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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中国第一部足球长篇小说《假球》后记(1)

http://sports.sina.com.cn 2001年04月19日09:00 新浪体育

  《假球》后记

        《假球》备忘录

                   杨杰

    (一)

  关于《假球》的创作背景和写作动机,对那些熟悉中国足球现阶段状况的人谈得太多,等于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之所以把《假球》的后记当作“备忘录”处理,是指望将来熟悉中国足球那时候状况的人,别忘了许多年前的月黑风高,别忘了用心提防那些曾经防不胜防的蝇营狗苟。

  高耸入云的未来是由历史一砖一瓦地堆砌起来的。在历史还没有成为未来之前,这里的一些“豆腐渣工程”被人怀疑偷工减料狗尾续貂,或者说有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被人识破质疑--这种事情如果按照“不看背景就看不到前景”的逻辑来演绎,人们往前看,能看到什么呢?……我不知道这些问题将来会怎样解决,我只是狷狷地感到不安和后怕。

  一个正常的人,因为恐惧厌恶而受惊喊叫,比厚着脸皮强作镇静要诚实得多。《假球》就是这样叫了一声,这叫声绝不是装腔作势没事找事,这叫声也不是无病呻吟。

  这叫声是管中窥豹而脱口失声。

  这叫声其实很轻。

            (二)

  今天的中国足球,鲜车怒马,排场阔绰,百姓围观座无虚席,场内场外人声鼎沸,逢此盛极一时却担心金玉其外败絮其中,担心病变失控蚁穴溃堤,很不是时候很不是滋味似乎也很没有道理。

  持这种观点的我的一位作家朋友对所谓“假球”不以为忤,他觉得联赛中的中国足球还是个年幼无知的孩子,撒谎偷窃尿床捣鬼等等都是正常的,何必大惊小怪斤斤计较,再说了,孩子犯了错误,动不动就怒骂狠打不依不饶,对他的成长有百害而无一利,说重了,就是虐待足球。

  我对他的观点无言以对一点也没有反驳。我没有翻出“三岁知老”的理论对此一说刺刺不休表示有所异议。我确实隐隐约约看见过一个膀阔腰圆的七尺汉子,不知被谁罩着一个用足球缝制的洋娃娃面具,光天化日之下掩“面”盗铃偷营劫寨,许多人熟视无睹。因为他看上去是一个孩子,孩子作恶等于作乐,犯不着吹毛求疵大动干戈。

  这个可疑的孩子以足球的面目时隐时现于我的眼前鬼鬼祟祟地晃动,我听见有人津津乐道地说着这个孩子的闲话,那闲话中对这孩子的身板如何高大健壮如何像个小巨人惊叹不已,说这孩子先天有种后天有望,明日定是栋梁之材。还有人说你瞧这孩子大手大脚的多可爱,男孩子嘛,哪有不调皮不捣蛋的?

  这是在说一个“孩子”吗?

  我想,现在的人骗骗自己和骗骗别人是很容易的,同时被别人骗骗比自欺欺人还要容易。

  这个彪形大汉忸怩为童以假乱真假戏真做的闹剧段子,将来的人可能难得一见,不如描绘一番记录下来,前事不忘,后世之师。

             (三)

  中国足球圈的某些事情,正如中国社会某些方面的一个缩影,鸡鸣狗盗之徒于太平盛世蜂屯蚁聚,苟且偷安且鸡犬升天。         假球之伤风败俗,是深层次社会矛盾的一种泄露,也折射出文化积淀的某些糟粕。联想到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粉墨登场的年头,恰逢中国市场假货横行伪冒肆虐,市场欺诈的丑闻和恶行屡见不鲜罄竹难书。体育领域的职业联赛既然算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化商品,覆巢之下安有完卵?

