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是由国内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参加的除中超联赛外,全国高水平的足球职业联赛,简称中甲联赛。该赛的英文全称为:CHINA LEAGUE,英文简称为CL。
第二条 中甲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由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委员会(以下使用中甲联赛委员会)依照《中甲联赛组织管理办法》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中甲联赛委员会在各俱乐部主场赛区设立赛区委员会,全面管理赛区事务。
第四条 2009年中甲联赛参赛球队为13支。
第二章 参赛资格、报名
第五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俱乐部可以派队参加中甲联赛:
一、拥有一支达到中甲联赛水平的足球队;
二、成为中甲联赛委员会的会员;
三、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注册,并通过中甲联赛委员会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
第六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中甲联赛:
一、与符合中甲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或培训合同);
二、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完成注册;
三、体能测验(包括赛间抽测)达标(守门员及外籍运动员除外);
四、取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参赛资格证》)。
第七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教练员可以报名参加中甲联赛:
一、主教练必须拥有职业级教练员证书或完整参加了2004年亚足联/中国足协职业级教练员培训班或参加2009年亚足联/中国足协职业级教练员强化培训班;
二、助理教练、守门员教练、体能教练必须拥有A级(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并且2000年(含)以前的A级(高级)教练员必须完成A级教练员继续培训课程;
三、与符合中甲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四、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完成注册。
第八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医务人员可以参加中甲联赛:
一、拥有足球医务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二、与符合中甲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第九条 中甲联赛报名
一、俱乐部在每年联赛开始前45天至30天的期间内,向中甲联赛委员会报名。
二、俱乐部球队名称应报全称及简称:
(一)全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足球俱乐部”+球队名+“队”(球队无冠名则在“足球俱乐部”后+“队”);
(二)简称为:地域名+俱乐部或球队名(简称不应超过7个字);
(三)俱乐部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法定名称为准,不得在报名时自行变更;
(四)球队除非极特殊的情况,只能有一个冠名,冠名可以是企业或品牌名称,但不得带有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五)报名与上述要求不符时,中甲联赛委员会有权按照该俱乐部法定名称和球队冠名的上述规定,予以纠正;
(六)一旦报名完成,除非特殊情况,俱乐部名称、球队名称在本赛季内不得变更。
三、每支俱乐部球队报名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报名领队1名、主教练员1名、助理教练员1至2名、守门员教练员1名、体能教练员1名、医生1至2名及翻译1名、队务1至2名,并均须符合上述资格规定(报名时附证书或证明文件);
(二)报名运动员最多为40名,报名外籍运动员最多为4名(禁止转入外籍守门员),比赛时可以同时上场外籍球员不能多于3名,所有运动员均须符合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
(三)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至45号,1号必须为守门员,本赛季内不得更改,并与参加预备队联赛的号码一致。
(四)未完成转会、注册手续的运动员不得报名。
(五)体测暂时未通过的运动员可以报名,通过体测并获得参赛资格后方可参赛。
(六)如报名名额未满,运动员可在赛季中的转会期内补报名,通过体测并获得参赛资格后方可参赛。
四、根据制作《秩序册》需要,提供球队照片(电子版)、比赛服、俱乐部标志等。
五、比赛服上衣胸前、背后、右臂袖口上可以发布俱乐部的赞助商广告。(左臂位置为中甲联赛袖标)除本条规定外,俱乐部比赛服其它地方不得发布任何企业或品牌的广告。(正式比赛服俱乐部右臂袖口的赞助商广告尺寸不得大于左臂袖口中超联赛的标志尺寸。正式比赛服的胸前、背后、右臂广告不得与当年度中甲联赛总冠名赞助商产品类别相冲突)。
第十条
一、俱乐部在报名参加中甲联赛的同时,须交纳联赛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用以承担本俱乐部在联赛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经济责任,补偿金额不受此保证金数额限制。
二、保证金不得拖欠,未按期交纳保证金的俱乐部,不能获得中甲联赛参赛资格。
三、全年联赛结束后,根据实际支付情况,保证金的余额或全部返还相关俱乐部。
第十一条 补充报名及报名变更
一、主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守门员教练员、体能教练员、医生、队务变更时,必须事先向中甲联赛委员会申报(附证书或证明文件),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变更报名并随队工作。
二、如报名名额未满,国内运动员可在赛季中的转会期内补报;外籍运动员可在赛季中的转会期内补报或更换,补报后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4人,累计报名的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5人,更换出队的外籍运动员在本赛季内不得重新更换回本队。
三、补报及更换的运动员不得使用其他运动员已经使用过的号码,只能紧接使用过的最大号码之后连续排列。更换或补报时每名运动员应填报《更换、补报运动员报名表》,并符合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
四、如有运动员在参加国家队的比赛训练中受伤,并经国家队队医确认,不能参加本赛季余下的比赛,经申请批准可更换相应名额的运动员。
第三章 竞赛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十二条 竞赛办法和赛程安排
一、中甲联赛以主客场双循环的办法进行。
二、中甲联赛的竞赛日程由中甲联赛委员会制定。
三、因国际足联、亚足联调整赛程,因球队承担重要任务,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中甲联赛委员会有权对既定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
