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说安琦涉嫌强奸不合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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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8:29 沈阳晚报 | |||||||||||||
朱敏律师是江苏省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刑事诉讼法学会干事、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刑事案件拥有绝对的发言权。她说,“出于一个法律人的职业敏感,我看了近两天媒体的报道,我认为媒体报道的多是那个张小姐与安琦的各自的诉说,但根据目前媒体的报道看,安琦与张小姐对事件各执一词,张小姐的话尚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不能成为安琦涉嫌强奸罪的证据锁链。公安机关没有抓人,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这时说安琦涉嫌强奸,并不合适。” 朱律师表示,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是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在精神胁迫和肉体胁迫下发生的性行为,都构成强奸罪。依张小姐的说法,安琦应该对她是精神胁迫为主,但精神胁迫也是要有证据的。比如,一般强奸案中常有的被害人衣服被撕破,被害人身体上留有反抗痕迹,或内裤有精斑等,但这些强奸案中常有的物证,从目前媒体报道看,都没有出现。因此,现阶段,说安琦涉嫌强奸罪,法律上不够严谨。” 朱律师表示,依据她多年的办案经验,一般报案及时的强奸案是比较好破的,因为现场证据被破坏的少,证据保留会比较容易。依照张小姐对媒体的说法,她的报案时间应该是比较早的,警方介入也是及时的,如果现场有特别的物证,警方不会不去收集。“我相信,正是现场没有充分的物证,警方才没有对安琦进行拘留。”朱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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