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坛第一奇案开庭 争论焦点竟是记者是否被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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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0:16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8月16日下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摄影记者王世儒状告广东省体育局及广东省足协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赔偿一案。庭审从下午2点15分开始,当事三方进行了长达两个半小时的法庭辩论。让人多少有些意外的是,此次庭审,原被告争论的焦点竟然是记者是否真的被撞以及原告摄影器材的损失是否真的由这次撞击产生。本来就被称作“中国足坛第一奇案”的此宗诉讼,竟然出现如此戏剧化的一幕,似乎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中国足球要真正实现司法介入还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同中国很多“民如官”官司一样,广东省体育局及广东省足协均没有派出工作人员出席16号下午的庭审,所有的辩论均由两位律师负责展开。广东省体育局的律师重申了答辩状中的观点:广东省体育局与广东省足协是两个平等主体的法人单位,广东省足协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与自己无关。针对原告方所质证的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是广东省体育局下属职能部门的说法,广东省体育局的律师也同样予以了反驳,并拿出证据,证明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是一个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虽然体育局下属的一个中心竟然独立于体育局之外让原告王世儒及其律师都感到很难理解及相信,但作为原告律师的广州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威还是表示:“如果对方能够从法律上拿出证据来,那么我们自然首先要尊重法律。不过,最终的认定情况如何我们还是要尊重法院的判决。” 伴随着广东省体育局的“淡出”,对质的焦点接下来自然也就集中到广东省足协及原告王世儒之间。出人意料的是,被告的律师首当其冲提出的论点便是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原告是在省港杯比赛当天被广东队2号球员赵乐撞伤的。发生在有着几千名观众的比赛现场的事件竟然还会有着这样的争执,这本身就是一件很具有“讽刺意味”的事情,原告方面对此显然也已经有了充足准备,不仅提交了广东电视台两位现场记者的书面证言,而且还提交广东省足协副主席罗怀远与竞赛部长席兵的两份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在两位记者的证言中,均证实原告王世儒在比赛现场受伤并用器材受到损坏,而在两位足协官员的电话录音中,都谈到了如何赔偿的问题。“如果不存在我被撞伤及器材损坏的事实,足协的官员有什么必要跟我谈赔偿多少的问题?更何况,还是在现场的时候我就已经向足协的官员口头描述了自己器材受损的情况,并按他们的要求补上了书面的情况说明,等到了法庭之上对方竟然连这样的事实也要否认,是不是也太不讲道理了?!”作为原告的王世儒对于广东省足协的律师否认自己被撞的事实感到很难理解。 本来,原告方面为了进一步增强证据,曾经向法院提出了向广州当地媒体另外三位摄影记者进行调查取证的申请。对此,法官当庭则给出了这样的回复:这种调查不在法院的取证范围之内,但我们还是通过电话与三位记者进行了联系,但三人均不愿意就此事发表评论。面对如此一幕,黄志威律师表示:“基于广东省足协和当地媒体之间的关系,三位摄影记者不愿意就这件事情发表意见可以说早就已经在我们的预料之中,但是,正是通过这三位记者的沉默,其实已经可以让稍具常识与判断的人都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1月2日省港杯比赛的当天,确实发生了对我的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个基本的事实绝对不容否认。” 在围绕撞击事件是否发生的辩论终于告一段落之后,法庭辩论则转向了另一个焦点:广东省足协作为比赛的主办者,应不应该为这一事件承担责任的问题?广东省足协律师认为,这次比赛广东省足协拿到了广州市公安部门的合法审批手续,而且主办在事件过程中并没有任何的过错,再加上此类赔偿在世界体育史上尚无先例,因此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其提出的具体赔偿数额则不予质证。针对被告方的这种陈述,原告方明确表态:“广东省足协拿到了举办省港杯比赛的合法手续,这只是广州市公安部门在履行其行政管理行为,允许它举办比赛,并不等于认同它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与此同时,原告方还提交了国际足联制订的《足球竞赛规则》以及中国足协颁布的《体育场标准及赛事规范《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和《赛区竞赛工作职能及程序》等多份文件材料,指证广东省足协作为省港杯赛事的主办者,其实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所当然地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广东省足协律师的观点则是:省港杯既不是国际足联主办的赛事,也不是中国足协主办的赛事,因此相关的规定对于这一比赛并不具备约束力。 原告方显然对于被告方的这种辩解难以接受,黄志威律师苦笑着表示:“被告方连这种举办比赛的基本规则都不愿意承认,也就难怪会在比赛过程中发生我的当事人被撞伤并遭遇财产损失的事件了。而且,退一万步讲,按照基本的法律精神,有法律按法律,没法律按行政法规,接下来依然为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对于任何一件事情,总不能一旦对照不上某一个法律的条文,便马上不予理睬吧?!在一个理性的社会,人们至少也应该拥有一个正常的思维以及符合常识与常规的判断吧。更何况,在本案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已经非常之清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其中清晰地界定了经营者和其他组织等法律主体必须为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负赔偿责任。具体到这次意外,赛事组织者所存在的过错可以说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他们没有为摄影记者设置护栏或者安全绳;其次,他们没有为摄影记者指定或划定一个专门的区域;最后,他们也没有人对摄影记者提出安全警告。在被告方的过错已经如此明显并清楚的情况下,又有什么理由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在听取了三方的辩词之后,并没有马上宣判,而是表示将结合三方的辩论,进行更进一步的审理,然后再决定审判的日期。与此同时,王世儒的摄影器材被撞坏后,因为赔偿问题一直悬而未决,相关器材至今尚未得到维修及更新,摄影工作也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这也使得这位已经61岁的摄影记者一直处于痛苦与无奈之中。(许绍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