  球迷对“假球黑哨”的人人喊打,是足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戏弄和践踏之后的自然反应和意识觉醒,是最原始最本能的抗议方式,是最基本的人权内容之一,尽管有时流于信口开河三人成虎,但其积极意义和良苦用心是不容置疑的。

  在我看来,中国的假球甚嚣“球”上,完全是当今中国社会好大喜功急功近利思潮的产物,足球只不过是一个鬼魂附身的载体罢了。在足球圈打假扫黑,其责任之如牛负重,其难度之蚁臂撼山,看起来决不是貌似广阔的足球场所能够接纳和承受得了的。

  作为一名嗜爱足球的球迷,我一点也不喜欢“假打”与“打假”之间势同水火的残酷争斗,波及到无辜的足球场上大打出手,弄得绿茵胜地一片狼藉。我觉得,对于纯粹的足球而言,人们入室操戈而“打假”,不啻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在另一方面,我同样强烈地感到,如果不把“假”字从“球”上抹掉,球将不球更无宁日。这类似一种“抗击侵略然后重建家园”式的很朴素的心态。在我创作《假球》的那段日子里,这种患得患失的心态始终环绕在我的笔端,疑行无成,疑事无功。

             (四)

  急功近利而滋生假球,在今日之中国不足为奇。

  “急功”,乃急于求成的急躁心理。“近利”,则是一切向钱看的贪财图利的风气。

  由于中国经济的多年增长和社会开放的日益扩大,奢侈的市场足球和足球市场轰轰然进入中国人的生活空间,大街小巷各行各业的足球情结日渐高涨愈来愈浓。   

  中国幅员辽阔省市众多,地域文化和区域经济千差万别参差不齐。在没有国际比赛的情况下,体育竞技尤其是足球对抗成为地区尊严和城市名誉的重大表现形式。一个省市的综合实力,包括它的精神意志和民众情绪乃至官员政绩,一古脑地拥挤到足球场中争奇斗妍争凶斗狠。可以想象,球队所承受压力的相当一部分不在球场内和体育范畴,而来自球场外和社会上。

  某些握有球队生杀大权的人,通过淫威浩荡正在处心积虑地强化着对自家球队的豢养和改造,使手中的足球伏低做小地顺从着战略功利的需要,承担着古里古怪的与长官和城池共兴亡的战略使命。

  在联赛的一些特定时期(例如事关夺冠或保级的关口),战略成败峥嵘起伏,天堂与地狱犬牙交错,有些人为达目的利令智昏铤而走险,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不择手段地追逐和维护并非公平竞赛取得的赛场目标以及赛场之外欺世盗名更为广泛的其它利益。在这种时候,用金钱或者其它有效手段收买和贿赂能够影响比赛结果使之对自己有利的人,变得十分必要和在所难免。

  这是不是一种赤裸裸的腐败行为,因了足球的因素,回答起来不是避重就轻就是强词夺理。行贿者“救场如救火”,不管青红皂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心安理得,认为投资获得回报天经地义,“兵不厌诈”本来就是一种兵法和真理。受贿者的情况也许尴尬一些,哪怕一个傻子也明白,收了别人的钱财和好处,出卖的是自己的良心道德和父老乡亲,是非曲直,妇孺皆知。麻烦的是,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此理似乎自古不变。

  由此,二者各取所需一拍即合,置联赛纪律体育道德人间公理以及国法行规于脑后,甘冒天下之大不韪。如此想来,假球之于中国足球,何奇之有?

  

             (五)

  联赛中的任何一支球队,都有自己的球迷和拥护者。而依靠“假球”寻欢作乐的人,活脱脱一个偷人老婆或奸人妻女的流氓恶棍,把自己的欢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冷酷无情极端自私。

  时下世风不古,即使知情者众,也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把偷鸡摸狗的下流之辈奉为偷香窃玉的风流之人。这让人在嫖客、娼妓、老鸨的铁三角同盟中可以找到观察“假球”的异曲同工的参照物。此其一。

  其二,对广义上的中国球迷来说,整个职业联赛都是大家直接或间接花钱消费的商品,观看被人操纵做假的比赛,犹如去市场买肉不足斤两,或者干脆货不对板以次充好。后者这样的遭遇不管怎样还有个地方去申诉,还有人出面来管而且管出了挺好的名堂,可是,一旦碰上“假球”,其球迷消费者应该去哪里申冤投诉?应该叫谁来管?又见过谁什么时候在哪里以何种方式大快人心地管过一次?

