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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主体变更是否该受罚 申花或难逃责任承担

http://sports.sina.com.cn  2011年12月22日09:16  足球微博

  汤喜友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像金德、申花(微博)这种或者已经迁徙,或者主体已经发生变更的俱乐部,当年犯下的“罪行”,是否应该由现在的俱乐部来承担呢?

  产生过变更的俱乐部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从一个城市迁徙到另一个城市。典型的就是现在的广州富力(微博):沈阳金德—长沙金德—深圳凤凰—广州富力,从披露的案情看,沈阳金德和长沙金德都有贿赂裁判、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从金德变成广州富力,这并不意味着俱乐部的主体已经发生变更,这种行为其实属于股东变更。因为新俱乐部继承的是原来俱乐部的中超或者中甲资格,正因你有了这个资格,你才能进入中国职业足球的领域,所以,原来的俱乐部要承担的债权债务,包括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都要由现在的俱乐部来承担。

  二,俱乐部的合并行为。典型的就是2007年上海联城与申花合并。因为双方都是中超俱乐部,所以不存在上海联城继承上海申花的中超资格事实。在合并后,新的俱乐部仍然叫上海申花俱乐部,不过,股东已经发生了变更,朱骏(微博)成为新的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的控制者,俱乐部主体的确已经发生了变更。不过,主体变更并不意味着,以前申花俱乐部的违法行为就和现在的申花俱乐部一点关系没有。

  实际上,对于主体变更的执行问题,一直也是法律界的热点——所谓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因发生注册资金不实、抽逃资金、歇业、分立、兼并、死亡或终止等法律事实,造成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兑现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直接责任人或受益者为被执行主体的司法活动。

  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的,应变更分立或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主体。由于因合并或分立而消灭的法人,其权利义务已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概括承受,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显然应将分立后的两个或多个法人,合并后的法人作为被执行主体,并责令其承担原被执行主体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联城和申花合并,但如果原来的两个俱乐部都有违法行为,那么现在的申花俱乐部都要通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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