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志刚
“足球大审判”首批案件的一审宣判工作业已结束,但人们仍然在争论“被告人的刑期是不是太轻了”这个话题。杨一民聘请的辩护律师王树静认为“量刑适当”,他还特意表示,“在其他行业中,有些人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乃至上亿,最终也没有被判处死刑”;而法律专家郝劲松则强调,“整体判得非常轻,无法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尤其是针对那些行贿的,基本上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成本太低了”。郝劲松的逻辑是“行贿的源源不断,受贿的便会络绎不绝”,中国足球界今后将不会消停。
郝劲松的观点有一些道理,但事实上辽宁丹东、铁岭法院此次做出的宣判,对于中国足球界尤其是直接从业人员,确实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反赌风暴”让很多人明白了,“从前认为不是什么事的事情”,原来是一种犯罪。除了杨一民收受的礼品,并没有被认定为“馈赠”而被认定是“贿赂”之外,还有一些事情值得中国足球界的从业人员牢牢谨记——
免费“掮客”同样有罪
数年之前,甲俱乐部想让乙俱乐部放水,乙俱乐部老板派出工作人员L与甲方交涉,甲、乙两家俱乐部最终达成一致,在这个过程中,乙俱乐部的工作人员L并没有为自己谋取到任何实际利益,但L依然被认定为有罪。由于情节不算严重,且被认定是从犯,L在此次宣判中最终被“判一缓一”,但过去两年的时间里,他一直被羁押在辽宁,付出的代价已然非常沉重。免费的“掮客”同样有罪,这足以为中国足球圈内的一些所谓“热心人”敲响警钟。
另外,在甲、乙两队那次相遇之前,据说L在休息室内曾经向本方即乙队球员表示,“今年也就这样了,以后的成绩不重要了,大家在场上要注意身体,避免受伤”,以后足球的从业人员尤其是球队的管理人员,可不要随便说这些可能引起歧义的话了。
球员也能“职务侵占”
有些球员脑子比较灵活,在替俱乐部领导执行某些不光明正大的任务时,会想办法从中捞上一笔,这一招看似高明,最终却是“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在此次一审宣判中,D姓球员便被认定犯有“职务侵占罪”。
据说D及其辩护律师曾经辩称“球员没有所谓的职务便利”,但这并没有被法院采信,有关法院最终认定“D等人接受指派和授权,从事特定事项,该事项使得D等人有权利、有机会具有了实际控制本单位钱款的便利条件,他们利用此身份和权限截留、私分贿赂款的行为即属利用职务之便,这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特征”。
分钱“仗义”难逃罪责
在巨额金钱尤其是“飞来的横财”面前,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选择,有的人自己拿大头,其余的才交给别人去分;而有的人自己甘愿拿小头,这样的人经常会被称为“仗义”——在此次一审宣判的一个案件中,北方某俱乐部的主教练G、助理教练J,收到南方某俱乐部的60万元贿款,G只拿了3万,J只拿了2万,其余的全分给本俱乐部其他教练、队员以及作为俱乐部的公款使用。这样的事,足够仗义吧,但就为了不能算多的3万块钱,G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J则为了2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收三万判三年,这是不是有点太重了?一位法律专家特意向记者解释“这其实已经算是从轻判罚了”,“我们不能只关注G本人从中分了多少钱,更应该注意到G和J是此次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一般的量刑是在5年至15年之间,G、J分别被判了三年和两年,应该已经是考虑到他们退赃积极、态度端正了。”
收钱没上场一样有罪
无锡中邦有多名前球员此次在铁岭法院接受了宣判,他们当中有很多人此前在交代完情况、完成“退赃”之后便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返回家中,直至2011年11月中旬才接到通知,重新到辽宁一些指定的看守所“报到”,12月中下旬,“足球大审判”首批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正式开始,这中间的时间差,也能为大家判断其他案件的开庭时间提供一些依据。在无锡中邦的这批涉案球员之中,一位Z姓球员自认最冤,因为他当时在那场假球中就没有得到出场机会。
但是法院方面最终认为,尽管Z确实未上场,但事先接受请托,使得其他被告人排除了其一旦出场比赛可能造成的妨碍,与其他被告人形成了合意,对各被告人之间共同犯罪的达成起到了现实作用,且于事后参与分赃,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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