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计算机销售体育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游戏规则。
第二条 “22选5”电脑体育彩票(以下简称“22选5”)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发行,全国31个省区市在所辖区域内承销,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销售。
第三条 “22选5”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该彩票者即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游戏方法
第四条购买“22选5”时,由购买者从01—22共22个号码中选取5个号码为一注进行投注的彩票为单式票。从1—22中选取至少1个、至多4个号码作为每注都有的号码,称胆码,再选取除胆码以外的号码作为拖码,由胆码和拖码组合(胆码与拖码数量之和必须等于或多于6个号码)成基本号码,进行投注,称胆拖投注。当胆码为零、拖码选取6个以上号码(含6个),组合成多注彩票为复式票。购买者可对投注结果进行多倍投注,投注倍数范围为2—99倍。单张彩票最大投注数量限10000注。
第五条 购买者可在全国联网电脑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设置的投注站进行投注。投注号码可由投注机随机产生,也可通过投注单将投注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确定。投注号码经系统确认后打印出的兑奖凭证即为“22选5”电脑体育彩票,交购买者保存。
第六条 “22选5”每注2元人民币。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流通使用。
第三章 设奖
第七条 “22选5”设3个奖级,即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为浮动奖,其余为固定奖。
第八条 奖金分配:一等奖为当期奖金额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100%,及奖池和调节基金转入部分。二等奖单注固定奖金为50元。三等奖单注固定奖金为5元。
第九条 单注彩票中奖奖金最高限额500万元。
第四章 奖金管理
第十条 22选5按当期销售额的50%、15%、35%分别计提返奖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返奖奖金分为当期奖金和调节基金,其中,49%为当期奖金,1%为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22选5”设置奖池,奖池由未中出的浮动奖奖金和超出一等奖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组成。奖池与当期奖金中用于一等奖的部分及调节基金转入部分合并为一等奖奖金。
第十二条 调节基金包括按销售总额的1%提取部分、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弃奖收入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动用调节基金设立特别奖,应当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一等奖按照该奖级实际中奖注数平均分配该奖级奖金。当一等奖单注奖金低于2000元时,补足至2000元,所需资金从调节基金中支出,若调节基金不足时,用彩票发行费垫支。
第五章 中奖
第十四条 所购彩票与开奖结果对照,符合以下情况即为中奖。一等奖,选中全部5个中奖号码;二等奖,选中其中4个中奖号码;三等奖,选中其中3个中奖号码。
第六章 奖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五条 当期每注彩票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得兼中兼得,另行设立的特别奖除外。
第七章 开奖及公告
第十六条 “22选5”每天开奖,摇奖过程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通过电视台播出。
第十七条 每期开奖后,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需将中奖号码、当期销售总额、各奖等中奖情况以及奖池资金余额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开奖结果通知各销售终端。
第八章 兑奖
第十八条 “22选5”兑奖当期有效。每期自开奖次日起60天为兑奖期,逾期未兑,视为弃奖纳入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
第二十条 单注彩票中奖金额超过1万元的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 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游戏规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游戏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