四、中甲联赛的各场比赛主场及开球时间,应在全年联赛开始前30天由主场俱乐部向赛区委员会并通过赛区委员会向中甲联赛委员会申报(除非安保原因,其中7月的比赛尽量应在相对凉爽的时段进行)。
五、任何名义的其他比赛,不得冲击或更改既定的中甲联赛的赛程。
第十三条 决定名次办法
一、中甲联赛决定名次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中甲联赛结束,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甲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甲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公平竞赛积分红黄牌减分”少的列前(每张黄牌减1分、每张红牌减3分);
7、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第四章 奖励与降级
第十四条 奖励
一、中甲联赛奖励:
(一)第一名的队获得流动冠军奖杯。
(二)第一名的队每人获得金牌一枚;第二名的队每人获得银牌一枚;第三名的队每人获得铜牌一枚。
二、公平竞赛奖励:在中甲联赛中,公平竞赛积分最高的队,获得“公平竞赛队”奖。
三、 “最佳”奖励
(一)在中甲联赛中,设立“最佳观众人气”奖、“最佳射手”奖、“最佳新人”奖、“最佳教练员”奖、“最佳裁判员”奖。
(二)在中甲联赛中,评选最佳阵容。
(三)在中甲联赛中,赛区工作评定积分最高的若干赛区,获“最佳赛区”奖和分项最佳赛区奖。
第十五条 降级和升级
一、2009年中甲联赛实行升降级制度。2009年中甲联赛前两名的球队获得中超联赛的候补资格,如审核达到中超俱乐部标准,参加下一年度中超联赛。
二、2009年中甲联赛最后一名球队实行降级,参加下一年度的乙级联赛。
三、如因各种原因使参赛球队减少等特殊情况出现时,由中甲联赛委员会另行决定相关事项。
第五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六条 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洲足联的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全国足球比赛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执行中甲联赛委员会制定的中甲联赛文件和根据中甲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五、一些具体规定:
(一)中甲联赛实行检查《注册参赛资格证》制度,在赛前举行的赛前联席会上,对所有列入球队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
(二)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报名上场运动员11名,替补运动员7名,可从中替换3名,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一场比赛中同时上场的外籍运动员不能超过3名;
(三)比赛双方球队,尤其是客队必须携带两套比赛服到赛区。
(四)比赛双方球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服装(包括上衣、短裤、球袜;守门员上衣、短裤、球袜)并经裁判员认可,比赛监督或裁判认为参赛队双方所穿比赛服颜色有可能影响电视转播效果,那么比赛服颜色将予以更改,要么选择备用比赛服,要么混穿两套比赛服。主队有优先选择比赛服装颜色的权利。两队确定比赛服装颜色后,裁判员会根据两队比赛服装颜色选择裁判服装颜色,如果裁判及助理裁判上衣服装颜色与守门员上衣服装颜色冲突,则守门员必须更换比赛服上衣颜色。
(五)球衣号码的颜色应与比赛服的颜色显著不同(浅色号码在深色衣服上或相反),本条尤其适用于条纹的球衣。为保证更好的视觉效果,应在比赛服保留一块纯色的位置供印制球衣号码。
(六)比赛服装的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不得更改、不得无号、不得重复;
(七)比赛替补席每队14个坐席,替补运动员7席,俱乐部官员7席,其他人员不得入座。
1、只有俱乐部队正式报名官员(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需佩带全国通用证件,才能在替补席就座,如有关人员更换,需书面报联赛竞赛部,并制作全国通用证件后方可在替补席就座;
2、管理好其替补席的秩序是球队领队的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人员违纪,球队领队负连带责任;
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赛后不能出席新闻发布会,但需由领队或其他教练员代为出席。
(八)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在同一赛季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三次的,处停赛1场;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停赛。(更详细的规定参见《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 比赛弃权和罢赛
一、有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此球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罢赛:
(一)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中甲联赛委员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中甲联赛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四)中途退出联赛。
三、对弃权和罢赛的处理:
(一)一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二)双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中途退出联赛,所有与赛队的比分均计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四)中甲联赛委员会秘书长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的纪律处罚。
第十八条 对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比赛中断的处理
一、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比赛中断,赛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恢复比赛,比赛监督应及时与赛区委员会进行沟通与协商,并由比赛监督做出是否恢复比赛的决定,裁判员、双方球队应服从比赛监督的决定,如一方或双方球队不服从比赛监督恢复比赛的决定,则按一方或双方弃权或罢赛处理;
(一)如比赛不能在1小时内恢复,由比赛监督做出中断比赛的决定
1、宣布观众退场、双方球队撤离赛场;
2、由比赛监督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在24小时内的何时、何地进行补赛;
3、补赛从比赛中断时间起恢复。
(二)比赛如不能在24小时内进行补赛
1、经比赛监督书面同意,球队、裁判员离开赛区
2、比赛监督报告中甲联赛委员会,由中甲联赛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3、由中甲联赛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如在此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则由中甲联赛委员会秘书长根据有关报告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有关纪律处罚。
