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正式表态:处罚不公 现代不属弃权不属罢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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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17:51 新浪体育 |
新浪体育讯 15日下午2点半,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祖武、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王玉梅(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人大代表)在俱乐部向首都的新闻媒体召开“国安申诉理由说明会”。 王玉梅律师就昨天晚上国安所发表的三点声明,从申诉程序和法律条款上逐一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宣布国安正式启动向中国足协的申诉程序。总经理杨祖武向广大媒体记者传达了俱乐部董事会决定用法律手段解决与中国足协矛盾的决心。新闻会上有记者问杨祖武,16日是否能够与青岛队比赛,杨祖武表示现在遇到了非常棘手的问题,国安已经与各俱乐部做了沟通,至于16日的比赛能否按时开赛。还要看多方面协调的结果,国安现在还是请示中国足协在召开中超常委会前推迟比赛时间。现代队做好了随时比赛的准备。 申诉理由全文如下: 理由一:程序违规 中国足协颁布的《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下称“中超章程”)第六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中超委员会负责下列事务:(一)管理中超联赛各项事务。”中超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中超)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在全体委员会议闭幕期间,依照本工作规范和全体委员会决议,处理中超委员会及中超联赛事务和紧急事项。” 中国足协颁布的《2004年中超联赛规程》(下称“中超规程”)第十七条“比赛弃权”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比赛弃权应由)中超委员会向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中超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程由中超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中超委员会确定。” 根据前述规定:如果在中超联赛中出现比赛弃权的问题,则首先由中超委员会对是否构成弃权,以及对比赛结果和比分做出认定,然后由中超委员会向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再做出进一步处理。 我俱乐部在2004年10月2日向中国足协提交的报告中,明确申请召开中超委员会会议,以处理相关事宜,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理由二:认定错误 中超规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弃权(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因此,在中超联赛中,在5分钟内未恢复中断的比赛的行为应认定为弃权,而不是罢赛。 2004年10月2日北京现代队与沈阳金德队的比赛中,裁判出现严重错判,北京现代队在队员情绪激动,场上情况复杂,在极有可能出现混乱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在国庆期间出现安全事故,北京现代队耐心等待裁判改判,后因天气寒冷原因进入室内等待,裁判并没有告知北京现代队比赛结束。 北京现代队的行为不属于弃权,更不属于罢赛。 理由三:处罚不公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述情形(指停止比赛的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情节应从主观上是否有恶意以及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两方面判断。 主观上,北京现代队是在裁判出现严重错判,队员情绪激动,场上情况复杂,极有可能出现混乱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在国庆期间出现安全事故,而等待裁判改判,在主观上北京现代队没有任何弃权或罢赛的故意。 客观上,北京现代队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反而避免了赛场的混乱,避免了国庆期间安全事故的出现。同时也促使广大球迷、观众以及社会各界对目前中国足球发展纷纷提出各种见解、意见,这种社会的关注,只能会促进中国足球的发展,而不会妨碍足球的发展。在客观上,北京现代队并没有造成任何不利后果。 北京现代队在主观上没有弃权或罢赛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产生任何不利后果,在处罚上应适用最轻的处罚。因此中国足协的处罚严重不公。 (heaven) |