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2005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竞赛指南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5月30日18:58 中国乒协

  第一章 竞赛文件

  第一节 由国际乒联制定的《乒乓球竞赛规则》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乒超联赛”)的主要法定依据。其中明确规定了有关比赛规则、比赛条件、比赛服装、比赛器材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节 《2005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竞赛规程》是组织乒超联赛的指令性文件。其中就竞赛日期、地点、参加单位、比赛项目、报名办法、竞赛办法、升降级办法、奖励办法、电视转播、主场设置和运动装备使用规定等方面均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节 《关于对2005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运动员赛季收入的补充规定》、《关于2005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使用指定运动装备的规定》、《2005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运动员行为规范》(试行)、《2005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处罚细则》(试行)等若干文件亦均属2005鲁能杯乒超联赛的指令性文件。

  第四节 《2005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竞赛指南》是切实做好乒超联赛的指导性文件。其中汇集《竞赛规程》及各类协议中的主要内容,按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赞助商、推广单位、参赛运动队、裁判员和比赛监督等为对象划分各单位的责权,分列成明确条文,为乒超联赛的组织者、承办单位、赞助商、推广单位和各参赛队提供工作依据。此外,《2005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竞赛指南》还包含一些上述文件中未详细列出的具体内容。

  第五节 主办单位与所有承办单位、主办单位与推广单位、主办单位与各级别赞助商所签订的相关协议书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主办、承办、推广、赞助和合作媒体单位

  第一节 “2005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主办单位为:中国乒乓球协会和中央电视台。

  第二节 “2005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具体承办单位为各参赛俱乐部。各参赛俱乐部可在所属省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成赛区组委会。

  第三节 “2005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推广单位为:北京三鼎体育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2005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冠名赞助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器材指定供应商 :上海红双喜冠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运动装备合作伙伴 :安踏(中国)公司

  第五节 “2005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合作媒体单位

  官方杂志:《乒乓世界》

  官方网站: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网(CTTSL.SPORTS.CN)

  合作网站:新浪网

  合作媒体: 《中国体育报》《北京晚报》

  第三章 主办单位

  第一节 主办单位的权力

  竞赛主办权、电视转播权、广播和网络视频专有权和商业开发及经营权。

  第一条 竞赛主办权

  第一款 确立 “乒超联赛”相关地位,制定其指令性、指导性和法律性文件。

  第二款 制订颁发“乒超联赛”的赛制原则、竞赛规程及具体赛程安排。

  第三款 全面实施对“乒超联赛”的组织、领导,确保联赛是中国竞技水平最高的乒乓球比赛。

  第四款 对“乒超联赛”中发生的问题、抗议和上诉进行解释、仲裁和处罚。

  第二条 电视转播、广播和网络视频所有权

  第一款 05’赛季乒超联赛在中国境内及境外任何形式的电视直播权、录播权及影视作品版权均归主办单位所有。具体组织、实施和经营等事宜由中国乒协与中央电视台协商进行。

  第二款 05’赛季乒超联赛,主办单位向各参赛俱乐部转让部分地方(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电视台直播/录播权(无中央电视台转播的场次)。各参赛俱乐部必须在赛季前与主办单位签订相关的转让转播权协议。具体实施事宜由参赛俱乐部与地方电视台协商进行。

  第三款 各参赛俱乐部比赛的境外直播或录播必须于比赛赛期前十五个工作日(三周)报主办单位审批。

  第四款 05’赛季乒超联赛的广播和网络视频权及由此产生的版权归主办单位所有。各相关单位若需使用上述权利须报主办单位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商业开发及经营所有权

  第一款 中国乒乓球协会是唯一拥有对乒超联赛进行商业开发及经营所有权的单位。

  第二款 主办单位拥有包括中英文名称、标识、口号、歌曲、吉祥物等所有涉及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整体无形资产的唯一广告所有权。任何单位(包括参赛俱乐部)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涉及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无形资产。