第十九条 比赛体育场
一、中甲联赛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中甲体育场标准》的规定。
二、俱乐部除确定一个主场体育场外,必须再准备一个同样符合《中甲体育场标准》的备用场地,主场体育场与备用体育场应注册会员协会的管辖区域内。
三、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甲联赛期间变更比赛体育场,必须于一个月前向中甲联赛委员会申请并获批准。
四、比赛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体育场与机场之间的距离应在汽车行程2小时以内。
五、中甲联赛委员会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将中甲联赛的某些比赛变更或安排在后备体育场或中立体育场进行。
六、赛区必须提供无广告比赛场地。
第二十条 客队训练安排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提供一块平整且场线和门网齐备的天然草坪训练场。
二、各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一次可在训练场安排不少于90分钟的训练,一次是在赛前一天,按照与比赛相应的时间,在比赛体育场安排不少于60分钟的训练。
三、如遇雨或因赛场积水等原因,确实无法安排,由比赛监督决定:
(一)取消在比赛场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其他的训练场或训练条件。
(二)或由客队穿平底训练鞋在比赛场地进行无球训练。
第六章 比赛监督、裁判员
第二十一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中甲联赛委员会派遣,代表中甲联赛委员会按照《比赛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协调赛区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中甲联赛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
一、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与中甲联赛裁判员选派小组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中甲联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中甲联赛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 纪律与诉讼
第二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
中甲联赛中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
中甲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八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五条 球队接待
一、赛区为客队提供从机场、车站或码头到驻地的接送交通,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相关费用由主场俱乐部承担。
二、客队在赛区的食宿由客队自己联系和安排,并事先通知赛区委员会,特殊情况时,经中甲联赛委员会批准,由赛区指定客队所住酒店。
三、赛区为客队提供的球队用车,必须是四十座以上并有行李箱的空调客车,同时保证车况良好。
四、赛区的其它用车,必须保证车况良好、驾驶员应有较丰富的驾驶经验。
第二十六条 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
一、赛区接待比赛监督1人,裁判员4人。
二、接待条件、标准及支付办法,按照《比赛监督、裁判员、技术调研员开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由赛区委员会负责,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该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工作需要,中甲联赛委员会向赛区派遣其他工作人员时,由赛区委员会接待。
二、接待参照比赛监督的标准执行,接待费用在联赛后一并与中甲联赛委员会结算。
第九章 中甲联赛经营和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中甲联赛经营
一、中甲联赛整体经营
中甲联赛的杯名、赛场内圈正面(主席台正面)二块广告板、两个球门后面的四块广告板(一个球门后两块)、电视转播(全国性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中甲标识等由中甲联赛委员会委托负责整体经营。2009年中甲联赛除中甲联赛的杯名、电视转播(全国性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中甲标识外,其它项目由中甲俱乐部自主进行经营,期限为一年;
赛场内圈正面(主席台正面)二块广告板、两个球门后面的四块广告板(一个球门后两块),共六块广告板,由中甲联赛委员会统一制作中甲联赛标识广告。
二、俱乐部分散经营
(一)主场比赛门票、主场内圈两侧广告、俱乐部自身拥有的其他资源等,由俱乐部自主经营。
(二)俱乐部有义务保障在每个主场比赛时,向其注册会员协会无偿提供150张比赛门票,用于当地足球工作者、教练员、裁判员观摩比赛。
三、其他经营:其他可能开发和经营的项目,除另有协议外,由俱乐部经营。
第二十九条 中甲联赛费用
中甲联赛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
(一)中甲联赛委员会工作会议食宿费用;
(二)其他可能的费用。
二、俱乐部承担下列费用:
(一)体育场租赁费用、安全保卫费用;
(二)客队比赛、训练、会议用车费用;
(三)客场比赛差旅费用;
(四)中甲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参加赛区工作的费用;
(五)每一主场比赛向中国足球协会交纳1元人民币,向主场会员协会交纳2.5%的门票分成(具体数额及交纳办法由赛区协会与主场俱乐部商定);
(六)其他可能的费用。
第十章 财务
第三十条 赛区财务报表
一、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差旅及津贴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每场比赛填写《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差旅报销及津贴发放表》,并由报销人、领取人签名,会计签名,比赛监督认证并签名;
(二)赛区委员会在全年联赛结束后15天内,将《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差旅及津贴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每场《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差旅报销及津贴发放表》及报销凭证,一并交主场俱乐部财务进行结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中甲联赛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中甲联赛委员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