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见证风光如今引出官司 谁是十强赛纪念雕塑主人 |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22:42 辽沈晚报 | |||||||||
在沈阳五里河体育场即将翻修扩建前,伫立于五里河东广场的十强赛V字型纪念雕塑官司纷争不得不被旧话重提。 2005年6月6日,因纪念雕塑著作权归属争议,孙长龙代表沈阳市球迷协会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被告为民间艺术家许芝本和其目前供职的辽宁缘福雕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此官司于8月12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05年3月,沈阳白玉石雕塑
围绕一尊纪念雕塑引发三起民事纠纷且互为关联,三桩连环官司如何了局?到底谁才是V型雕塑的真正主人? 官司一:沈阳白玉石公司起诉球迷协会 围绕十强赛纪念雕塑引发的官司纷争早在2003年即已初露苗头。因拖欠沈阳白玉石雕塑工程有限公司70万元建筑款无法偿还,沈阳市球迷协会被白玉石公司告上法庭,这桩官司已经宣判,法院判白玉石公司胜诉,球迷协会除要按期如数偿还拖欠款项外,还必须承担白玉石公司的全部诉讼费用。 沈阳市球迷协会会长孙长龙表示,2001年十强赛国足成功出线后,有关部门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赞助球迷协会修建出线纪念塑雕,此外球迷协会还向社会募集了33万元,协会(实际就是孙长龙名下的绿茵广告公司)垫资37万元,钱仍不够,孙长龙只能拖欠雕塑的承建商和其他土建工程商,雕塑建成之后实际费用为280万元,除却向社会募集的33万之外,其余247万都成了债务。 按计划,雕塑最终将至少招商达到600万,但随便着国足世界杯的一败涂地,纪念雕塑的广告招商一落千丈,球迷协会不仅未能偿还有关部门的100万元赞助,还倒搭了40多万的协会储备资金,协会因拖欠沈阳白玉石雕塑有限公司70万元建筑款被告上法庭,孙长龙变卖了大半家产也无法抵债,一度红火的球迷协会自此一蹶不振。 官司宣判后,法院要求球迷协会半年内偿还所有相关费用,但球迷协会当时已一贫如洗,另外又不是企业实体无法查封,这笔欠款便只能一拖再拖。孙长龙想还钱但没有钱,白玉石公司虽将孙长龙告上法庭,但也体谅他的难处。就在这时,因原白玉石公司员工许芝本的跳槽和此后引发的纪念雕塑著作权纷争,本已渐趋平息的纪念雕塑纠纷陡然平地起波澜。 官司二:沈阳白玉石公司起诉缘福公司 2004年,曾在白玉石公司效力4年之久,并参与十强赛纪念雕塑营建工程的许芝本跳槽到儿子许庆斌开办的辽宁缘福雕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同年11月该公司决定在2005年的“沈阳黄页”上发布广告,广告图样由许庆斌设计,使用了亚洲十强赛胜利雕塑纪念碑的V字型图案,白玉石公司认为缘福公司将本公司作品用于广告发布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于2005年3月正式起诉,要求缘福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此案进入审理程序后,经庭外调解白玉石公司选择撤诉。 白玉石公司郭星经理表示,纪念雕塑的样本设计定做的95%的工作是由公司自主完成,该雕塑经市球迷协会、沈阳白玉石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小川工艺美术设计服务中心三家共同构思、设计、制作,于2002年5月5日完成安装。2005年5月三方就该雕塑著作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该雕塑著作权归上述三方共同享有。郭星经理指出,现为缘福公司效力的许芝本只是当时白玉石公司的放大工人,他只是根据设计主稿将雕塑塑成泥样,是产品完成的初级阶段,而泥稿与最后成品不一样,因此许芝本本人不具有纪念雕塑的著作权。 缘福公司则坚持认为,雕塑的真正设计者是泥稿小样的创作者许芝本。另外,缘福公司所做的广告(纪念雕塑图样)为修改前的半成品,没有成品中的浪花及承托该V字型的地球,而许芝本本人在创作该作品之前及之后,与沈阳白玉石雕塑公司也没有明确该V字型及上面米卢、中国足球队队员肖像的著作权归属权限。恰在此时,内外交困的孙长龙从白玉石公司获知消息,饱受债务、官司困扰的孙长龙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官司三:沈阳球迷协会起诉缘福公司和许芝本 由于起诉内容基本大同小异,为避免冲突,决定起诉前孙长龙与刚打完官司的白玉石公司取得联系,白玉石公司郭星经理认为,由球迷协会以原告身份出头更有力度,为了共同的权益,白玉石公司愿为球迷协会的起诉让路。 市球迷协会在起诉状中是这样陈述“事实和理由”的:V型雕塑经球迷协会、沈阳白玉石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小川工艺美术设计服务中心三家共同构思、设计、制作,于2002年5月5日完成安装。2005年5月三方就该雕塑著作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该雕塑著作权归上述三方共同享有,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该雕塑形象进行企业宣传,严重侵犯了原告对雕塑的著作权利。为此,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被告构成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双方围绕纪念雕塑著作权归属展开的法庭辩论可谓针锋相对。 第一辩论焦点是:谁是纪念雕塑的真正完成者?球迷协会的证据是三张样品图片、与之相关的会议纪要及为筹集雕塑建筑资金、组织实施等形成的文字材料。被告反驳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是构思、创意,而是“创意的表达”,即使作品的具体艺术表现形式,纪念雕塑的真正设计者应该是泥稿小样的创造者许芝本。原告呈递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对该作品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不能必然得出纪念雕塑是法人作品的结论,也就是说,原告对纪念雕塑的设计完成没有实质性贡献,因此不拥有著作权。 辩论焦点二:球迷协会与白玉石公司、小川美术设计服务中心签定的协议书是否有效,是否凭此即可确定纪念雕塑著作权的合法归属?球迷协会认为,铁证如山不容质疑。而被告方则反驳说,原告提供的三方协议书是代替法院主观臆断,著作权属于三方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并且达成的协议是事后所为,即2005年5月,因此协议应视做无效。而且,许芝本本人在2001年在沈阳白玉石公司工作期间,与公司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只是按劳取酬,期间还承揽其他公司的一些业务,所以许芝本并非公司正式员工不受相应权责约束。但原告方指出,许芝本虽然没有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但毕竟收取了公司报酬,因此已与白玉石公司发生了实质性的劳务关系,应属公司员工。 辩论焦点三:许芝本及缘福公司对纪念雕塑的广告宣传是否属合理使用?球迷协会的态度是,2005年,被告将纪念雕塑的照片图形刊登在沈阳黄页电话号码本的广告上,是明显的侵权行为。而被告方则辩称,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从未明确规定将商业上的营利使用(如企业宣传)一概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另外,缘福公司使用的是许芝本亲手制作的泥稿小样和半成品,对雕塑泥稿和半成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庭审结束后,双方均同意调解,法院没有当庭宣判。这给雕像的“身世”乃至未来的存留都遗下了一个大大的问号,到底“V”字该何去何从? 本报记者 张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