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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杨一民刑期应不会太高 评裁判量刑称较适中

http://sports.sina.com.cn  2012年02月17日10:23  鲁中晨报

  中国足球反腐系列案中的首批案件在丹东和铁岭两地宣判,被告人的法庭命运正焦灼着无数国人的神经。这种焦灼所体现的不仅仅是对被告人前程的关注,它更多的是承载着国人对“假球、赌球和黑哨”已然泛滥的中国足球的忧心忡忡。

  16日,中国足坛部分反赌案件在丹东市中院宣判,18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将进入宣判时间。有质疑声音称:当年龚建平一案受贿37万元就被判10年,而如今,几名裁判分别收受几十万乃至百万,获刑却少了许多,16日下午,杨一民的辩护律师王树静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他认为丹东市中院的宣判结果比较合情合理,“所以,铁岭市中院对杨一民的宣判,我想也会比较适中。”

  按照行程安排,王树静在16日就会赶到铁岭,为18日铁岭市中院宣判足坛反赌案件做准备。当天,王树静通过网络和电视新闻全程关注了丹东市中院对黄俊杰等被告人的宣判,王树静表示,“我个人觉得,包括黄俊杰等,他们的这些判罚属于合情合理。一般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涉案,最后的刑期都应该在5年以上,宣判结果应该说比较适中。”

  丹东市中院宣判结束后,中国足坛反赌的焦点接下来就会聚焦到铁岭,18日,铁岭市中院将对被告人杨一民、张建强等进行宣判,王树静认为,丹东市中院的判决,会起到借鉴作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期在5年以上。张建强他们,如果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肯定在十年以上。通过我个人的分析,杨一民的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都不算严重,所以他的刑期起点应该不会太高。如果杨一民刑期最后很高,就有些离谱了。惩罚犯罪,惩罚是手段不是目的。

  通过丹东市中院的宣判,王树静对即将开始的铁岭市中院的判决显得比较有信心。“当初的舆论界渲染太大了,好像中国足球现在这个样子都是杨一民他们几个弄的。事实上,随着不断接触,我们也深刻地感觉到,杨一民等人的犯罪情节一般,其造成的后果也不是太严重,所以,最终的刑期也应该是比较适中的、合理的,不应该超过十年太多。”

  中国足坛第一反黑斗士谈一审判决

  不能再和龚建平相比

  当年龚建平一案受贿37万元就被判10年,而如今,几名裁判分别收受几十万乃至百万,获刑却少了许多,以致让人感到有些“不公平”。为此,记者采访了扫黑斗士、前浙江省体育局局长陈培德,陈培德表示,对于法庭做出的判罚,他认为是公平的。在谈到当年龚建平涉案37万被判10年时,陈培德表示,此一时彼一时,“刑期的长短不能和当年做比较,毕竟过去了这么长时间了。我举个例子,当年江西省省长胡长清涉案600万被判死刑,而现在陈同海1.9亿则被判死缓。年代不同,也不能放到一起做比较。”

  陈培德随后也对4名裁判的刑期谈了自己的看法,“法律是公正公平的,今天的一些判罚我也通过各种渠道知道了,我个人觉得很公平、非常拥护。为什么说公平,首先法院对涉案人员的身份的认定很正确,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其次对裁判员的性质做了明确,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最后是量刑方面从涉案金额来说是非常公正的。”

  2001年那场并不完整的足坛反黑风暴给陈培德带来了中国打黑第一斗士的荣誉,但他对此并不满意。那次打假扫黑,最终只抓出了龚建平一个黑哨,这让陈培德至今深感遗憾,“正是因为当时没有坚持查下去,结果造成了足坛更大的损失。从现在揭发出来的情况看,中国足球已经是全方位的腐败了,从运动员、教练员、俱乐部,到足协的干部、最高领导……非常严重,触目惊心!”

  陈培德认为,对于这次的宣判,没有必要再在判罚轻重上做文章了,“他们本身是有问题,没有管住自己的手,也没有管住自己的心,但究其原因是中国足球的大环境有问题。”在陈培德看来,中国足球要改变,要从根本改变,“抓捕、审判涉赌人员是一种改变,但还需要在大环境、体制改革上做文章。有破总要有立,过去旧的体制不行了,新的体制和机制总要建立起来。首先,足球协会要从国家体育总局中彻底剥离开来,足协自己本身也不办赛事,应该由俱乐部来办;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开,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陈培德表示,对于俱乐部要加强监管,“不能说俱乐部老板想怎么用钱就怎么用,想怎么搞就怎么搞,必须要有规章制度的约束。中国足球的发展,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比如政法部门,在惩治腐败时司法必须介入,不能仅仅依靠足协内部解决;再比如,发展足球,要从青少年抓起,这需要教育部门的大力配合……”

  受贿金额均超龚建平四大黑哨为何刑期短

  当年,龚建平受贿37万元,他的罪行被定为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获刑10年有期徒刑。这一次,陆俊、黄俊杰、周伟新以及万大雪4名裁判涉案,尽管他们的涉案金额比龚建平当年受贿金额37万多不少,但他们的刑期却比龚建平短,原因何在?

  在这些涉案裁判的判罚当中,原金哨陆俊涉案7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曾经也因为受贿而涉案的裁判龚建平,当年因为受贿3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者之间的比例似乎并不合适。对此,法律专家郝劲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道,“我们国家的法律判罚是不参考以前的判例,在不同的法院,也会有不同的判罚结果。在5年到15年之间,具体是多少年,由法官自由裁量。全国各地的判罚差别也比较大。”

  据了解,龚建平身为裁判,当时法院认定裁判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所以龚建平的受贿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贿,他因此而获刑10年。但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出台,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认定范围,足球裁判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编制,而且国家不发工资,因此受贿犯罪行为可被界定为商业贿赂,随着裁判从国家工作人员变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量刑也出现了相应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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