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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坛周报:解释权凌驾规定之上

http://sports.sina.com.cn  2010年04月21日10:40  体坛周报

  ★上海市正成律师事务所 方正宇律师   

  针对闹得沸沸扬扬的杜锋受伤事件,篮协开出了一张不痛不痒的罚单,并没有针对盖恩斯或者杜锋中的任何一个人进行禁赛。根据篮协的说法,他们是根据《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以下称《规定》)做出了处罚决定。那么就让我们来看看,篮协真的做到“有法必依”了吗?

  首先,针对杜锋用头撞击盖恩斯的举动,篮协引用了《规定》的第七条,并且选择了程度较轻的一种处罚方式,也就是仅仅针对俱乐部进行罚款。可是仔细研究之下,会发现第七条所针对的行为主要是以下几种:语言攻击、用球攻击、吐口水和不文明手势。

  至于杜锋当时的举动,显然已经超越了第七条的范畴,而是更接近第十条所指的“伤人行为”。如果按照这一条来进行处罚,那么即便篮协最大限度地“从宽”处罚,也必须针对杜锋开出一张禁赛2场的罚单,也就是他肯定无法参加接下来的两场总决赛。

  这样看起来,篮协之所以做出现在的处罚决定,恐怕并非先适用第七条然后开罚单,而是预先设定了一个“杜锋不能停赛”的前提,然后在检索《规定》时尽量避免那些必须禁赛的内容,最后才找到了第七条这样一个原本和本次事件挨不上的条款。

  再来看看盖恩斯的情况,篮协针对这位外援引用了《规定》的第九条。要是研究一下其它条文,会发现也完全可以将第十条的内容套用在他的头上,但后者的处罚力度要严厉得多。至于第九条和第十条之间的区别,关键在于前者针对“出于报复目的”的“恶意动作”,后者则是“故意”的“伤人行为”。那么到底如何对此进行界定呢?解释权似乎完全被掌握在篮协那里。因此当所有人都通过电视屏幕看到了盖恩斯的“伤人行为”时,篮协却认为那只是一次在“本能反应”下做出的“恶意动作”,结果同样是拒绝做出禁赛处罚。

  正如我们在商业促销海报上经常看到的“解释权归本商场”那样,篮协也是把条文的解释权牢牢捏在自己手里。于是这些本该具有绝对权威的条文,在篮协那里却成为了可圆可方的橡皮泥。甚至令人怀疑,篮协当初在制定规则时是否故意地留下了不少矛盾和混沌之处,这样一旦面对争议,篮协就可以通过对于条文的解释来得出自己需要的结论,从而获得超越条文本身的特权。

  为了达成自己所期待的效果,篮协那里经常会出现一些错得离谱的解释。比如本次在谈起针对杜锋和盖恩斯“从轻发落”的原因时,篮协方面强调了冲突发生在比赛结束之后。的确,在2008-09赛季版的《规定》中,第十条和第十一条都有“在比赛中”的前提,似乎这为篮协的理由提供了依据。然而在本赛季出台的最新版《规定》中,却不见了“在比赛中”这样的表述,也就是扩大了打击的范围。所以根据新规则,篮协的有关解释根本就站不住脚,有点“用前朝剑斩本朝官”的味道。

  另外,不妨再来看看另一场在比赛结束之后爆发的风波。在上赛季上海和云南的比赛之后,刘炜曾与对方外援嘉伯在球员通道内发生冲突,结果他因此被篮协处以禁赛10场的严厉处罚。时隔一年多之后,杜锋、盖恩斯的冲突同样发生在比赛之后,还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并且造成了更为恶劣的后果,结果他们两人反倒是1场禁赛也没有。把这两次处罚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要么是当初罚刘炜罚重了,要么就是本次处罚罚轻了,其间肯定存在着不公平的地方。

  事实上,在所谓“解释权”凌驾于成文规定之上的背景下,几乎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如今这个“各打五十大板”的决定看似不偏不倚,实际上却是颠覆了“有法必依”的原则,天晓得不公平待遇明天又会降临到谁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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