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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加油中国冠军联赛纪律处罚条例

http://sports.sina.com.cn  2011年03月21日15:23  新浪体育

  第一条  为保证加油中国冠军联赛(以下简称CCL)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杜绝违反公平竞赛、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加油中国联赛组委会、加油中国冠军联赛合作伙伴、赛区承办单位、参赛运动队和赛区组委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CCL联赛主办单位依据本条例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长、裁判员、工作人员、运动队和竞赛承办单位等违反竞赛纪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  CCL联赛组织委员会下设的纪律委员会负责冠军联赛处罚工作,处罚决定由CCL联赛主办单位发布。CCL联赛纪律委员会在接到比赛监督员、新闻监督、裁判长、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等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后,依据有关条例,在经过“调查、认定事实、分清责任”的基本上,原则上在72小时内做出处罚决定。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得到有关方面书面报告的事件,CCL联赛主办单位在核实情况后,有权参照本条例做出必要的追加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  CCL冠军联赛纪律委员会下设的监督组专门负责对裁判员、裁判长的监督评工作。监督组对裁判员、裁判长的临场工作表现进行客观评价。

  第五条  处罚的种类

  (一) 赛区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 网站通报批评或内部通报批评;

  (三) 罚款或核减联赛经费若干;

  (四) 取消优秀赛区相应奖项评选资格;

  (五) 停止参加冠军联赛若干场或取消参赛资格;

  (六) 取消注册资格或注册资格若干年;

  (七)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各类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本赛季停赛处罚未执行完的场数顺延至下赛季执行。

  第六条  裁判员依据《足球竞赛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条例处理范围内。声像等可作为调查违纪、违规事件和进行处罚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球迷在比赛场外发生的违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赛区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触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运动员违纪、违规的处罚条例

  第一条  运动员(包括外籍球员、港澳台球员)参与或组织赌球活动并打假球或“默契球”的,除了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俱乐部罚款外,还将取消该运动员本赛季全部比赛参赛资格和加油中国的注册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运动员在赛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或做出不文明的手势或肢体动作引发事端(造成观众秩序混乱、叫骂、投掷杂物等),对冠军联赛造成不良影响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下同)、追加停赛3-5场、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

  第三条  运动员在赛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或做出不文明的手势或肢体动作引发事端,并升为双方的肢体冲突(也包括由此引起的双方球迷间的冲突),对冠军联赛造成重大影响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追加停赛3-5场和或取消本赛季所有比赛参赛资格,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

  第四条  运动员在赛区发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本赛季全部比赛参赛资格以及加油中国注册资格。

  第五条  运动员第一次因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管理导致观众骚动进而谩骂或攻击裁判员,给冠军联赛造成负面影响的,处以追加停赛1-2场、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俱乐部罚款2千元;在同一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二次违反的,处以取消该名队员本赛季及以后各赛季参赛资格,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

  第六条  一名运动员与对方运动员或教练员及运动队工作人员有侮辱性、挑逗性、恐吓及威胁性语言的,或持球攻击对方身体,或向对方吐口水,或做不文明手势和动作等侮辱性、攻击性行为的,视具体情节和影响,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和或追加停赛2-5场、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俱乐部罚款1-2千元;在同一个赛季中,全队个人累计第二次违反的,视具体情节和影响,处以追加停赛直至取消该运动员本赛季所有比赛参赛资格、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取消以后加油中国冠军联赛所有比赛参赛资格。

  第七条  两名及两名以上运动员与对方运动员或教练员及运动队工作人员有侮辱性、挑逗性、恐吓及威胁性语言的,或持球攻击对方身体,或向对方吐口水,或做不文明手势和动作等侮辱性、攻击性行为,或围攻对方运动员的,将视具体情节和影响,对每一名当事运动员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和或追加停赛直至本赛季结束、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俱乐部罚款2-5千元(每人次),取消以后加油中国冠军联赛所有比赛参赛资格。

  第八条  运动员出于报复目的,故意推搡或拉倒对方,或对对方队员有意使用背后拉、钩、绊等恶意动作,造成对方队员猛烈摔倒者,不管临场裁判员是否对此进行了判罚,主办单位经调查认定属恶意伤人行为仍然可给予追加处罚:警告、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俱乐部罚款1-2千元;在同一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第二次及以上出现上述情形的,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3-4场和或取消本赛季所有比赛及以后加油中国冠军联赛所有比赛参赛资格、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

  第九条  凡故意对比赛监督员、裁判长、裁判员、技术官员、新闻监督等官员和工作人员有侮辱性言行或无理举止,视具体情节,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2-5场、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俱乐部罚款1-2千元;有顶、推搡、击打、踢、踩等故意伤人行为,处以通报批评、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取消本赛季所有比赛参赛资格和在加油中国的注册资格。

  第十条  不论何种原因,球队席上的替补球员在未经裁判员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进入场内,否则,除裁判员有权按照规则做出必要的判罚外,联赛组委会有权视情节对违反条例进入场地的替补球员做出追加处罚:通报批评和/或停赛2-5场、对每一名违规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俱乐部罚款1-2千元。

  第十一条  比赛期间,双方各一名运动员(包括替补球员,下同)出现打架,将给予当事运动员以下处罚:通报批评、追加停赛3-5场、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

  第十二条  比赛期间,一方有两名(含)以上运动员出现打群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运动员追加停赛3-5场和/或直至取消本赛季所有比赛参赛资格和在加油中国的注册资格,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

  第十三条  比赛期间,出现一队运动员怂恿、煽动观众向场内投掷杂物或其他严重扰乱赛场秩序的行为,或出现一队运动员向观众席上投掷杂物、做下流手势或辱骂观众或冲上观众席等行为者,给予当事运动员以下处罚:通报批评、追加停赛3-5场或直至本赛季比赛结束并取消加油中国注册资格,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

  第十四条  比赛期间,运动员因发泄不满、脚踢、拳击、用球棍等物品毁坏比赛场馆内的设施、器材等物品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2场;损坏赛场比赛器材、广告机(板)、桌椅、球门、护网等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将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3-5场、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

  第十五条  运动员在场上公正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者,视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影响,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3-10、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

  第十六条  包括所有参赛队运动员在内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者,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3-5场或直至本赛季比赛结束、并取消在加油中国的注册资格,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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