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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强两种身份两个罪名 主动坦白将对量刑产生影响

  本报记者 张立

  张建强“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12起,共计238万元。而张建强唯一一个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起诉的案件便是2003年末代甲A的上海德比,他与当时比赛的主裁判陆俊互相勾结,并因此获益35万元。

  “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以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告人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张建强是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处级干部,所以是以国家公务员身份受贿,他同时又是中国足协这个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所以又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罪名。而公务员和非公务员之间的量刑有很大差别,而足管中心和中国足协又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所以对被告人的身份认定是执行量刑标准的根本问题。

  有报道称,被告人张建强在案发后主动上缴了260.95万元赃款,13起案件大部分是主动坦白交代,这或将对最终量刑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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