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京豫女足俱乐部及教练员运动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07月08日11:08  新浪体育

  新浪体育讯 足纪字﹝2008﹞18号

  各会员协会、女足俱乐部:

  2008年7月3日在武汉举行的全国女子足球U-18联赛决赛第四轮比赛中,当北京女足与河南女足的比赛进行到上半时27分钟时,北京女足31号运动员迟梦洁与河南女足12号运动员李柯发生争执并相互追打,引发两队球员之间的斗殴,导致比赛中断3分钟,在场内外造成了恶劣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六、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五、九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停止北京女足31号运动员迟梦洁、12号运动员夏婷婷、14号运动员丁新;河南女足12号运动员李柯、17号运动员曾庆庆参加中国足协举办的足球比赛一年(2008年7月4日至2009年7月3日)。

  二、停止北京女足30号运动员庞博、5号运动员岳博乐;河南女足29号运动员张喆参加2008年下半年中国足协举办的足球比赛(从处罚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三、对北京女足俱乐部U-18队队干部李丙龙、主教练刘英,河南女足俱乐部U-18队领队葛惠贤、主教练秦建利及北京女足俱乐部、河南女足俱乐部提出全国通报批评。

  08奥运临近,望各俱乐部加强对运动员的管理教育,树立全局观念,狠抓赛风赛纪,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为08奥运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代)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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