于公诉人提出的私自转走50万元用于买房一说,韩志昆表示,那笔钱他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完全是俱乐部另一名懂事陆立一手操办的(陆立目前已被羁押于看守所)。至于以私人名义买商铺,是因为政府不让商铺落奔牛的名。韩志昆说,2007年俱乐部改制,共有3个股东,他是大股东,拥有95.5%股权。当时俱乐部欠他钱,他用这些钱,算是俱乐部还给他的,只是由于俱乐部没有会计,遂没有办理相应手续,但也不能算挪用。“如果俱乐部不欠我家钱,我去用这些款项,那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我没有话说。”韩志昆在庭上称,“要是被定罪就太冤了。”

  量刑:无期还是无罪?

  公诉机关认为,检方已对其所列举的检控进行了详细调查取证,有足够多的证据证明韩志昆利用奔牛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身份,挪用奔牛的资金;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挪用单位资金,已触犯刑律。要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韩志昆有期徒刑5年、以贪污罪判处韩志昆无期徒刑、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韩志昆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建议判处韩志昆无期徒刑。

  韩志昆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其表示,在俱乐部改制前,韩志昆就被调查过,当时审计部门已认可俱乐部球员在他家吃住的事,对于俱乐部欠他钱的问题也早有论定。因此,14万余元挪用公款指控不能成立;对于购买商铺的两笔50万元,第一笔是陆立一人操作,和韩志昆无关,而对于第二笔,如果说是贪污罪,赃款应该还给俱乐部,而韩志昆拥有俱乐部95.5%的股份,那等于说从韩志昆那里追回50万元还给韩志昆。如果这样定罪,有悖立法精神。

  “在这个案子中,如果韩志昆和奔牛之间多一道债务手续,也不至于走到今天这个地步。”辩护律师说。

  法院未当庭宣判。

  资料  从辉煌到没落

  韩志昆是原红河州体育局局长,2004年3月16日,其带领奔牛参加全国男篮联赛(CBA),闯入季后赛,取得第4名的成绩。2007年俱乐部改制,韩志昆辞掉体育局工作,一心打理球队。

  由于拖欠约400万元球员工资,按照CBA的准入制度,奔牛本该退出联赛。不过当时韩志昆称自己正致力于金矿开发等项目,以期摆脱资金困境,因此篮协又给了这支西南地区唯一球队一次机会。2009年9月中旬,韩志昆被红河州反贪局抓捕,住所被搜查、资产被查封。今年10月,由于没有解决欠薪问题,中国篮协在昆明召开会议,奔牛被强制退出C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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