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斯走了,这个消息来得比预想的可能还晚了些。
山西队并没有在威尔斯身上得到他们想得到的东西——他们使用了一次宝贵的更换外援的机会、裁掉了一个非常适合自己打法的球员、支出了一笔不会很少的外汇,到头来只得到几场虚高的票房和不知道能延续多久的话柄。而“经山西中宇俱乐部与威尔斯及其经纪公司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履行合同”这样的结束方式,也很耐人寻味。
“职业”俱乐部和职业球员之间一方出现了“不职业”的行为,有合同在,怎么能这么不温不火地画上句号呢?在一个“职业”状态下,如山西想留威尔斯,凭借有约束力的合同条款大可强制其归队;如山西就不想留下威尔斯,也可以根据合约对其进行处罚后终止合约甚至开除。可是在山西此次人、财、面子“三空”的情况下只商讨出一个“终止合同”的结果,到底是“中宇俱乐部在与威尔斯签约以后,一直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项义务”的说法有水分?还是山西中宇俱乐部和威尔斯之间的合同本身存在问题以至于起不到约束作用呢?无论是哪个,都说明我们的俱乐部还不够职业。
“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这个专有名词里,最该重视的还是“职业”两字,可惜直到今天我们重视的还是不够。总是有人“消极怠工”,总有俱乐部“拖欠薪水”,诈伤、迟到、逾期不归、“主场哨”、斗殴、竖中指等等这些词语在有关CBA的文字里的“出镜率”实在有些高了。联赛要发展、要进步,脱离不了的一个前提就是联赛的“职业性”,CBA学习NBA最该学的就是NBA的职业性,联赛、球队、球员甚至球迷都该学。
就这个事件来说,如果山西中宇是“新泽西中宇”,威尔斯即便想走,也绝不敢采取这样的方式;中宇俱乐部即便留不住人,也绝不会这么不体面。
作者:江南大学 王国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