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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判裁判因量刑身份有变 涉案俱乐部或只被罚款

  焦点一:陆俊等人是否判轻了?  解读:裁判不再以“国家工作人员”量刑

  判决结果出炉后,许多门户网站推出了“您如何看待反赌案一审宣判结果”的调查,90%的网友认为“对陆俊的量刑轻了”。

  不只是球迷和网友,一些圈内人士也表示,受贿81万元的陆俊只判5年半确实有些轻了,参照2003年“黑哨”龚建平的判决结果——后者收取的费用只有38万元,最后却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一名中超(微博)俱乐部球员更是直言,龚建平收了38万元而且还是主动自首,而陆俊并非自首,且受贿金额也比龚建平翻了一倍,“为啥只判5年半?”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当代国安(微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董明。他告诉记者,“受贿金额是量刑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受贿金额来做比较。首先要看这两个案子罪名定的是什么。”据介绍,龚建平案发时,法院认定裁判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所以他的罪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而2006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认定范围,裁判不再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考量,因此陆俊等裁判的罪名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也肯定低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焦点二:涉案俱乐部未来如何判? 解读:行贿金额不大或只被罚款

  在第一批反赌案审判中,涉案的中超和中甲俱乐部多达十多家,如何对这些涉案俱乐部和相关操作人进行惩处,也是外界关注的重点。

  从昨天的判决结果来看,被告单位众一公司、被告人孙杰、李东红均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众一公司被判罚金300万元,两名涉案人均受缓刑处罚。对此,董明分析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单位行贿一般均判罚处以罚金。按照对众一公司的判罚,涉案的十多家俱乐部如果行贿金额本身不是很大,可能会被罚款。而对于涉案主要负责人或经办人的判罚,因为对行贿罪的认定相对比较复杂,而且同时考虑的因素较多,所以一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行贿罪”判刑的先例不是很多,也不会太重。 本报记者 朱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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