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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友:给蒋兴权普及劳动法

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09月12日17:38  篮球论坛网友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未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存在以上情形,老蒋你完全可以 书面通知万马解除合同,我想老将并没有这么做,而是用一种极其小儿科的中国人惯用的伎俩“有病”,如果你一 直“有病”到合同结束,没人管你,但恰恰你在与万马的合同还没有结束之前与新疆签订了新的合同,这就是违法 。如果万马放你一马,那也没什么,现在是万马咽不下这口气,他也知道老蒋不可能回头,就是要跟你老蒋讨个说 法。我想从法律的角度讲吃亏的肯定是你老蒋。解决争端的途径:1. 万马大人大量放老蒋一马,毕竟有过愉快 的以前,何必把大家都逼得没了饭吃。2.老蒋向万马服个软,求万马放一马。最坏的结局:老蒋一意孤行,万马 就是要讨个说法,双方走上法庭,而且法律是公正的,那么老蒋今年的财路看来是要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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