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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克森钻的就是这个空子 篮协官方合同不敌山寨版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09月09日08:46  杭州日报

  本报记者 李琛 采写

  两份合同,哪一份具有法律效力呢?迪克森按第一份合同将广厦告到了国际篮联,而广厦坚称自己是按CBA的正规合同来行事的,绝对不会欠运动员的工资。

  “广厦俱乐部不管是对外援还是内援,从来不会欠薪,我们这点儿信誉还是有的。”广厦俱乐部总经理叶湘玉表示。

  这到底是两份什么样的合同呢?

  “我们和迪克森签订第一份合同(全赛季保障合同)的时候,迟迟要不到他的澄清信,到了后来才知道他当时还有一份波多黎各的合同在身。但是他后来也没去波多黎各,也就是骗了人家。之后我们和他经纪人协商,才签订了中国篮协的标准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和他存在合同关系的话,那一定应该是中国篮协的标准合同。他认为有问题的话,首先应该是找中国篮协,拿着第一份无效的合同去找国际篮联他的行为本身就有问题。”叶湘玉称。

  叶湘玉说,在签署第一份合同的时候,迪克森根本不是自由人。他本身就是不合规定的,所以当时这份全赛季保障的合同本身就已经是无效的了。“我们认定的肯定是最后一份合同(中国篮协标准合同),我们遵守了篮协的标准合同的一切规定,我们没违约。”

  “对于这件事迪克森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我不知道他通过什么手段得到了仲裁的机会,但他拿着第一份本身就有问题的合同去找国际篮联的做法有问题。”叶湘玉说,“广厦在球员的薪水问题上向来做得很规范,也没有出现过欠薪的问题。我们已经向中国篮协递交了一份书面的材料。总之,广厦对这件事情的处理符合中国篮协的规定,遵守了相关法律。”

  广厦在给中国篮协的书面说明中称:从两份合同签订的时间来看,广厦俱乐部与迪克森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应以CBA合同的约定为准。保障合同于2008年8月23日签订,CBA合同于2008年10月29日签订,双方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的约定,显然应视后一份合同是对前一份合同的变更。而且,在CBA合同中已明确说明,保障合同系CBA合同的附件,那么,保障合同与CBA合同不一致的,当然应以主合同,即CBA合同为准。

  当然,这两份合同的关键所在就是:第一份合同内称,在双方出现问题时,当事人可以向国际篮联申诉,而第二份合同则明确,在出现问题时,当事双方只能向中国篮协或者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而现在,国际篮联已经接受了迪克森的申诉,关键的问题看来还得中国篮协出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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