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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11月26日09:21  中国篮协官方网站

  (中国篮球协会于2009年11月18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经纪人在中国篮球协会(简称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进行的经纪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篮球运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篮球联合会(简称国际篮联或FIBA)经纪人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球员指篮球运动员(包括教练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指依照本办法获得有效经纪人执业证书并实际从事篮球经纪活动的自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活动指经纪人基于相关代理合同,为球员、俱乐部等提供球员交流、转会、中介服务等代理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经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协、亚洲篮联及国际篮联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和参与经纪活动的球员及俱乐部。

  第二章  经纪人证书

  第七条 《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资格证书》(简称经纪人证书)的申请者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公司或团体组织。获得经纪人证书的自然人可依法通过公司或类似团体进行经纪活动。

  第八条  经纪人证书申请人应向中国篮协提交以下材料: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体育经纪资格证书》;

  2.   

  按规定填写的专用注册表(见附件一);

  3.   

  最近五年内没有犯罪记录证明。

  第九条  持有FIBA有效经纪人证件的中国公民在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从事篮球经纪活动,须获得中国篮协颁发的有效经纪人执业证书。

  第十条  持有FIBA有效经纪人证件的外籍经纪人,须填写专用注册表,经中国篮协注册批准后,方可代理球员和/或俱乐部从事在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国际转会和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在国际篮联或其洲际篮球组织、中国篮协及所属会员单位或关联组织(包括俱乐部及股东单位、联赛、球员协会等)任职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经纪人。已经获得经纪人证书但仍在上述组织或单位中任职期间的经纪人,将不得从事球员转会交流的经纪工作。

  第十三条 中国篮协将对经纪人证书申请人进行面试和书面考试,并将考核结果通知申请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从事经纪活动所必须具备的篮球专业知识,对篮球规则和国际篮联、中国篮协规章制度的深入了解,以及为球员和俱乐部提供代理服务的能力等。

  第十四条  经纪人证书申请人应缴纳申请费人民币2000元;申请人因参加中国篮协组织的经纪人资格考核所需成本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  经纪人证书分为A类和B类。其中A类从业范围包括涉外球员及现役国家队球员转会交流等所有篮球经纪活动;B类从业范围是除涉外球员及现役国家队球员以外的其他篮球经纪活动。

  第十六条 通过经纪人资格考核并符合上述其他条件的申请人要获得经纪人执业证书,需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在经纪人注销在中国篮协的登记后方归还本人。A类经纪人证书申请人向中国篮协交纳人民币10万元保证金,B类经纪人证书申请人向中国篮协交纳人民币1万元保证金。保证金主要用于下列情况:

  (一)在经纪活动中的赔偿。                        

  (二)因经纪活动违规而承担的罚款。

  第十七条  经纪人证书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

  第三章  年审和培训

  第十八条  中国篮协将于每年7至9月期间对经纪人进行年审和培训,并在中国篮协官方网站上定期颁布和更新已注册经纪人的简要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  经纪人年审及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      

  汇报上年度经纪活动情况(书面年度总结);

  2.      

  检查经纪人是否仍然符合作为经纪人的基本要求;

  3.      

  了解有关经纪活动的新规则和新发展;

  4.      

  缴纳注册年费人民币2000元;

  5.      

  完成年度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经纪人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审或未从事经纪活动,中国篮协将取消其经纪人资格,收回或撤销其经纪人证书;被取消经纪人资格的人如欲继续从事经纪活动,必须按规定重新申领经纪人执业证书。

  第四章  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经纪人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有权在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依法从事以下经纪活动:

  1.     

  球员转会或交流;

  2.     

  代表委托方商定合同条款;

  3.     

  同已经解除与俱乐部和/或其他经纪人合同的球员进行接洽;

  4.     

  代理球员、俱乐部的商务事务;

  5.     

  其他中介、代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经纪人有如下义务:

  1.      

  遵守法律以及国际篮联和中国篮协的有关规定,保证自己所参与的每笔交易符合国际篮联、亚洲篮联和中国篮协的有关规定;

  2.      

  不得接洽与俱乐部有聘用合同关系的球员或怂恿其不履行聘用合同;

  3.      

  不得向任何俱乐部推介与其他俱乐部仍有聘用合同关系的球员;

  4.      

  不得接洽与其他经纪人仍有合同关系的球员或怂恿其不履行合同;

  5.      

  只接受与自己有合同关系的球员或俱乐部的付款或代表他们接受付款;

  6.      

  不得使用诋毁其他经纪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经纪业务或从事任何不正当竞争;

  7.      

  不得代表同一交易中的双方或向双方收费;

  8.      

  使用中国篮协核准的经纪合同范本(见附件二《球员经纪合同》和附件三《俱乐部经纪合同》);

  9.      

  不得接洽未满18周岁的球员;特殊情况经中国篮协书面批准;

  10.  

  要求新客户关于因以往经纪合同正在进行或可能进行的诉讼作出说明;

  11.  

  向球员通告国际篮联、亚洲篮联和中国篮协有关球员资格、球员转会及球员经纪人的规定;

  12.  

  告知新客户有效的合同义务必须履行;

  13.  

  忠实代表自己的客户,与客户交易时坦诚无欺,向客户通告代表客户进行的所有活动;

  14.  

  不得向当事人隐瞒与委托人委托的篮球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15.  

  代表客户谈判合同条款和条件时与客户密切协商,并告知客户基于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16.  

  确保球员亲自签署代表球员商定的合同;

  17.  

  承认并尊重客户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签署经纪人代为谈判的合同。

  第五章  球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球员有权聘用经纪人代理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中国篮协注册球员只能聘用持有中国篮协颁发的有效经纪人证书的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国际篮联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同一球员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与一名经纪人签定经纪合同。

  第六章              

  俱乐部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俱乐部有权聘用经纪人代理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中国篮协注册俱乐部有权聘用持有中国篮协颁发的有效经纪人证书的经纪人,或持有FIBA有效经纪人证件并在中国篮协注册并得到批准后的外籍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

  第七章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经纪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包括:

  1.接洽与俱乐部或/和其他经纪人有合同关系的球员或怂恿其不履行聘用合同;

  2.使用诋毁其他经纪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经纪业务或参与任何不正当竞争;

  3.代表同一交易中的双方或向双方收费;

  4.与当事方就同一事务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协议;

  5. 向当事人隐瞒与委托人委托的篮球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6. 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或凭证;

  7. 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8.未经中国篮球协会书面批准,接洽未满18岁的球员;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纪人义务,或违反国际篮联、亚洲篮联和中国篮协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针对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中国篮协有权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罚:

  1. 警告或严重警告;

  2. 罚款人民币2千元至10万元;

  3.中止从事经纪活动资格;

  4.吊销《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针对中国篮协注册俱乐部和/或球员在经纪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国篮协有权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罚:

  1. 警告或严重警告;

  2. 罚款人民币2千元至10万元;

  3.禁止参加或进行国际和/或国内球员转会交流;

  4. 禁止参加或进行国际和/或国内篮球赛事。

  第三十一条  经纪人、俱乐部或球员受处罚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受处罚后15天内有权向中国篮协申请复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经纪人与球员签署经纪合同应使用中国篮球协会制订的《球员经纪合同》范本(见附件二);经纪人与俱乐部签署经纪合同应使用中国篮球协会制订的《俱乐部经纪合同》范本(见附件三)。所有经纪合同的一次性签约期限不得超过四年;合同到期后可以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续约。中国篮球协会有权随时向当事方调取其所参与签署的经纪合同原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篮球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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