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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前老总称行贿为公平 未从中获好处仍触犯法律

http://sports.sina.com.cn  2012年04月27日12:10  《球迷》报微博

  俱乐部吃亏反成行贿罪人

  裁判的不公正,让此前一些俱乐部为了获得一个所谓的“公正”竞赛环境,最终做出了向裁判行贿的举动。此次反赌扫黑案,原重庆足协秘书长高健、原重庆力帆总经理陈宏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也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高健和陈宏贿赂黄俊杰的行为发生在2009年。由于此前,力帆屡屡在黄俊杰执法的比赛中,遭遇不公正的对待,为了寻求一个更公平的比赛环境,力帆俱乐部便萌生了向黄俊杰行贿的念头。但是时任俱乐部总经理的陈宏和黄俊杰素未谋面,于是他就找到了当时重庆市足管中心主任高健,通过他联系黄俊杰。两人对黄俊杰的行贿一共分为两次,一是在2009年4月份,给了黄俊杰10万,第二次是在同年9月份,又给了黄俊杰20万。在黄俊杰执法的主场分别对阵大连实德(微博)和广州医药,以及客场对阵成都谢菲联(微博)的比赛中,力帆均取得了胜利。按照当时的行规,一场比赛是10万,所以一共给了30万。

  对于自己的行为,高健、陈宏二人在法庭上对指控没有太多异议,但同时,他们也请求法庭从轻处罚。陈宏在法庭上表示:“之所以向裁判行贿,是因为前些年的时候,力帆屡屡在黄俊杰执法的比赛中遭遇到不公正的对待。当时的中国足球的大环境就是如此,作为俱乐部也是不得已而为之,除了给裁判送钱没有别的办法,但这样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得到照顾,而只是想要得到一个公平比赛的环境。”

  陈宏作为原力帆俱乐部总经理,贿赂裁判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而高健作为中间人,并未从中获得好处,涉案情节是否比陈宏要轻?对此,业内人士认为:“高健和陈宏无所谓主犯、从犯,二人被指控的内容是一样的。至于说这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法庭认为,陈宏作为俱乐部总经理,主动提出要贿赂裁判,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高健也参与了这件事,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陈宏、高健确实都没有从中得到好处,但不等于说,他们的行为没有触犯到法律。”□

  本版撰文 记者 申炜 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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