  其三,既然联赛是产业经济和市场商品,这种中国制造的产品需不需要如欧洲五大联赛产品那样向世界出口销售?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假球”一鬼当关万夫莫开,联赛的业主是干什么吃的?

  中国足球对“假球”莫衷一是一愁莫展,管理者刻舟求剑优柔寡断,如此产业环境和粗陋把式,能生产出蜚声国际的好产品只怕是天方夜谭。

  大凡足球作为产品以国家的名义进军国际市场,必须有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一是国家队在国际赛场的战绩和地位(诸如国际足联发布的排位)要达到相当一级的层次和标准,二是国内联赛的竞技质量、管理水平、开放程度和市场规模也要达到相当一级的层次和标准。这两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看看意大利、英国、德国、西班牙、法国等欧洲足球列强的情况,我们应该可以对此不争不议。

  巴西、阿根廷等南美国家从来不乏天才球星,但其国内联赛的组织管理能力同欧洲联赛相比相形见绌,其足球产品的种类主要以单一输出球员的劳务形式见长,顶尖球员几乎全部离家出走,更多的是作为欧洲足球联赛的招牌菜和摇钱树而闻名(这方面的例子简直是举不胜举难以尽数)。因此,南美足球的球场价值与市场地位头重脚轻,很难进入第一流国际足球产品排行榜。

  在亚洲,日本的经济实力、市场经验和管理技术虽然领先世界,但其国家队的足球竞技水平微不足道,基本上是国际赛场上的侏儒和鱼腩,这导致日本足球联赛产品在国际市场勉强挤入三流行列。这已经是这个国家足球历史上的最高成就了。

  反观中国足球,两个条件都与足球发达国家差距极大,用方兴未艾形容说得过去,用尚未入流比喻更加贴切。中国足球在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攘外必先安内”,今天的“假球”是阻挡中国足球全面进步的头号拦路虎,是后患无穷天怒人怨的洪水猛兽。

  我们必须承认,假球在中国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中国形形色色包罗万象的假货不计其数成行成市,甚至因此造就了一个“打假专业户王海”式的可怕的英雄和职业,使国际社会瞠目结舌。“MADEINCHINA”一度被国际市场的偏激商人们视为不便消费和某类特殊商品的商标和来源地,决不是偶然的。

  假货和假球殊途同归狼狈为奸。中国货曾经在国际市场因“假货”所累而备受冷落和歧视的那些事件,让我怎么瞧着都像极了中国足球在国际赛场任人宰割的一个又一个“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分尸场面--回头想想,原本令人心仪的国内联赛屡屡因为“假球黑哨”等不良传闻和丑闻在国内外受人嘲讽,讥为笑柄,这难道全都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吗?!

  这些大摇大摆不三不四无羞无耻没完没了的绿茵祸害什么时候才是个尽头?!在我们视线所及的时空里,究竟有没有一个钟馗式的驱鬼的大英雄、有没有一种青霉素似的杀菌的好药方,能痛痛快快地让这些玷污足球的脏东西滚得远远的?……坦白地说,我对此悲观得除了去写一本叫作《假球》的书以外,再也看不到一丁点的希望。

  我建议--这是一个正儿八经并非玩笑的建议--中央电视台“3·15特别行动”节目组,在适当的时候(也就是有了某种司法定论的时候,当然这很难,难得像面对一个无头案和考古谜,但是我们心目中的“道德法庭”是不能没有的,以3·15的名义揪住“假球”马脚的勇气和策略也应该是足够的),联合央视体育中心,把“假球”列入某一年的“十大侵害消费者事件”,此举一定会众望所归令百姓额手称庆。我相信,节目播出时,假球受千夫所指,神州将万人空巷。   

