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刑事手段打击严重兴奋剂违法活动 符合发展趋势

引入刑事手段打击严重兴奋剂违法活动 符合发展趋势
2020年10月13日 11:41 澎湃新闻

  据中国新闻网、《人民日报》报道,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

  有的部门提出,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破坏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建议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

  针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相应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陈志宇此前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引入刑事手段打击严重的兴奋剂违法活动,符合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彰显我国反对使用兴奋剂的坚定立场,树立我国在反兴奋剂领域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据了解,近年来,法国、意大利、芬兰、西班牙、德国、俄罗斯等颁布相关法律,对从事涉兴奋剂违法活动的行为人判处刑罚。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也将走私、非法提供兴奋剂的行为作为犯罪论处。

  陈志宇说,现在兴奋剂问题不仅存在于竞技体育,也逐渐演变成公共健康问题。

  目前,网络销售兴奋剂乱象丛生,健身活动场所滥用兴奋剂问题严重,马拉松等社会体育活动中兴奋剂问题突出,在升学考试和学校体育竞赛中使用兴奋剂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产生都源于兴奋剂的走私、非法生产和交易,因此加强源头治理刻不容缓。

  陈志宇认为,体育领域的反兴奋剂规则只能约束体育从业人员,对体育行业之外的人不能适用,只用规则对行为人进行处理,有可能让真正的责任者逃脱处罚。

  一些体育从业者即使受到禁赛、罚款等行业处罚,依然我行我素,无视禁赛规定,继续从事违法活动。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和惩处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是当前兴奋剂问题屡禁不止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冲也认为,司法解释解决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对兴奋剂源头的打击,主要包括对于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非法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等行为。

  另据《人民日报》报道,2019年全年国内共实施兴奋剂检查20314例,其中共查处兴奋剂违规68起,总体违规率0.33%。

  自2017年起,国内兴奋剂违规率已连续两年有所下降。68起兴奋剂违规中,阳性检测结果(不含在华国际比赛和国际委托检查)共47例,阳性率为0.23%,非检测阳性违规21例,其中包括使用兴奋剂、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交易兴奋剂、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15例;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5例;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1例。

  47例阳性结果中,中国籍违规人员43例,外籍人员4例。中国籍违规人员中有25例阳性原因为故意使用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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