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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不构成受贿一说相当勉强 受贿罪最高可判死刑

http://sports.sina.com.cn  2011年12月20日06:49  沈阳晚报微博

  张建强的庭审进入辩论阶段后,辩护律师否认检方对张建强的前7条受贿罪的指控,将为张建强做无罪辩护。央视节目中,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对此解读:“对于前面的7起事实,辩护人认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他给出的理由是:张建强只是安排了裁判,他并没有跟他安排的裁判打招呼,说在这场比赛裁判执法当中,要偏向谁,根本没有后续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辩护在法律上能不能被认可,能不能被法院的判决采纳,有一个关键的问题要搞清楚:就是他在安排裁判名单的时候,有没有出于照顾请托方的利益来进行安排,只要他做了这个行为,那么他就是为人家谋取利益。因

  为人家请托方就是让他在安排裁判的时候给予关照,而且在法律的层面上讲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整体利益,不是指的从头到尾帮到底,有可能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在一个请托人那里,他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发挥作用帮帮忙,这一类在我国刑法里边都是典型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构成条件,有这条就够了。再加上他又是以国家体育总局官员的身份在指责范围内安排比赛裁判名单,从这个角度说他不构成受贿罪,在法律上来讲,相当勉强。”

  张建强涉嫌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两项罪名,对于其中的区别,洪道德认为:“显然从刑法的规定来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处罚的力度要远远的轻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受贿罪。因为受贿罪在法律上的最高量刑是死刑,受贿罪是有死刑的。同样的数额法律给予的处罚额度也是不一样的,受贿罪要远远高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所以一个是死刑,另外一个是有期徒刑,显然差别是很大的。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来说,但凡案件有可能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时候,辩护人一定会往这方面去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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