  第三款 主办单位根据相关合同或协议,将相应的部分无形资产广告所有权转让给联赛相应的指定赞助商或其它单位。主办单位有权对赞助商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广告的设置、规格、颜色做出严格规定。

  第四款 主办单位根据相关合同或协议,将相应的部分无形资产广告所有权转让给参赛俱乐部。在协议书内容以外的任何涉及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整体无形资产使用的问题或者临时申请,均由主办单位做出审批。

  第五款 为扩大和推广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主办单位与各参赛俱乐部协商后,有权利用参赛俱乐部的部分无形资产例如名称、标识等作为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宣传推广之用。

  第二节 主办单位的职责

  第一条 乒超联赛的组织领导

  第一款 组织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等相关人员成立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组委会,对“乒超联赛”进行全面的组织、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款 督促、检查各赛区的竞赛筹备、组织实施、竞赛文明、安全保卫等情况,协助赞助商和推广单位检查赛区的广告宣传工作。

  第三款 各赛区比赛监督的选派、培训和考核。在联赛的关键场次,主办单位将指派主裁判。 第二条 参赛经费和奖金设置

  第一款 05’赛季,主办单位向每个参赛俱乐部提供12万元人民币的参赛经费(含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旅费、食宿费及劳务费)和一套比赛器材(包括比赛用球、球台、球网、裁判桌椅、记分器、赛事背景板、挡板等),经费不足部分由各俱乐部自筹解决。

  第二款 设立“乒超联赛”男、女团体赛奖金共50万元,男、女最佳运动员奖金共1万元,最佳赛区奖金共2万元,以及可能增设的其它奖项的奖金。具体办法见《2005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竞赛规程》。

  第三款 各参赛俱乐部在完全履行主办单位下发的《关于2005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使用指定运动装备的规定》的情况下,可获得主办单位给予的运动装备补贴5万元。 第三条 技术文书的汇编发放

  第一款 制订、发放05’赛季乒超联赛的《竞赛规程》、《竞赛指南》、赛程表、场地设置图和广告分配图等文件。

  第二款 编印05’赛季乒超联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

  第三款 设计、制作并发放“乒超联赛”以下人员的工作证件:主办单位赞助商,比赛监督,主办单位合作媒体伙伴的记者,以及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等。各参赛俱乐部必须认真参看相关证件的样图,在赛区给予执有相关证件的人员相应的待遇。

  第四款 根据需要编发乒超联赛简报(三种方式公布:传真、正式文件和官方网站)。 第四条 合同、协议的拟订签署

  第一款 拟订并共同签署主办单位和参赛俱乐部关于承办和参加05’赛季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协议书。

  第二款 和推广公司签订“乒超联赛”推广协议书。

  第三款 和赞助商签订“乒超联赛”赞助协议书。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

  第一款 协助推广单位在赛季开始前,赛季结束后组织召开2005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新闻发布会。

  第二款 协助承办单位开好赛区的记者见面会。

  第四章 承办单位

  第一节 承办单位的权力

  第一条 竞赛承办权

  第一款 有权组织本赛区的“乒超联赛组委会”。根据与主办单位签订的承办协议及相关文件要求,全权负责实施该赛区比赛的组织和领导。

  第二款 有权按规定条件选择主场比赛城市及比赛场馆。

  第三款 负责与当地体育局协商,选派赛区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主裁判的资格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要求),并组织适当的职业培训。

  第二条 电视转播权

  第一款 有权根据与主办单位签订的电视转播权和录播权转让协议,设计、组织、实施地方电视台对本俱乐部主场比赛的转播。

  第二款 凡在2003-04赛季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中获得男、女团体前3名的俱乐部,在05’赛季,将获得一次在主场由中央电视台实况直播的机会,具体场次、时间由主办单位确定。

  第三条 部分广告权

  第一款 承办单位享有承办协议中规定的比赛场地、比赛挡板、赛场横幅、秩序册以及联赛参与人员(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服装、器材上的部分广告权。

