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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俱乐部球员和教练员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10月15日15:40  新浪体育

  为加强篮球职业化建设,规范俱乐部管理,控制成本支出,降低经营风险,保障俱乐部、球员、教练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CBA联赛)和俱乐部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定义

  1、球员:指在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注册并获得CBA联赛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包括国内球员(含国内临时转会的球员、港澳台球员)、外籍球员(含亚洲球员)。

  2、教练员:指在中国篮协注册并获得CBA联赛参赛资格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的教练组成员,包括国内教练员(含港澳台教练员,下同)、外籍教练员。

  3、球员工资:指俱乐部直接向球员支付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含比赛奖金、出场费、津贴、补贴)以及俱乐部或投资方或其他关联单位向球员支付的其他收入。

  4、教练员工资:指俱乐部直接向教练员支付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含比赛奖金、出场费、津贴、补贴)以及俱乐部或投资方或其他关联单位向教练员支付的其他收入。

  5、球员和教练员工资总额:指俱乐部所有球员、教练员的工资总和(以下简称工资总额)。

  6、俱乐部年度收入总额:指俱乐部上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的总和。

  第二条  俱乐部球员和教练员工资总额上限

  额资员 中国篮协对CBA联赛参赛俱乐部球员和教练员工资实行总额控制,其工资总额上限不得超过上个年度该俱乐部收入总额的55%。如该俱乐部收入总额未超过1000万元,则可以按1000万元为基数计算工资总额上限,即(1000×55%=)550万元。

  凡上年度经营亏损的俱乐部,其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工资总额上限均下调5—10%。

  第三条  国内球员和国内教练员个人工资限额

  1、现役国家队队员或国家队主教练并且至少参加过一次亚洲(含)以上级别的国际篮联举办的正式比赛,该级别球员或教练员的年度工资上限不得超过100万人民币。

  2、两次入选国家队的集训队员,或国家队退役队员,或国家二队队员、国家二队主教练、国家队助理教练并且至少参加过一次亚洲(含)以上级别的国际篮联举办的正式比赛,或俱乐部的核心球员,该级别球员或教练员的年度工资上限不得超过80万人民币。

  3、俱乐部其他国内球员或国内教练员年度工资上限不得超过50万人民币。

  曾有过NBA经历的国内球员或国内教练员,其工资上限暂不受本办法第三条的控制,但其个人工资仍然计算在俱乐部球员和教练员年度工资总额之内。

  凡上年度经营亏损的俱乐部,其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工资上限均下调5—10%。

  第四条  外籍球员(含亚洲球员)的工资限额

  俱乐部每月支付外籍球员(一名或两名外援)的工资合计上限不得超过6万美元。有权额外注册一名亚洲球员的俱乐部最多支付外籍球员(含亚洲球员)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8万美元。

  第五条  球员和教练员工资的定期申报

  1、俱乐部球员、教练员的工资和俱乐部的年度收入总额的计算期自当年6月至第二年的5月。

  2、俱乐部必须按照中国篮协的规定,在指定时间内按统一模板要求,申报球员和教练员的工资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具体申报的资料如下:

  (1)每年7月15日以前,向联赛办公室提交上赛季决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赛季的审计报告以及下赛季财务预算,其中包括球员和教练员工资总额。

  (2)俱乐部必须根据CBA联赛财务电算化的要求,定期填报俱乐部的财务数据,包括俱乐部球员和教练员工资的完整情况。

  3、中国篮协将不定期对俱乐部球员和教练员的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的俱乐部进行处理。

  第六条  球员和教练员工资的发放要求

  1、球员和教练员的工资必须在俱乐部发放,不允许在其他单位(包括俱乐部的投资方所在公司)发放。

  2、俱乐部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球员和教练员发放工资等个人所得。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球员和教练员从俱乐部领取的全部个人收入由俱乐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必要时,中国篮协有权要求俱乐部提供球员、教练员个人完税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  俱乐部违规的处理

  1、俱乐部如出现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阻挠中国篮协或指定人员检查等行为,中国篮协有权给予该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或核减联赛经费(10—50万)等处罚。

  2、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工资总额超出上限,中国篮协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核减该俱乐部超出工资上限同等数额50%的联赛拨款,不足核减的数额顺延至下赛季核减。

  3、对在俱乐部以外其他单位(包括俱乐部的投资方所在公司)发放球员和教练员工资的俱乐部,将核减该俱乐部违规发放数额50%的联赛经费。

  4、对未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球员和教练员发放工资等个人所得,以及拖欠球员和教练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俱乐部,将按照联赛准入和退出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附则: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归中国篮协。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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