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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张建强案 收受申花钱款为何不涉嫌受贿罪?

  张士忠

  辽宁铁岭中级人民法院19日开庭审理张建强案和李志民案后,曾参与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律师张士忠表示,从目前被披露的信息看,张建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将要审理的裁判陆俊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属共同犯罪,因两被告人通谋,在执法比赛中对上海申花(微博)(微博)SVA文广足球俱乐部给予关照。

  对于张建强收受上海申花SVA文广足球俱乐部70万元的行为未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张士忠认为,应该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中的第十一条追究刑事责任。

  该《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受贿罪”的对象是特殊主体,指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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