             (六)

  哈姆雷特说:“这个王国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这话听起来颇有些目聪耳灵言之凿凿。细细琢磨,发现哈姆雷特其实跟中国的球迷一样,对“秘密”是什么根本就没有十足的把握。

  假球,恐怕是天底下最难辨别和确认的顶级假货之一。即便是“捉贼见赃,捉奸见双”这样的常规道理和逻辑,有时套用在假球的调查和认定上也不见得百发百中十拿九稳。足球圈里的奥秘有如天上的星星,谁都看得见,但是谁也数不清谁也摘不到。原因不难理解。

  首先,足球本身在任何国家和社会中都是相对而且相当独立的自成一体的奇特系统,人们尊重足球的传统并且给予足球可观的特权,这一点无可厚非。这一点恰恰保障了百年足球有效地超越国家、民族、语言、文化、宗教、体制等等篱笆,得以可靠地流传和发展。在客观上,凡是与足球有关的事务,原则上都定义为“足球的内政”,不容外部的力量轻易插足。

  从世界范围看,国际足联不论是外延还是内涵,不论是组织形式还是文化特征,不论是理论上的生命力还是事实上的影响力,俨然就是一个超国家的“国家”,是一个有点像“联合国”的独立王国。即使在世界体育界,国际足联也是一个连国际奥委会都要对之敬畏三分处处礼让在先有时不得不看其脸色行事的“庞然大物”。足球的“自力更生独立自主”由此可见一斑。

  其次,足球内部的行规家法和管理条例非常独特和专业,实施的方法和手段完全以足球的价值观念为圭臬,完全是围绕足球而量身订做的,外人的价值观是非观善恶观,不一定与之丝丝入扣,有时还会出入很大。最典型的现象莫过于对裁判误判、球员失误、场内种种意外事件的争论,足球圈内和圈外的意见很少有一致统一的时候,时而大相径庭倒是司空见惯的。

  我常常思考着一个相当严肃的问题:因为足球这个从一百多年前几乎一成不变地延续下来的体育游戏而得以诞生和缔造出来的“足球帝国”,究竟应该与现代社会保持何种程度的距离才更合理?

  我个人认为,足球帝国的相对独立性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一种绝对独立性。这种“绝对独立性”中的一些内容同现代文明是格格不入的,甚至是有着尖锐矛盾的。例如,有一个人凶狠地当众将另一个人踢伤踢残甚至踢死了,这事如果发生在大街上,不管他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这都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都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他在正当执法或者锄暴安良或者正当防卫),该怎么处理自有各种各样适用的法律条文和相关机构受理。可是,如果这事发生在足球场上,情况就迥然不同了。

  以中国足协的官方“处罚办法”为例,“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以吐唾沫或击打、踢踩等暴力方式故意伤害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的,应给予下列处罚:

  1、运动员:停赛4-6场并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赛7-10场并处20000元罚款。

  2、教练员、工作人员:停止3-4场比赛工作并处30000-4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5-6场比赛工作并处50000-60000元罚款。”

  这就是说,在球场上哪怕发生了“故意”暴力行为,处罚办法和需要承担的责任不过如此而已!  

  《假球》里有一个“大李被踢瞎眼睛导致终生残废”的重要情节,我想说的是,“大李”不仅是“假球”的受害者,也是“规则”的牺牲品!……照此看来,对“大李”行凶的肇事者所受到的最重的处罚就算是罚到头了也只是停赛几场罚款一、两万元!

  这个情节无比充分地表达了我的某种恐惧:假如某些足球规则和足球特权被“假球策划者”加以利用并且可耻地成为“假球”的工具和保护伞,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心情何堪怎奈其何?!

