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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路侃球论球》旧作(八):足坛领导机关改革散议

http://sports.sina.com.cn  2011年07月25日16:08  新浪体育

前    言

  1986年夏,中国足协的前身——国家体委足球办公室组织了一个体制改革研究小组,研究中国足球体制改革问题。牵头的是足办副主任孙宝荣,成员有天津的李元魁、上海的包瀛福、北京的张路,还有广东一位(好像是张道济),另一位记不清了。

  我们在北京工人体育场看台下集中,同在一室住了两周,讨论得很深入,但最后没有形成结论性意见。不过我还是很受启发。

  此后我经过较长时间的思考,写出了下面这篇文章,投给了足球报。文中观点在当时是相当大胆的,但所设计的足协管理体制与现行体制基本一致。

  我不敢说现行体制来自于我的设计,因为据我所知,现行足球管理体制是后来中国足协借鉴了世界各主要足球国家通行的体制搞出来的,我的设计不过是与人家的不谋而合。唯一可以自豪的是,我当时并不了解外国的体制,这一切都是自己苦思冥想出来的。

  这篇文章在足球报分三期连载,影响不小。现在重发,是想告诉一些年轻的朋友——什么是体制。还有就是,我们这些老头子并不像你们想象的那样保守,那样不会思考。希望能有一些同样爱思考的讨论对手。

 

  足坛领导机关改革散议

  本文原发表于1986年12月23日、30日,1987年1月13日《足球报》

  中国足球应当改革是毫无疑义的,窃以为,训练方法与体制、竞赛制度的改革固然重要,但若领导体制照旧不动,则这一切改革将不能真正落实。那么,领导体制应如何改?

  此前,国家体委成立了足球领导小组和足球办公室,应当说是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问题关键在于内容而不在形式。如果足球领导机构的“决策方式”不改变,则上述变化,多半亦将是形式而已。……

  决策,是指对有战略性、全局性、长期性、关键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做出相应决定。决策的失误是根本性的失误。只有决策不出现大的失误,我国足球才能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

  为此,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成为大势所趋,并已为当今国家领导所力倡。胡耀邦总书记和万里同志曾先后作过精辟论述。足球界情况如何?本人无法全面判断,但若说有些决策因为缺少民主化的讨论而导致失误;也有不少正确的决策,因为没有经过一个民主程序的认可,而不能得力地贯彻,则是不可否认的。它导致了某些人为的不正常现象。例如,在某项“决策”面前,某些局部利益受“损失”的个人或集团,往往提出:你们的决策依据何在?你们代表谁的意见?决策者无从确切回答,即使他们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征求过大部分人的意见,但因为没有经过民主的表决程序,无法判定支持与反对双方的准确人数,就无法说清上述问题(决策的科学依据不充分,则更多上述类似情况)。有时,也会人为地加剧矛盾。如某些下面的同志,由于未能参与(或了解)决策过程,因而对某决策总持怀疑态度,经常揣测上面是在“偏袒”哪家利益,是否在“整人”或“以权谋私”。也有个别修养欠善和强调“不唯上”而产生“逆反心理”的,认为领导是以权压人,瞎指挥,即使对正确的决策也要挑剔一番,执行起来则热情不高,甚至大打折扣。

  但如果在我们领导机关的决策中,能够建立一套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程序,则事情何至于如此呢?民主化的关键,我看要将有关足球的重大问题,若难于交给广大足球工作者深议,至少也要交他们的代表共同研究讨论。为此,必须推行程序化,例如对下列问题作出明确的制度化规定:

  1.哪一类问题该属哪一机构职权范围。

  2.哪一机构由哪些人参与决策过程。

  3.做出任何重要决策都应遵循:提出议案——民主讨论——表决议案的过程,并将议案及决议过程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4.议案提出的方式、附议人数要求和审议处理时限等。

  5.对各类议案表决方式的科学规定,例如记名、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通过议案所需的人数(如简单多数、法定多数、三分之二多数、五分之三多数等)。

  6.各项议案通过后应交哪一部门执行,何时生效及如何监督执行情况。

  同样,对于中国足协领导人及族系内部各机构领导人的选举过程,亦应有同样的程序规定。

  最后,以上各项选举程序与决策程序的规定,应由中国足协代表大会统一以立法形式确认并写入中国足协章程(当然,对选举与决策程序的立法过程本身亦应遵循民主化的程序)。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领导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在国家领导机构内部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又协同合作的生动活泼局面,“一言堂”等封建余毒得以去除。治国如此,治理足球亦理当如此。国际足联不是亦有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分工及其专门机构吗?