  第二款 承办单位有权制作“乒超联赛”和俱乐部自身各种形式的宣传材料。但在所做的任何形式涉及“乒超联赛”整体形象的文字、图片和影视宣传中,必须包括主办单位和联赛各级别赞助商的标志。

  第二节 承办单位的职责

  第一条 组成高效的赛区组委会

  第一款 承办单位应通过充分协商组成包括省市体育局业务部门、主场俱乐部、当地政府办事机构和当地体育局等方面组成的赛区组委会,对赛区工作予以协调、实施和全面领导。

  第二款 赛区组委会应组成一个高效工作的常务办事机构--赛区办公室,并专门指定1名赛区代表。赛区办公室配备24小时处于自动接收状态的传真机和电话,保证与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省市体育局有关业务部门、各参赛队、裁判员以及赛区有关单位之间的联络通畅。

  第三款 赛区组委会及其常务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包括竞赛、场地器材、宣传、保卫、票务(含门票、机票、车票、船票)、财务、广告等方面的工作并保证良好效果。

  第二条 严格执行赛程安排

  第一款 严格执行主办单位公布的各场比赛赛程,除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原则上不允许更改。所属运动员同属一个省市运动队的男、女俱乐部可在赛日安排上推迟或提前一天。

  第二款 为了保证比赛公正,严格执行主办单位将对循环赛最后阶段的比赛时间做出硬性规定。

  第三条 精心选择主场,规范赛场条件

  第一款 各参赛俱乐部必须对该阶段比赛中本俱乐部的主场做好全部安排并于5月20日前将前18轮比赛的主场地点上报主办单位。于10月15日前将第19-22轮主办单位比赛的主场地点上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审核汇总后,将该阶段比赛最终赛程表尽早地传真给各参赛俱乐部,并同时邮出赛程表。

  第二款 每个参赛俱乐部必须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俱乐部主场城市”,该俱乐部2005赛季的11个主场比赛至少要有45%(5场)需设在该城市。该城市原则上应在该俱乐部注册城市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将“俱乐部主场城市”设到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则必须经该城市政府行政主管单位部门和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同意,并报经主办单位批准,该俱乐部同样要执行上述至少要有45%(5场比赛)需设在该城市的规定。各俱乐部可以将不超过2005赛季主场总数的20%(2场比赛)设置到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直辖市的俱乐部可提高到不超过50%(5场比赛)设置到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三款 正式赛程表下发后,主场俱乐部按本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变更主场地点的,经主办单位审核批准后,必须于预定比赛日期7天前通知客队俱乐部。移动后的新比赛场地必须使用在原主场进行比赛的全套比赛器材(球台、球网、乒乓球、挡板、塑胶地板)以及指定赞助商的广告和赛事背景板等。在移动中要保证上述器材及广告板等不受损害。

  第四款 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主办单位下发的赛场广告位置图布置赛场的器材和广告,不得有任何变动。经主办单位批准属于承办单位的比赛场地的部分广告权,对广告制作的材料、规格和颜色必须严格按主办单位下发的场地布置图及相关的挡板广告制作规定制作,努力把赛场包装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五款 比赛馆必须是正规的体育场馆,馆内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比赛馆应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观众到场观看,交通方便,具有正式的观众席位,并且有1500个座位以上。赛区空间应不少于16米长、8米宽、4米高。场地四周应为暗色,不应有明亮光源,或从窗户透过未加遮盖的日光。赛场温度必须保持在摄氏30度以下。

  第六款 赛场内地板、灯光、环境应符合《乒乓球竞赛规则》第二章2.2.3比赛条件的规定。其中,灯光照明度和地板均执行世界比赛的要求,前者应为≥1,000勒克斯,光源距离地面不得少于4米。地板应为经国际乒联现行批准的可移动型塑胶地板。挡板规格及数量均以挡板广告位置图所标明的为准。