  还有,对于“行贿受贿”这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足球圈里同样另有一套“山规家法”。在中国足协2000年最新修补的前述“处罚办法”中,增加了对“行贿受贿行为的处罚”,条款为:“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俱乐部(球队)为获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行贿受贿的,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运动员:禁赛并处50000元罚款;

  2、教练员、工作人员:停止比赛工作并处100000元罚款;   3、俱乐部(球队):取消参赛资格并处400000元罚款。    教练员、俱乐部(球队)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同时认定为俱乐部行为,合并处罚。纪律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进一步处罚。”

  有必要指出,足协的“纪律委员会”类似于足球圈里的“司法机构”。在现代社会中被定性为“违法犯罪”的行为,在足球圈里被称作“违规违纪”。这里存在的“距离”问题,岂止是措辞的不同?

  往白里说,即使是在足球圈里犯下了“行贿受贿”这样的重大罪行,即使受到了足协“纪委”的处罚,即使被罚到顶点了,看看上述条款,结果和后果又能怎么样!……反正这些事轮不到国家专政机器(所谓公检法司法机构)来管,反正不会锒铛入狱,反正没有皮肉之苦坐牢之忧--搞懂了这一点,使我对由足协来侦查和处理“假球大户”和“假球巨盗”绝望到了极点。这些“山规家法”吓吓小毛贼是够用的,对付那些真正的“假球大亨”和“假球黑帮”则是“用杀鸡的刀去砍牛”,是让幼儿园里的保安去围剿斯里兰卡岛上的“猛虎组织”,你说顶用不顶用?

  一只猎犬,哪怕是忠诚勇敢、训练有素的猎犬,派它干些力所能及的事儿是可以的,如果派它去深山老林里追捕凶禽猛兽诸如虎狼之辈,任务是难以完成的,奇迹是不大可能出现的。这个道理,匹夫都懂。

  话说回来,一方面,足球帝国的“独立性”和“超级特权”有可能被“假球黑哨”不用白不用而成为其现成的先天的挡箭牌,另一方面足协无论怎么蹦达都不可能拥有像职业警察那样的侦查力量和手段,因此怎么可能轻易获得所强调所聒噪了无数遍的“证据”?

  以上引用的足协“家法”,摘自中国足协于2000年3月21日最新发布的《中国足球协会违规违纪处罚办法》,坊间俗称“新法”。平心而论,当我看见并仔细研究了这部由于对几起影响很坏的“假球疑案”处理不当招致朝野各界猛烈批评因而被迫突然改法之后的新版的“办法”时,心情是很不平静的。

  这部“新法”对“消极比赛”重新定性以增强可操作性,而且终于增加了对“行贿受贿”的明确处罚条款,这些“变革”颇具进步意义。这说明中国足协毕竟还是有积极进取精神的,在屡次“刻舟求剑”而不得要领让人骂得斯文扫地后,足协开始开窍了较真了。  

  我想,我在本文中部分解释了我对为什么“司法”很难“介入”假球调查这一问题的某些个人看法。事实上,1994年,国际奥委会就曾宣布不允许运动员将纠纷告上民事法庭,而是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国际足联和各国足协的情况也大致如此(参阅本文所附“备注”)。

  总之,对足球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全世界公开法办“假球”的案例凤毛麟角屈指可数。近几年只有著名的法国马赛队的行贿买球案在法国警方全面介入的前提下得到了毫不含糊的惩处。欧洲足联坚决取缔马赛队当时刚获加冕的欧洲冠军称号,量刑再重,家法再严,也不过是亡羊补牢的马后炮罢了。

  假如不是警方介入,马赛队会出这个丑吗?

  备注:《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草案)》第十四章“争议处理”第六十七条“国际足联规定”第一款:

  “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俱乐部,保证遵守《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不将自己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及其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任何争议提交法院,而同意将争议提交各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国足球协会及其成员在对仲裁委员会人选有异议时,将接受国际足联执行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保证遵守该委员会的裁决。”

  第六十八条“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第一款:“中国足球协会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中国足球协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十八条第四款:“中国足球协会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应将第六十七、六十八条写入其章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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