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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自责未能制止李冬生受贿 律师称审讯有诱供行为

http://sports.sina.com.cn  2012年04月26日09:17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孙俊毅 朱俊(丹东4月25日电)

  4月25日,原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主任李冬生在丹东出庭受审。这场庭审从上午9点开始,到下午将近6点结束。李冬生被指控两项罪名:受贿罪和贪污罪,其中30项受贿罪名涉案金额79万元,14项贪污罪名涉案金额6万元,共计人民币85万元。

  庭审结束后,李冬生的代理律师肖洪友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公诉机关对李冬生贪污罪的指控并不成立,也对一半的受贿指控提出异议,同时对公安机关在之前取证过程中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妻子一番话令李冬生动容

  昨天上午8点20分,载着李冬生的警车驶入了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倚靠在车窗边的李冬生看上去气色不错,精神也明显比前一天出庭的谢亚龙要好很多。庭审从上午9点开始,11点半进入休庭。下午1点继续开庭,直到5点40分庭审结束。

  据一名参加了旁听的当地球迷介绍,公诉方指控李冬生30项受贿罪名、14项贪污罪名,总共多达44项。李冬生除了收受钱财,还包括各种琳琅满目的物品:加油卡、购物卡、相机、电视机、电脑显示屏、熊猫大全套纪念币、欧米茄手表、周大福黄金挂件等等。

  在起诉书中也曝出了更多的新鲜名字,在李冬生案中,涉案俱乐部包括江苏舜天、河南建业、天津泰达、广州医药、长春亚泰、安徽九方、浙江绿城等多家俱乐部。包括于根伟、成耀东、王宝山等人也曾多次向李冬生送手表等钱物。而作为足协裁委会主任,李冬生也没少从裁判那里拿到好处,比如去年中超铜哨赵亮先后行贿18000元,曾执法2010年南非世界杯的助理裁判穆宇欣曾先后送上1万元好处费。

  在起诉书所列的李冬生的14项贪污犯罪事实中,他与一名叫陈永亮的人紧密联系在一起。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两人先后六次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裁判人员培训、地方承办单位的代收款项中套取公款46300元,李冬生实际分得23300元。而且两人利用中国足协技术部组织裁判人员培训等职务便利,先后十次以收取光盘费、资料费等名义,向每位学员收取培训费100元,李冬生实际分得36900元。

  据悉,李冬生在庭审现场听到公诉人复述李冬生妻子的话时情绪有些激动。“我和李冬生结婚28年,感情很好。他没有不良嗜好。我们的房子旧得有裂缝,冬天都进冷风。他心理也不平衡。他人很好,挣了钱都拿回家,告诉我是奖金、培训费,也告诉我有不该拿的钱。都怪我没及时制止。希望念及他对中国足球的贡献,对他轻判。”他妻子说。

  受贿承认一半 贪污全不认罪

  庭审结束后,李冬生的代理律师肖洪友接受了媒体的采访,“首先我们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李冬生受贿罪的数额不是像公诉方指出的那样,要比公诉方指控的数额少;另外一个贪污罪不成立,这是我们主要的辩护观点。”

  肖洪友律师具体分析道:“受贿金额中,有一半不成立,比如像人情往来、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过年过节的送礼等。又比如比赛安排裁判有一个规则,这个规则完全不是李冬生制定的,而且安排裁判有一个程序,他只是程序中的一环,他一个人不可能决定哪一个人去执法哪一场比赛,但他有职务在,公诉人认定他,确实很难讲清楚这事。我认为他的本意还是让中国足球更好,可能和公诉机关认为的请托事项发生了共和。比如说每一场比赛他都希望派一个最好的裁判,他的工作职责和目标是一致的,怎么判断他是请托的事项还是正常履行公务呢?这一点上,我们跟公诉机关有很大的分歧。”

  对于公诉方的贪污指控,肖洪友律师则认为并不成立,“贪污罪我们认为完全不构成,在裁判培训的过程中经费不足,学员要交一部分费用,交费以后剩余的部分他们地方单位就把它当做劳务费或辛苦费给他们,现在被认定为贪污。这里存在着贪污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假设900个人参加培训了,每人交100元,那就是9万块,但现在只有三个人作过证说交过这个钱,没有其他人这样说,那怎么可以推定其他人也是这样?这个证据是不好采纳的,因为只有三个证人的证词。推定的证据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推定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律师:申请15个月才见到李冬生

  一天前,谢亚龙自称被刑讯逼供引起关注,而肖洪友律师在接受采访时透露,专案组针对李冬生的讯问过程中存在没有按照法律规程办事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和诱供行为。”肖洪友表示,“比如说被告人在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讯问以后,按照法律的规定,我们律师就可以会见。所以在第一次讯问以后我就申请了会见,结果15个月我都没有一次会见他。我听说这次所有的律师都这样,办案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允许律师在第一时间为被告人提供服务,造成了谢亚龙这样非常典型的例子。在我的当事人李冬生案子里,办案人员在讯问的过程中,笔录上很明显地能看出有诱供和强制认罪的发问。”

  肖洪友还举了具体的例子:“比如,按道理侦察机关本应问有没有这件事,但他问有没有犯罪行为,这个我怎么答呢?有这个事就成了有犯罪行为的意思,这就是诱供。还有问证人:你跟犯罪嫌疑人有没有不正当的交往?只能说有啊,那就是不正当交往,就成了一个认罪的过程了。这些在笔录里比比皆是,这都是没有让律师及时会见他们的当事人、指出他们的错误造成的。”

  据肖洪友律师介绍,他2010年10月开始接手李冬生的案子,“我当年12月就申请会见当事人,调查期间都没有获得一次会见。直到今年3月8日,案件已送到法院起诉了才允许我会见,总共我会见了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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