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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俊曾被报道受贿20万 告媒体获胜索赔高额赔偿金

http://sports.sina.com.cn  2010年03月06日11:43  南方都市报

  ■ 过往案例·体坛侵权官司

  一,陆俊状告《羊城体育》名誉侵权

视频-回顾陆俊执法争议 打名誉官司沪上德比失控 媒体来源:东方宽频

  1999年3月12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足球裁判陆俊状告《羊城体育》名誉侵权案。羊城体育报发表在1998年3月22日的那篇《首尾之战画外音》中涉及陆俊接受20万元贿赂的报道。

  陆俊先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报的法人代表羊城晚报报社,后因起诉对象有误被东山区法院驳回。1998年10月19日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3月12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陆俊胜诉,判决书,内容大体包括:“《画外音》一文违反了新闻要求真实的原则”;“被告方提供的证明有第三者给他们打电话的证据,不能作为法庭的直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出的索赔精神损失费100万元,明显过高”

  最后判决羊城体育报社在《羊城体育》报上刊登声明向陆俊致歉,赔偿陆俊精神损失费8.5万元,实际经济损失178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二,马俊仁状告赵瑜

  1998年5月,报告文学作家赵瑜在《中国作家》杂志上发表《马家军调查》,宣称马俊仁的训练方法偏于简单粗暴,经常毒打运动员,并且与队员存在奖金纠纷。1998年8月,由马俊仁担任董事长的沈阳马氏医药保健品总公司,以该文中关于马氏公司产品“马家军一号”的报道严重失实为由,将赵瑜和中国作家杂志社推上被告席,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其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六百万元。1998年8月1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因为此案涉及商业机密,沈阳市中法民庭于1999年6月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取证之后,原、被告双方同意以庭外调解的方式结束此案。

  三,王珀状告《足球报》

  2005年3月18日至4月15日期间,《足球》报连续刊发《追债九年,王珀害我妻离子散》、《西安事变,本溪小市谈“珀”色变》、《证据可送王珀蹲15年》、《王珀连打三个电话求饶》、《四面楚歌,王珀官司不断》及《我目睹王珀开价500万元》等6篇该报记者的署名文章,在罗列王珀的罪行中,包括赌球和操纵比赛。随后,王珀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足球》报“报道严重失实,恶意丑化原告形象”,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经济损失90万元”。哈尔滨中院经审理判《足球》报败诉,要求被告足球报社在报纸头版显著位置刊载向王珀的道歉声明,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王珀精神抚慰金5万元。《足球》报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但高院维持了原判。(随着去年年底王珀因操控比赛被抓捕,《足球》报的二审代理律师表示:“有关王珀赌球的真相,《足球》报当年是否有违新闻规范,是否侵犯其名誉权,都有望随公安介入而真相大白于天下。按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我们有机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撤销生效判决,改判驳回诉讼请求。”)

  四,范志毅状告《东方体育日报》

  2002年6月16日,作为本案被告的《东方体育日报》在题为《中哥战传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中转载了《体坛周报》的文章。文章进行排除式分析后指明,涉嫌球员为本案原告范志毅。6月17日、19日,《东方体育日报》报道了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和范志毅本人没有赌球的声明。6月21日,《东方体育日报》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报道说,事实表明范志毅没有赌球,谎言不攻自破。7月,范志毅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东方体育日报》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被告《东方体育日报》首次采取抽样调查方法,获取了一份公证证据,用以证明范志毅的社会评价并没有因为《东方体育日报》的报道而降低。律师说,这份证据被法院采信是胜诉的关键。9月,被告代表律师把15名球迷请到上海球迷俱乐部,进行了一次抽样调查,调查结果进行了公证。调查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体坛周报》报道所写某“国脚”指的是谁?结果大家都回答说是范志毅;其次将《东方体育日报》刊发的四篇文章给球迷看,然后让他们选择,这些报道是说范赌球还是说范没赌球,球迷都回答说,报道说范没有赌球。经审理,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范志毅要求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赔礼道歉、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的请求,均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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