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体坛:安琦事件的关键 证据将决定是否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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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20:26 人民网 | |||||||||
近日,安琦事件沸沸扬扬,在南京女主角张小姐已与三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签下委托书,准备提起诉讼。她和委托的律师团对外进行了公开亮相。该律师团将开始全程为张小姐维权,当事人表示将在律师的协助下把安琦送上法庭。 律师团将以何种方式送安琦上法庭
如果说认定安琦在整个事件中,有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的行为,那么首先应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移交检察院,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来判决被告人是否有罪。在进入诉讼阶段,作为原告(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见附1)。由此可见,提起诉讼之前要按照程序一步一步来。从这个事件的进展来看,公安机关目前好像还没有立案侦查,安琦已经被释放,释放的原因很可能是警方认为证据不足。 由此可见证据成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从此前所揭示的材料可以看出,两人素不相识的人在一个房间,其中的女性播打110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房间内两人均赤身裸体,照此分析,存在几种可能:一夜情;卖淫嫖娼;涉嫌强奸或猥亵妇女;人身伤害。如当事人阿兰陈述:“安琦想用酒瓶砸我”,那么,现场是否有酒瓶?警方是否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或提取物证?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这些到现在还都是疑问。而证据可能包括当事人的证词、物证、DNA检验等等。对此警方似乎并未适时提取,而是在很短的时间内释放了安琦,也没有对案件作出明确的处理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八十六条规定,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不予立案,但是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见附2)。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检察院提出的申请,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见附3)。 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如何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见附4)。对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完毕犯罪行为的属于未遂,对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见附4)。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网上曾有多篇文章说本案女主角是卖淫女,因为价格谈不拢才报警,先不说这种没有证据猜测已经构成了对当事人名誉的侵犯,就是退一步讲,违背卖淫女的意志实施强奸或猥亵,一样构成犯罪。 从法律上讲本案并没有特殊性,也不存在法律规定模糊的情况,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牵扯到当事人之一的名人身份。如果存在问题,那也应该是能否秉公执法的问题。当然没有法律上的争议,不是表明安琦已经触犯了刑法,任何人是否有罪需要有证据证明,并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不能仅评猜测就随意指正,作为普通百姓关注的也许并不安琦是否犯了罪,而是对执法公正有一个期盼,期盼相关部门能对整个事件有合理的解释,不要不了了之。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附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附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