  我国地大人众,足球活动将日益广泛,涉及的立法(制定和修改各种规章、制度等)、行政及司法工作头绪纷繁。现行领导部门无论从机构设置上,还是从人员建制上,恐难于胜任自如;高度集中的权力负荷于足球办公室,他们虽竭尽全力,也难免捉襟见肘。事实上,权力高度集中会造成种种弊病。可能一个人说了算,不受限制,不受监督,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忙了事务性工作,对调查和解决重大的战略性问题,可能有所抵消,不利于正确决策。……

  我设想的领导机构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足协代表大会及其全体委员会,应成为我国足球界制定重大政策、规章、制度乃至法律的立法和决策机构,在国家体委和全国体总的领导下行使其职权,逐渐成为一个有权威的半实体性机构。在中国足协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内分设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相应的具体立法问题。

  2.国家体委足球办公室为中国足协下属的执行机构,统管日常行政工作。它按照中国足协代表大会及其全体委员会制订的方针和政策进行工作,监督、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并对中国足协代表大会及其全体委员会负责。

  3.在中国足协内部成立独立的司法部门,如法制委员会或足球法庭之类,独立地负责对违犯足球法规的行为及一切有悖于体育精神的行为进行审理、裁决和执行惩处。

  4.各省市成立足协和足球办公室等相应机构,负责该省市的相应工作。

  根据如下想法,拟再谈一下决策机构的权限分工及各级领导人的选举与任命问题。

  (一)中国足协代表大会应是中国足球最高决策机构和领导机构。

  该代表大会应每四年举行一次,其代表由各省市足协按一定名额分别选举产生。主要议程:

  1.听取并讨论上届足协全体委员会和足球办公室工作报告。2.听取并审议上届财务委员会财务工作总决算报告。3.对各专门委员会提交的有关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大原则问题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中国足协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在近年内应由国家体委提名。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将来应逐步过渡到由全体代表民主提名选举产生。

  中国足协下属各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期间,分别选举该委员会的委员及主任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即为中国足协委员,各委员会主任委员即为中国足协常务委员。

  (二)中国足协委员会是仅次于中国足协代表大会的决策和领导机构。

  中国足协全体委员会议应每年举行一次,该会议应有以下主要内容:

  1.听取并审议足协领导人、足球办公室的年度工作报告。

  2.听取并审议财务委员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3.听取并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4.对委员们提出的各项议案机型讨论与表决。

  5.听取并审议各专门委员会下年度工作计划。

  6.听取并审议财务委员会下年度财务预算。

  7.听取并审议足协领导人、足球办公室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在中国足协代表大会及其全体委员会之下,建议设立训练、竞赛、裁判、科研、普及、新闻、财务、法制等共八个专门委员会,负责有关的立法及决策工作。这些委员会为非常设性机构,在足协代表大会及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可视需要不定期分别召集会议,商讨工作。

  1.训练委员会。负责训练体制改革、训练管理、训练监督、教练培训与考核、教练与运动员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立法与决策。该委员会委员主要应从全国现职教练员及科研人员中选举产生,注意兼顾各级别队和一、二、三线教练。

  2.竞赛委员会。负责竞赛制度、规程、规则与奖励制度的制订与改革、竞赛日程与地点安排、参赛队队员的资格审查等。该委员会委员应从全国教练员和有足球竞赛工作经验的体育专职人员中产生。

  3.裁判委员会。负责掌握与解释规则,组织、调派、培训、考核全国裁判员并授予级别称号和给予奖励,并负责全国性竞赛裁判工作的领导与组织。该委员会委员应从全国足球等级裁判员中选举产生。

  4.科研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足球科研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组织协作攻关项目和足球学术活动,评价足球科研成果,并与训练委员会共同负责教练员职称的评定。该委员会委员应从全国足球科研人员及大专院校足球教师中选举产生。

  5.普及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大、中、小学、厂矿、机关、部队、农村等足球普及工作的组织、领导及与各有关领导部门的协调,对全国各有关足球的民间组织的联络与指导,该委员会委员应从非现职足球教练员、有群体工作经验的专职体育工作者和教育系统、工会、共青团等主管部门的体育负责人中选举产生。

  6.新闻委员会。负责制订中国足协的宣传计划,代表中国足协发布官方消息及与新闻界的协调工作。委员由选举产生。

  7.财务委员会(略)

  8.法制委员会。负责对违犯足协法规的事件及有悖于体育精神的行为进行审理、调查与裁决,制定并修改有关法规。例如:对比赛中严重犯规及不正当行为的处分规定;对参加比赛虚报年龄的处分规定,对比赛中弄虚作假搞君子协定的处分规定,对裁判员有意偏袒、收受贿赂及严重失职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该委员会委员应从全国足球界德高望重,且又与各队较少直接关系的非现职教练员、裁判员、科研人员及大专院校足球教师中选举产生,并可聘请部分法律专家参加工作。该委员会在足协中应保持较大独立性,它对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的处分决定是最后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四)建议国家体委足球办公室改成为中国足协所属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按照足协代表大会、全体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所立法规和决议的精神,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该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由中国足协主席任命,办公室主任聘请办公室成员。该办公室成员应有明确分工,并依照分工派驻各委员会任委员,以加强各委员会与足球办公室的联系与协调。以上建议,本人期望引起大家的思考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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