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逸生律师事务所 潘向宁 深圳晚报记者 黎晓斌 整理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对4名足球裁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了宣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两者区别的重要前提就是犯罪主体的身份问题,即犯罪嫌疑人是否为公务员。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比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重,最高可达死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高刑期仅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中国足协到底是民间组织还是政府机关?足协所有人员是有行政级别的在编公务员序列,足协人员要行使国家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的国家行政单位职权,即一个班子两套牌子。而足球裁判是受中国足协指派担任联赛裁判职务的,因此如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对相关人员定罪(受贿罪)量刑,可以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003年曾经轰动一时的足球裁判龚建平案件,法院就是依据刑法以受贿罪判处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的。
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定罪量刑,表明了法院对我国足球裁判角色作出了不同的认定。如果从中国足协是一个民间组织的观点去看,足球裁判被认定为非公务员,那么法院的认定也是正确的。
前后两种判决均是对受贿的足球裁判作出的,但因为对其中身份认定不同而导致定罪量刑大相径庭。本人认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足球裁判定罪量刑,与国际足坛裁判员的身份更吻合。中国足球必须真正“管办分离”,让足球裁判员成为名副其实的“职业裁判”,法院审判中认定足球裁判为非国家公务员更名正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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