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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体育讯 北京时间10月29日,在等待了七个工作日之后,凤铝等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不予受理凤铝状告中国篮协一案。在接到的法院裁定书的第一时间,新浪体育采访到了凤铝的代表律师李江,他表示凤铝是否继续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还需要再经过研究决定。
由于之前体育总局已经驳回了凤铝行政复议的请求,眼下凤铝如想将官司进行到底,只剩华山一条道:上诉最高人民法院。
凤铝律师团于本月22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的状纸,法院表示7天之后会予以答复。在经过七天的漫长等待之后,凤铝得到的却是一纸失望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我们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第41条关于起诉的条件的规定。”李江律师说,“在第41条规定中包含了起诉所必须的四个方面的因素,但法院并没有明确的给出我们到底是哪一个因素不符合。只是说我们不符合规定,所以不予受理。”
李江律师继而从41条规定中的四个要素进行了逐一的解答:第一要素,要有受到行政侵害原告或法人。凤铝毫无疑问是此次起诉中的原告,“凤铝认为受到了篮协的在准入问题的上的侵害,这符合了原告的要求。”第二要素,要有被告。“此案的被告我们认定是中国篮协,这也应该是符合的。”第三要素,有诉讼的请求。“凤铝的诉讼请求就是中国篮协撤销之前的决定,还凤铝参加CBA的资格。”而第四个要素,即在法院受理的范围之内。“我们认为在管辖的问题上不存在问题,我们认为此案属于比较有影响的案件,所以从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即使法院认为我们应该从基层法院起诉,那按常理也应该是移送基层法院,而不是直接不予受理我们的诉讼。”李江律师说。
但是事已至此,凤铝也表示会充分尊重法律,尊重法院的裁定。但是他们仍然有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权力,“凤铝现在有权在收到裁定书的十个自然日内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过我们现在还要充分研究一下,最后是否起诉我的当事人凤铝才是决定关键”
(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