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特约记者 辽北
昨日,中国足坛反赌扫黑系列案件迎来一审公开宣判。黄俊杰、陆俊、万大雪、周伟新等4人分别被判七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面对这样的判罚,让人不禁想起2003年宣判的龚建平“黑哨案”,在此案中,龚建平因为受贿3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黄俊杰涉案金额高达148万元,只判7年,陆俊涉案金额达81万元,只判5年半,为何收钱多的却量刑轻呢?
陈有西:与龚建平案适用罪名不同
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在接受采访时,提起了2003年宣判的龚建平“黑哨案”。“当年龚建平被判刑适用的是2006年以前的刑法,而且龚建平当年适用的罪名与现在适用的罪名也不一样。”陈有西说,由于龚建平案发生时没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罪名,龚建平最后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而国家工作人员的量刑要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重。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陈有西律师说,昨日宣判的案件量刑适当,“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要区别于官员的受贿,因为其恶行和危害性是不同的。而且龚建平案已经过去多年,现在适用的量刑标准也是有涨幅的。”
洪道德:该案体现“从宽”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此案的判罚体现了“从宽”,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积极退赃”“自首”以及“如实供述”等情节。
“黄俊杰、陆俊、周伟新等人的受贿数额都是几十万,甚至100多万。收受贿赂10万以上就可以算‘数额巨大’,他们收受的数额都大大超过了这根标准线。”洪道德指出,“根据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他们的刑期都在七年以下,其中周伟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万元。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他有自首情节,最终判决只有三年半,可见法院对他不仅从轻处罚,还依法减轻了处罚。”
张建伟:司法审判没跟进民众感情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这一案件的量刑过宽了,无法体现对这种虚假欺诈行为的严惩。“在社会舆论和球迷的愤慨已经高涨的时候,司法机关的介入非常滞后。已经‘黑哨’了这么多年,他们才来介入,本来已经引起了不满,现在的判决与社会的情感产生了对立。”
张建伟认为,在此案中,球迷是受害者,他们对这种行为要求惩治的呼声是非常强烈的,但是司法审判却不能跟进民众的感情,可能会造成社会不满。
郝劲松:判罚差别大属正常
对于这些人的判罚是否合理,著名法律专家郝劲松解释:“我们国家的法律判罚是不参考以前的判例,在不同的法院,也会有不同的判罚结果。在5年到15年之间,具体是多少年,由法官自由裁量。全国各地的判罚差别也比较大。”
对于涉案裁判的判罚,郝劲松还补充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结合认罪的态度,或者是否是投案自首,都是法官参考判罚的一个标准。但是这些裁判里面似乎并没有投案自首的。”
反赌案第一阶段的宣判已经结束,对于行贿俱乐部的处罚,郝劲松表示:“涉案俱乐部是非国家工作单位行贿主体,将判处罚金。具体判罚还要看当时是谁批准行贿的。而足协内部的处罚,是行业内部自己的规定。”
龚建平案背景资料
2003年1月29日,足球裁判龚建平受贿案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宣告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
龚建平是首都体育学院教师,国际级足球裁判员。2002年12月19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对龚建平提起公诉。宣武区人民法院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对龚建平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9日公开开庭审理。龚建平的亲属及其他群众参加了旁听。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在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B组联赛主裁判员职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建平利用担任裁判员职务之便,接受请托,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龚建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坦白交代了受贿罪的大部分事实,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003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足球裁判龚建平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的上诉,维持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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