  第七款 对主办单位提供的球台、球网、乒乓球和挡板,应精心运输、安装和保管,要确保这些比赛器材在整个联赛的使用期内不发生任何问题。

  第八款 赛场应拥有独立的贵宾室,至少能容纳20名记者的新闻发布室,配有电话、传真机和复印机的记者工作室,两间运动员休息室,赛场应有良好的播音系统,临场裁判椅旁应有麦克风。

  第九款 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的场次,赛场应具备进行电视现场转播所需的充分条件,包括可靠的电源供应(双线路、电源负荷不少于30千瓦)、现场直播的灯光照明度(大于1200勒克斯)及摄像机位置等。在现场转播席上应设置一台电话。在直播的过程中,应保证比赛现场秩序良好。

  第十款 在由于临时移动比赛地点给客队带来的各项超额经费,全部由主场俱乐部一方负担;由于承办单位保障工作不力,给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带来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后果,主办单位将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分别处以取消相应主场承办权和相应经济处罚等制裁措施。

  第四条 竞赛组织做到规范化,增强娱乐性

  第一款 赛区必须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包括裁判员)学习、掌握本赛季“乒超联赛”相关政策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准确掌握联赛的比赛办法和各轮比赛的具体赛程,特别是承办单位主赛场各个场次的比赛安排。

  第二款 运动队入场式是比赛能否增强娱乐性的一个重要环节。各俱乐部应认真策划形式多样的入场式,争取形成具有各自俱乐部特点的入场式。但在入场式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全体起立,奏国歌;

  介绍运动员、教练员(介绍形式可以自行设计);

  第三款 各俱乐部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能动性,在保证正常比赛质量的同时,又要提高整个比赛过程的娱乐性,充分调动现场观众的参与热情,提高比赛的电视转播效果。

  第四款 如果山东电力集团,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各赛区每场比赛向该赞助单位提供不多于100张普通比赛门票(位置较好且集中)和不多于20张的VIP门票。

  第五条 确保良好的广告效果

  第一款 广告是乒超联赛市场商业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赛区应充分重视比赛场内、场外和各种媒体中的广告工作,并有专人负责。

  第二款 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三款 根据协议,承办单位获得的挡板广告,以及自行制作的海报、招贴画册等宣传品,其制作费用均由承办单位自行承担。其内容一律不得和“乒超联赛”指定赞助商的广告内容相冲突。各主场比赛现场均不能出现除“安踏”字样和指定图样外的其它运动装备品牌任何形式的广告。均不能出现除“红双喜” 字样和指定图样外的其它乒乓球比赛器材品牌任何形式的广告。

  第四款 承办单位必须要在比赛开始前,按照承办协议将场馆内原有的,与乒超联赛无关的广告一律移走或覆盖。赛场中允许啦啦队出现为球队加油的标语牌。

  第五款 联赛期间,主办单位经过与各俱乐部协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俱乐部及所属运动员有义务协助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进行区域品牌宣传推广活动。由此产生的成本性费用由安踏公司负责。

  第六条 宣传工作鼓动有力

  第一款 要重视乒超联赛的宣传工作,努力为媒体宣传乒超联赛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保证赛前联席会,赛后新闻发布会的召开。

  第二款 鼓励承办单位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乒超联赛,采取多种营销方式,吸引更多的现场观众,切实加强比赛过程的娱乐性,扩大乒超联赛的影响。

  第三款 加强比赛的现场广播质量,提高观众的兴趣,煽动现场气氛。提倡宣传乒乓球比赛的观球文化。

  第四款 积极协助主办单位公布的官方媒体伙伴和合作媒体伙伴,做好联赛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七条 安全、卫生工作做严做细

  第一款 承办单位应与当地公安、交通、消防、卫生、防疫、医疗等部门相互配合,确保驻地及比赛场馆的食宿卫生和交通安全。

  第二款 关键比赛(直播场次、决定名次的比赛等)应加强安保力量,提前制定应急预案,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推广单位

