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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明确国字号“放行时间” 新赛季实行自由转会

  本报讯 (记者 张喆) 中国足协昨天向各俱乐部下达了2011赛季转会工作事宜,并出台了新的《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从《暂行规定》来看,中国足协目前推行的是一种有条件限制的“自由转会”,但对球员转会的利益保障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

  2011赛季的球员转会期为今年的12月30日至明年的3月23日,与本赛季相比推后了1个月。各队的转会名额限制和去年相同,其中内援引进不能超过5名21岁以上球员以及3名21岁以下球员。外援转会方面,中超俱乐部累计不得超过5名(其中至少1名亚洲球员),中甲俱乐部累计不得超过4名。这也意味着参加明年亚冠联赛的4支中超队伍并没有在引援方面得到特殊照顾。

  新细则中规定:俱乐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一年内累计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该球员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俱乐部和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最长不得超过5年。球员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在届满后可以转会,与原俱乐部合同未届满但经双方协商后终止,或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终止的可以转会。这些规定都是出于保护球员利益的目的。

  明确国字号球员“放行时间”

  新的转会细则明确提出了合同“保护期”的概念,保护期是指职业球员在28岁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生效日起的连续3个赛季或3年,职业球员在28岁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生效日起的连续2个赛季或2年。这个规定取消了以往“合同结束后30个月才能成为自由身”的束缚,也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俱乐部的权益。

  中国足协为避免俱乐部在转会费上暗箱操作,做出如下规定:发生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应向中国足协及原协会分别交纳转会费总额的5%作为转会管理费,为逃避转会管理费而隐瞒转会费实际数额的俱乐部,应向中国足协及原协会分别按所隐瞒转会费数额的5%加倍支付。

  转会新政里现在还加入了俱乐部放行国字号球员的时间限制,如国际友谊赛前48小时放行、国际大赛的预选赛前4天放行、国际比赛决赛圈前14天放行等,这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俱乐部的正当利益。

  转会新政还规定,球员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时,以及职业球员在23岁之前每次转会时,其所属俱乐部应在30日内向该球员12周岁以后培训过他的所有俱乐部和培训单位支付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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