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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坛第一奇案对簿公堂 已故省足协主席成被告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03:32 新浪体育

  新浪体育讯 7月26日,61岁的广州摄影记者王世儒一纸诉状,将广东省足球协会和广东省体育局同时告上了法庭。至此,这起在过去半年多时间内被形容为“中国足坛第一奇案”的赛场意外纠纷,终于发展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一直希望与广东省足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王世儒出了总共超过10万元的经济赔偿诉讼请求,其中包括器材损失费70029元、其他经济损失30500元以及原告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此案的缘起可谓相当具有戏剧性:2005年1月2日,传统的足球赛事省港杯在广东省体育场内进行,王世儒自带摄影设备来到比赛现场,并选择位于球场角旗区外侧附近的位置拍摄照片。当比赛进行到下半场第19分钟时,意外发生----广东队2号球员赵乐在快速奔跑中下底传中,球传出后,赵乐却继续向底线处的场外冲去。结果,赵乐撞到了正在拍照的王世儒,后者当即被撞至昏眩并失去知觉。王世儒手中的照相设备同时被撞得飞了出去,部件散落一地。 事后经清点,,一共五件设备在这次撞击中受损,有的已经干脆报废根本无法继续使用。对此,王世儒痛心无比:“我算了一下,包括维修费和必需的更换新设备费用,这次冲撞给我造成的损失总价值将达到7.7万元左右。如此巨额的一个损失对于我一个自由摄影师来说,显然是难以承受的。而器材又是我工作和谋生的工具和手段,没有器材,我就只有手停口停了……”

  损失惨重,王世儒理所当然地想到了与赛事组织者广东省足协进行了交涉。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一切让他既伤心又失望,不仅他按要求向广东省足协提交的情况报告如泥牛入海,上门与足协负责人交涉的结果也是一次次无功而还,而由于脆以“史无前例”为由拒绝赔偿,双方根本;就无法在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甚至出现了专程前往交涉的他被足协领导赶出门外的情况。“是的,我这种情况是史无前例,没有先例可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可以这样完全不负责任呀,更何况,在这次比赛过程之中,球场底线既没有按照要求划出摄影人员限制线,也没有放置广告牌、安全绳等安全设施,可以说让记者们简直就是完全暴露在奔跑球员的‘铁蹄’之下。作为赛事的组织者,他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并直接导致的记者身体受到伤害、摄影器材受到严重的损坏,更为恶劣的是,在过去半年时间内,当我与广东省足协有关领导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时,他们不仅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且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可以说,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才不得不选择诉诸公堂,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次意外给我造成的损失。”

  对于本次起诉不仅将广东省足协列为了第一被告,而且将广东省体育局列为了第二被告的做法,王世儒的代理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的黄志威则给出了这样的解释:“这次比赛是由被告广东省足球协会与广东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共同主办的,而广东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被告广东省体育局下属职能部门,因此广东省体育局理所当然应该为自己职能部分的过失承担责任。至于将顾玉熙和杨廼军的名字列入起诉书之中,则因为他们分别是广东省足协和广东省体育局的法人代表。”而颇为具有戏剧性的是,以广东省足球协会法人代表身份成为被告之一的顾玉熙,实际上在两年之前就已经因病去世。对此,黄志威表示:“我们也知道这一情况,但是由于工商部门的登记依然没有变更,所以从法律程序来说我们只好这么处理。”

  黄志威透露,王世儒提起本次诉讼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其中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其中清晰地界定了经营者和其他组织等法律主体必须为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负赔偿责任。具体到这次意外,赛事组织者所存在的过错可以说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他们没有为摄影记者设置护栏或者安全绳;其次,他们没有为摄影记者指定或划定一个专门的区域;最后,他们也没有人对摄影记者提出安全警告。同时,即便对照中国足协颁发的《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之相关规定,也同样可以看出赛事的主办方广东省足协在安全这个环节上还存在着明显的问题或者有违规定的行为。可以说,正是这一系列的过错,才造成了球员奔出场外不仅撞伤了我的当事人王世儒,而且撞坏了他的摄影器材。因此可以肯定的说,主办者负有安全责任,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对王世儒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黄志威看来,这次诉讼王世儒的胜诉应该是100%的,问题也许只是对方到底应该赔付多少而已。(许绍连)

  附王世儒诉讼书原文:

  民 事 诉 状

  原告:王世儒,男,1945年5月5日出生

  住址:广州市建设大马路西一街5号401房

  被告:广东省足球协会

  法定代表人:顾玉熙

  住址:广州市东山区启明三马路29号

  被告:广东省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杨廼军

  住址:二沙岛晴澜路68号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器材损失费人民币70029元;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30500元;

  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1000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月2日,传统的足球赛事省港杯在广东省体育场内进行,原告在经过合法批准后,自带摄影设备来到比赛现场位于球场角旗区附近拍摄照片。

  在比赛进行过程之中,广东队2号球员带球向底线奔去然后将球传中,在无人逼抢的情况下,该球员在将球传出之后莫名其妙向反方向奔去,狠狠的撞倒了在球场边正常拍摄照片的原告,结果导致原告不仅身体受伤,而且赖以为生的照相设备也受到毁灭性打击,一共五件设备在这次撞击中受损,有的已经根本无法使用。

  原告认为,这次比赛是由被告广东省足球协会与广东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共同主办,而广东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被告广东省体育局下属职能部门。两被告在组织这次比赛过程之中,球场底线并没有按照要求划出摄影人员限制线,更没有放置广告牌、安全绳等安全设施。两被告在比赛过程中没有安排组织摄影记者的安全工作,没有尽到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记者们完全暴露在奔跑球员的“铁蹄”之下,而且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但是两被告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作为这次比赛组织者和管理者的两被告,因为其没有尽到组织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但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设备损坏,而且给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损害,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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