  第一节 推广单位的职责

  第一条 推广单位的根本职责是:仔细研究、不断挖掘和开发乒超联赛的市场资源。对乒超联赛的商业开发做长期规划。为“乒超联赛”树立品牌形象,并围绕该品牌进行推广宣传。

  第二条 协助主办单位监督赞助商职责的履行;维护赞助商权益,为各赞助商做好联赛赛季推广总结工作。

  第三条 推广单位应积极与各种媒体合作,大力宣传乒超联赛,扩大该赛事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并做好赛季的媒体反馈和监测报告。

  第四条 推广单位应配合中央电视台做好电视直播场次的转播工作。

  第六章 赞助商

  第一节 赞助商在联赛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各相关单位都应当尊重和维护赞助商的权益。

  第二节 按照与主办单位签订的协议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节 严格按照与主办单位签订的协议条款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章 俱乐部运动队

  第一节 各俱乐部所属运动队必须严格遵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优秀运动队管理的有关规定,把教育和管理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加强运动员和教练员职业道德的培养,在比赛中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爱护球迷。

  第二节 各俱乐部运动队应全力以赴打好每一场比赛,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坚决杜绝服用兴奋剂、参与赌球,打假球和罢赛等恶劣行为。一经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将对俱乐部及运动员和教练员按《处罚规定》中的相关条例执行。

  第三节 各参赛俱乐部必须按照主办单位下发的《2005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运动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加强对运动员和教练员职业素质的教育,培养运动员和教练员服务球迷、服务赞助商、服务俱乐部的职业意识。

  第四节 参赛运动队必须按照主办单位下发的《2005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使用指定运动装备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参加指定活动。

  第五节 各参赛队领队和教练员必须认真研究和反复核实竞赛规程、编排原则和具体赛程中关于本队比赛的全部场次,并及时做好参赛的准备工作,杜绝延误比赛事件发生。对原定赛程中经主办单位同意做出的变动决定,要服从安排,尽速准备,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 裁判员和比赛监督

  第一节 裁判员

  第一条 裁判员在执行比赛裁判工作任务中,要严格执行《乒乓球竞赛规则》,高标准、严要求,以充沛的精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对待每一场比赛。坚决做到公正、准确、严肃、认真,杜绝“黑哨”,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按裁判员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 裁判员在赛季前要认真研究乒超联赛《联赛手册》中关于比赛办法的规定和比赛条件、运动员服装、比赛时间等各种要求,在临场工作中坚决执行。

  第三条 认真遵守俱乐部比赛的纪律,于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报到,并将行程和预订返程车票的时间提前通告承办单位。

  第四条 赛后认真总结,并把该场比赛的成绩表交予比赛监督带回主办单位。

  第五条 裁判员必须按照主办单位下发的《2005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使用指定运动装备规定》中的相关条文参加指定活动。

  第二节 比赛监督

  第一条 比赛监督是由主办单位指派的,代表主办单位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职责是协助主办单位了解、监督赛区各项工作的组织情况,对比赛场地的布置,特别是赛场广告的布置进行监督。遇有重大问题应快速向联赛组委会反映,请示解决的办法。

  第二条 比赛监督必须认真学习乒超联赛相关的政策文件,服从主办单位的调动和安排,认真遵守俱乐部比赛纪律,于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报到,并将行程和预订返程车票或机票的时间提前通告赛区。

  第三条 赛后及时总结,认真填写“比赛监督工作表”(见附件3),按时传真和寄(交)回主办单位。

  第四条 比赛监督必须按照主办单位下发的《2005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使用指定运动装备规定》中的相关条文参加指定活动 主办单位联系和信息查询方式

  (1)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官方网站域名为:cttsl.sports.cn。主办单位将在该网站公布乒超联赛相关的各类政策性文件、简报、各轮详细比赛成绩等相关信息。

  (2)乒超联赛主办单位Email:ppqb@sina.com。

  办公室电话:010-87183489/90

  办公室传真:010-6711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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