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乐恒已经淡出人们的视线许多年,人们对他的印象大多来自那两场震惊全国的官司。与张玉宁的民事赔偿案5年前以234万元赔偿结案,而与辽宁足球俱乐部的工伤认定案在历时8年零4个月后的昨天,在沈阳中级人民法院14号法庭开始了二审。
咋拖了8年
6月18日13时,记者来到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在大门口意外发现了曲乐恒和他的父亲,爷俩是打车过来的。曲乐恒告诉记者,他是在2001年2月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但直到2005年7月,才从省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中得知“不予受理”的决定。 2005年8月,曲乐恒为此提出行政复议,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无奈之下,2005年11月,曲乐恒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后来,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受理他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曲乐恒撤回诉讼。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曲乐恒工伤案”后,于2008年7月下达了《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曲乐恒为工伤。辽足不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拿到“予以维持”的决定后,又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去年底,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一审判决。辽足不服,向沈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归队”=“上班”?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曲乐恒是在归队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的,归队的实质是相当于到单位上班,按照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可定为工伤”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辽足代理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不能任意扩大,曲乐恒当天归队不是“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因为曲家离出事地相距甚远。
曲乐恒说,辽宁足球队当时是在集训,没有队里许可,不能外出。车祸当天,球队放假,食堂没有饭,所以才外出吃饭。但队里有要求,晚上9点之前必须归队,车祸就发生在晚上8点多归队途中,跟上班是一个道理。
庭审进行了近两个小时,没有当庭宣判。因为是二审,合议庭随后作出的判决将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在庭后都没有发表实质性意见。
□本报记者/宋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